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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25 相对而言,法律是现代的产物。人类的生活曾经世世代代没有任何成文法,甚至没有以符号形式雕刻于圣堂神殿入口的柱石上。那时,人们之间的关系仅仅由习惯、习性和习俗调整,它们因不断重复而变得神圣,每个人在童年时代就已经习得,正如学习怎样通过狩猎、畜牧或耕种而获取食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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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27 每一部落都有自己的方式和习惯,法学家称其为习惯法。它有足够的社会习性来维系村民之间、部落或社会成员之间的诚挚关系。即便在我们这些“文明”国家里,当我们远离城市来到农村时,我们看到那里居民的相互关系仍然由古老的、公认的习惯所调整,而不是依照立法者的成文法律。俄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农民,乃至法国和英格兰的大部分,都没有成文法的概念,成文法介入他们的生活仅仅是为了调整他们与国家的关系。至于他们自己的相互关系,尽管有时也很复杂,却依然由古老的习惯来调整。从前,人类的生活状况大体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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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29 通过对原始习俗的分析,可以发现两大显著的占主流地位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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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31 既然人们不是生活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他们内心自然而然生成了有益于社会维持和种族繁衍的习性和情感。如果没有社会情感和习俗,人类的共同生活是绝对不可能的。不是法律设立了它们,而是它们先于所有的法律而存在;不是宗教规定了它们,而是它们先于所有的宗教而存在。在社会生存的所有动物之中,都可以发现它们。它们是依照事物的本性自发生长的,就像动物身上被人们称为“本能”的那些习性一样。它们萌生于进化过程中,对于人类为生存而被迫进行的斗争来说,它们是有益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必不可少的……原始人殷勤好客,尊重生命,相互间有义务感,同情弱者,勇敢无畏,乃至为他人而牺牲自己——这种牺牲精神首先为了孩子和亲友,嗣后及于同一群落的其他成员——所有这些人类品质的发展都先于一切法律,也不依赖于任何的宗教,就像动物的情形一样。这些情感与惯例是社会生活无可避免的结果。这些品质并非教士和玄学家们所说的那样是人类固有的,它们是共同生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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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33 但是,与这些习惯相伴生的、对社会生活和种族维系不可或缺的另外一些愿望、激情以及另外一些习性和习惯,也在人的联盟中进化发展着。统治他人的愿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的愿望,掠取相邻部落劳动成果的愿望,不劳而获安坐而食的愿望,让奴隶为其主人提供各种享乐——这些自私的、个人的愿望,形成了习性和习惯的另一主流。祭司和武士,这些江湖骗子从人们的迷信中渔利,在让自己摆脱了鬼神恐惧之后,却在其他人中培养这种恐惧;这些歹徒恶霸极力促成对邻人的侵略,以便满载抢掠的赃物、押解着奴隶——那些被征服者——凯旋而归。这两种人沆瀣一气,成功地将有利于己的习惯强加于原始社会,却又企图永久统治和支配大众。他们从众人的沉迷、恐惧和惰性中获益,并且,多亏了这同一些行为的不断重复,他们已经恒久地建立了构成其统治的坚实基础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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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35 滋生于迷信、沉迷和怯懦的日常风气,一直都是支撑压迫的柱石。在原始人类社会里,求助于祭司和军事首领是聪明的做法。这些人秉持只对他们有利的习惯,并成功地将这些习惯强加给整个部落。只要这种保守的风气能够被用来确保首领们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只要人们之间的不平等是自然的产物,而且只要这一切并没有因权力和财富的集中而百倍增长,那么,就没有必要创制法律,没有必要设置可怕的法庭,也没有必要加重刑罚以强制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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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37 但是,随着社会越来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阶级,其中一个阶级寻求建立自己的统治,另一个阶级拼命逃避,斗争由此开始。现在,征服者匆匆忙忙要以恒久的方式保卫其行动果实,他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不择手段地努力将其胜利果实置于无可争议的地位,并使之神圣而令人尊敬。法律以宗教制裁的面目出现,而武士的棍棒也听候法律的差遣。法律的功能是将那些有利于一小撮统治者的习惯固定下来。军事权威承担的任务是确保忠诚。法律的全新职能对于武士的权力是一种新鲜的保障,武士不再仅仅是掌握残暴力量的人,他已经成了法律的保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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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39 然而,如果法律提供的只是一堆为统治者服务的规定,那就很难保证它被人接受和服从。当然,立法者在一部法典中混淆了我们前面提到的两种主流习惯:一是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代表道义和社会团结本性的准则;二是旨在保障客观上存在的不平等。对于社会生存绝对必不可少的这些习惯,在法典中被精妙地与统治阶级强加的习俗相纠结,并且两者都要求公众给予它们相同的尊敬。法典说“不要杀人”,又匆忙补充说“要向教会交纳什一税。”法典说“不要偷窃”,紧接着又说“拒绝纳税者,将砍断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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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41 这就是法律,并且它已经将其双重特性保持至今。