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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奴隶制下,工头的地位特别艰难。他是种植园成功的关键,因为他负责维持生产和纪律;然而,作为一个黑奴,他没有资格享有完全的身份,因此,他一定经受了良心的危机。要在奴隶主眼中表现出色,并谋求物质上的成功和一定的地位,就要帮助奴隶主发财致富,为奴隶制的长治久安贡献力量,因而加深了他本人及其兄弟姐妹所经受的耻辱。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人,工头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给予他的奴隶兄弟以照顾,但是,贏得一场战役可能意味着输掉整个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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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这种并不令人羡慕的地位是许多社会组织中间阶层的典型代表,他们既无足够的财富和权力,又不属于他们所效忠的亲族的底层。为了获得,他们无可避免地要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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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什么东西类似于工头与奴隶之间的关系吗?如果没有这种关系,奴隶制或者现代的组织会遇到什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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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头的地位与卡夫卡的寓言“法的门前”中守门人的地位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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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假如你身处一个仅有奴隶主、监工、工头和奴隶四种地位的文化和经济组织中,你倾向哪一种地位?在匆忙得出“答案非常明显”这一结论之前,考虑每一种地位所起作用的本质,在每一地位上,你将如何行为?你将被期望如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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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你无法选择,而是由命运或出身决定,这对你的想法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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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分上、中、下不同阶层的现代社会组织中,你倾向于哪一阶层?如果你的地位是被安排和被决定的,而不是自我选择的结果,这将如何影响你对社会组织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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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层位置的相对缺乏,如何影响你对社会组织构建方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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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与奴隶制有何关系?学生们可能以为,既然奴隶制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天生不公正的,则法律与奴隶制之间便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这一制度不需要法律。事实正好相反。有关奴隶制的案例摘要有五卷之多,并且每一蓄奴的州都有大量的处理这一问题的法律。[123]如此大量的法律结论性地说明:法律秩序对于奴隶制的维持和滋养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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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什么使法律对于奴隶制至关重要呢?首要的是,作为个人财产而被使用、买卖、担保和继承的奴隶的定义;次要的法律关键方面涉及到,将对奴隶的统治权委之于奴隶主及其走卒,这种权力委任意味着种植园日常的管理和纪律与法院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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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作为财产,奴隶还被视为刑法的目标,以至于当奴隶不服掌控的危急时刻,可以动用州的警察力量来帮助奴隶主。依照法律,奴隶制是一种财产和委任权制度,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动用州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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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奴隶们自然不会心甘情愿臣服于枷锁。在种植园,法律确定的奴隶制关系每天都面临着挑战,奴隶们想方设法削弱奴隶主和监工的权力。因为奴隶既是有价值的财产,又是劳动力的源泉,同时还是需要不断约束的“客体”,所以要限制对奴隶进行肉体摧残。一个死了的奴隶,是既不能买卖,也不能劳动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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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这种外在限制为起点,奴隶们运用各种各样的战略与奴隶主周旋,以至于一个奴隶主将奴隶们形容为一种“引起麻烦的财产”。通常的战略有:怠工装病,假称无能,粗制滥造,挑拨奴隶主与监工的关系,偷盗奴隶主的财产,纵火焚烧农作物和建筑物,袭击、杀害奴隶主和监工,最后是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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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战略限制了奴隶主原本可以是完全的对奴隶的掌控,也是日常工作安排的重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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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不计其数的情形下,作为正式的规则,“所有的权力”都由一个或几个人掌握,支配、统治着其他“没有权力”的人。处于无权状态的人们,为了保持一点自治和尊严,会采取什么行动?将这些行动与奴隶在种植园里的战略相比较。对权力的这些挑战,是法律制定的形式之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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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些奴隶主认识到仅靠暴力去控制奴隶是不够的,他们还引入了奖励机制,比如休假、小额报酬、允许奴隶外出挣钱,或者分配小块土地归奴隶个人使用。北卡罗来纳州内战前的一个判例涉及一种做法:允许奴隶为自己种植少量棉花,也算种植园收成的一部分,现金收益分配给奴隶。本案的提起是因为奴隶主死后发生了争议:奴隶们是否有权依照惯例从其农作物获得收益?或者,收益应一并归人奴隶主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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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裁决本案过程中揭示了每个人——奴隶主、奴隶,附带地还有已婚妇女——在权力和财富问题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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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奴的少量庄稼从未被视为资产(assets),能够被视为资产的,只是他们因上一年耕作而获得的少量金钱,他们箱柜中的一些剩余物品,家禽、狗以及多余的衣物。这些微薄的收益和财物一直以来都是允许仆人们使用的,政策和法律也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基于同样的原则,家庭主妇靠卖牛奶、黄油、乳酪、蔬菜等的积蓄,经丈夫同意,可被宣布为妻子的财产(property)。的确,一个奴隶不能拥有财产……同样,一位已婚妇女不能以现金或动产的形式拥有财产,它们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属于丈夫……然而,妻子可对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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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律执行者无权剥夺主人给予一个贫穷奴隶的物品,这些物品促进奴隶的健康、快乐和自足,并且提高他的价值。许多场合下,奴隶引为自豪的财物,如果不是自己购买的,就是其主人直接赐予的必需品。因此,允许黑奴自我处置其积蓄的金钱,这小小的纵容所得到的回报是奴隶对主人的依附……总之,经验充分表明,对于处在从属地位的种族,这些小恩小惠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是促进入道,几乎没有哪个奴隶主不是像本案这位遗嘱人那样做的……[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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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沿着棉田向北到马萨诸塞州的洛厄尔(Lowell),19世纪50年代这里是新英格兰的纺织业中心。绝大多数的工人是妇女,首先从附近地区征募,后来从爱尔兰、法属加拿大和南欧移民中征募。下面的判例与前文所描述的奴隶制发生在同一时期,展示了纺织业的早期组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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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桑顿夫妇诉萨福克加工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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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rnton and Wife v. The Suffolk Manufactur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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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Mass.376(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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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因违反协议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依照该协议,女原告人[125]凯瑟琳·卡辛迪(Catherine Cassidy)婚前曾为洛厄尔的被告工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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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原告人依照协议为被告工作,协议规定,如果她在至少12个月的受雇期内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期限将满时提前两周通知厂方,她将有资格离职并取得荣誉退职证明。凭此证明,她可以受雇于洛厄尔的其他厂家。根据陈述,洛厄尔的几家加工公司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如果一个工人没有取得荣誉退职证明,以后他将不能受雇于洛厄尔的任何其他厂家。又据陈述,女原告人忠实地为被告供职12个月以上,在提前两周(这期间照常工作)告知厂方去意的情况下,她有资格荣誉退职。但是,被告无视合同的规定,没有给女原告人荣誉退职证明就解雇了她,因而剥夺了她在洛厄尔其他厂家受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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