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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20 提示与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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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22 1. 将本判决与“瑟斯奎汉纳案”的判决相比较。回顾第一章中卢埃林有关受欢迎和不受欢迎的先例的理论,审理“达克镇案”的法院在做有利于公司的判决过程中,认为“瑟斯奎汉纳案”有益还是无益?法院将“瑟斯奎汉纳案”作为先例引用时,是否做了某些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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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24 2. 如果法院能够运用先前的法律做有利于农场或者冶炼厂的裁决,那么有利于冶炼厂的裁决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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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26 3. 先后运用庞德和加兰特尔的观点评述“达克镇案”,然后对两者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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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28 以加兰特尔的观点看,案件中的哪些方面使得冶炼者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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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30 4. 依当代的视角,如何看待“达克镇案”?如果它看似一个长期的生态问题,能够用一纸不利于公司一方的判决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那么审理“达克镇案”的法院有何失误?权衡相互冲突的利益的方法出了错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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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32 5. 后来的“佐治亚州诉田纳西铜业公司案”,[102]是佐治亚州为制止污染而提起的一场诉讼,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做了不利于达克镇硫矿公司的裁决。尽管对佐治亚州土地的损害不似对达克镇盆地紧邻工厂的土地的损害那般重大,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官仍然做了有利于佐治亚州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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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34 本案一直以来的争论,很大程度上好似两个人的争讼;但不是这样……这是一个享有“准主权”能力的州针对自己所受的损害而提起的诉讼。这种能力使该州对其领域内的土地和空气拥有独立于公民权利并作为公民权利后盾的利益。对于其山岭的树木应否砍伐,对于其居民应否呼吸新鲜空气,该州有最后的发言权。它在行使这一发言权之前,可能不得不对个人进行补偿,但仍然握有最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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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36 我们无法权衡比较原告遭受的损害与被告企业可能被禁止所产生的灾难,健康问题,森林的首次生长或者二次生长的性质,减少硫酸毒烟的商业可能性与不可能性,企业对该地的特殊适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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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38 一个主权者要求其领土上空不被硫酸烟尘大面积污染;要求其山岭上的林木——无论在州的内部曾遭怎样的损害——不被无法控制的一些人的行为进一步损毁或威胁;要求其山丘上的农作物和果树不遭受同样的危险……这样的要求是公平的、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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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40 所要求的证明只不过是几句话而已。无可否认,被告接近佐治亚州边界的工厂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与空气混合后变成硫酸;无可否认,这种烟尘被风吹到很远的地方,飘在佐治亚州大片土地的上空……做下面的补充是适当的:我们有优势证据表明,硫酸烟尘引起原告的州内范围如此之大的森林和植物生命——即使不是人的健康——的损害或者存在这种损害的威胁,以至于构成一场诉讼……佐治亚州坚持其权利主张是否对自己的公民弊大于利,应由该州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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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42 在给予被告一段合理的时间完成其在建项目,并且在被告进行了一定的努力之后,为制止烟雾,除了发出禁止令,我们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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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44 霍姆斯法官是不是应当更仔细地权衡,并将佐治亚州与其他任何当事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因为它是一个州就有资格获得一份禁止令?作为主权者的州,是不是应当对什么有益于它的公民有最终的权力而不受私有公司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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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46 6. “戴蒙德诉通用汽车公司案”[103]是代表洛杉矶县全体居民提起的集团诉讼,被告是293家从事汽车制造、原油提炼和销售、能源生产和运输的公司。原告要求经济赔偿和禁止空气污染的强制令,诉求被驳回后,他们随即上诉。原告在上诉要点摘录中申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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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48 促成本诉讼的是洛杉矶县空气质量的持续恶化,以及各级政府中行政、立法部门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应对措施。立法机关没有见效的法律,虚幻的、周期的、官僚式的整顿以及受工业操控的行政官员,这一切已经导致生活不适、疾病和死亡的显著增加。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得出结论:司法的介入是必须的、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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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50 下文中他们坚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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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52 要求法院服从立法和行政两个政府分支的被告们,正是运用游说、舆论影响和竞选赞助不断腐蚀我们体制的那些人。被告们不是带着清白的双手来到法院的。尊荣的法院是他们唯一不能玷污的机构,如果这一环境的悲剧尚有解决的办法,它将只能出自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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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54 法院坚持其驳回的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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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56 一旦承认一个高级法院无法通过判决来消除空气污染,就应当直面被告所要求解决的可见的现实问题。我们不是在处理空气的呼吸者和污染者之间一个简单的争议。毫无疑问,对空气污染需要控制。问题不在于“我们要不要”控制,而在于“以何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什么时候开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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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58 美国议会和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都决定,必须控制空气污染物的排放。立法已经为联邦、州和地方确立了行政机制,它们从事研究,举行公开听证,根据所获知识和信息,制定和修订各种污物排放的允许限度。制定法体系为排放标准的贯彻执行提供的手段包括许可证撤销、民事强制令和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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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60 原告的诉讼要点明确说明,案件不是基于对任何现行的控制空气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违反,原告的立场观点是:目前的制定法和行政法规体系是不足的,执行机构是没有效果的。原告只是要求法院去做民选代表所没有做的事情:在这个国家采取更严格的空气污物排放标准,并以法院的卑微权力来执行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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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62 无可争辩的是,在这一社会共同体中,就下列问题存在实质性的意见分歧:工业过程中应有何种变化?要等多长时间?何种新技术是可行的?为获得更加清洁的空气而导致的产品和服务的减少、生产费用的增加,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这些问题在政治论坛上讨论,并正在由那些选入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机构的人们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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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64 为本裁决之目的,我们假定,尽管存在着行政机制,任何声称因不合理地排放空气污染物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人,都可以为其经济赔偿和禁止令申请陈明诉讼事由。但是,原告所提起的这一号称代表全县每一居民的集团诉讼,属于全然不同的一种诉讼,原告提起集团诉讼的目的,也就是他们心目中的正义,在于对该县主要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和经营规模的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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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66 初审法院在对诉求进行表面审查后所得出的结论是合情合理的,即这项任务是它力所不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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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68 法院如何预见环境问题中的不同利益的最终调和?这种预见合理吗?是所需要的吗?为清除污染,洛杉矶的人们下一步应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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