法律起源于统治阶级的一种渴望:使那些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习惯恒久化;法律的特征在于将那些有益于社会的习惯——它们并不需要法律来保证其受到尊重——与其他有益于统治者、有害于人民大众的习惯巧妙搀和在一起,并且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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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43 法律,像个人资本一样,是欺诈和暴力的产物,在权力的呵护下得以发展,它没有资格承受人们的尊敬。法律诞生于暴力和迷信,为了富裕的消费者、教士和有钱的剥削者的利益而确立,当人民渴望打碎枷锁的那一天,必须彻底摧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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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47 1.“法国大革命”后所许诺的平等,在那些备受王室和贵族原有统治煎熬的人们看来,一定具有特殊的魅力。人民是否应当拒斥通过法治来实现更多平等的许诺?理由在于,伴随着据说是为维持平等所必不可少的制度,另一种暴政会悄然渗透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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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49 如果他们抛弃这种许诺,那又如何巩固革命的成果,或者巩固的想法本身就是一种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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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51 2.克鲁泡特金认为,法律有一种混合的特征,也就是,保持普通民众利益并保障法律整体的合法性,同时还为少数人提供了实惠。是否能够做到保存法律中我们想要的因素而清除那些优待少数人的因素?或者,是否整个法律制度有着内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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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53 3.没有领导者的社会,或者说,每个人都是没有追随者的领导者,这样的社会是可能的吗?能否有这样一个社会,那里所有的人都赞同克鲁泡特金?克鲁泡特金虽然对通过法律实现和平的前景充满怀疑,却坚信人与人的互助,并且著书立说反对达尔文残酷的物竞天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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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55 处在严格的自愿互助境况下的人们,如何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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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57 4.克鲁泡特金说,一个通过习惯来维持秩序的社会,在遇有纷争的场合,人们会“乐于诉诸第三方来消除分歧”。是否这种诉诸第三方解决争端的做法产生了法律?那些为他人解决纷争的集团是不是处在一种优势地位?像克鲁泡特金这样优秀的无政府主义者,是否因为他们怀疑国家是有益的,就应该拒绝由第三方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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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59 5.依克鲁泡特金的观点,法律和习惯的正常关系是将先在的两种惯例——属于平等的和属于不平等与统治的——结合到法律中去。将克鲁泡特金的这种见解与斯坦利·戴蒙德在本章导言部分的论述相比较,戴蒙德是不是比克鲁泡特金更加醉心于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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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61 6.克鲁泡特金说,那些制定健康法的人对卫生学一窍不通,那些为教育立法的人对教学一无所知,等等。他是否在鼓吹将这些问题从法律人转给科学家和其他专家?应当由专家来统治非专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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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63 专家们应当掌权吗?或者,他们像资产阶级的律师们一样,不适合于统治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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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65 7.无政府与民主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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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67 8.在本书的前几章中,有关学校纪律、婚姻冲突、犯罪、污染和劳工等问题都进入了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运作起到了有益的作用吗?或者,如果人们没有法律,一样会生活得很好,甚至会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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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69 9.在你所生活的国家里,选取一条法律规则,寻觅这条规则的起源,看一看谁因这条规则而获益,谁因这条规则而受损。然后评估如果废除该规则会有怎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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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8971 你也可以在工厂、学校选取一条规章来做同样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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