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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02 如果马萨诸塞州在本案中没能成功限制法人捐款,那还能挑战其他任何有关议案问题的法人捐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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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04 3.大法官怀特将法人捐款与非法人捐助者的捐款相比,并对法人所受的不公平的优待感到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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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06 如果你所在的州有这种议案表决,努力去发现谁在捐款,为了确保什么,挫败什么。然后在你的发现与最高法院就“贝洛蒂案”的评论之间做一个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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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08 4.“就业和政府经济委员会”所筹集的捐款受到了质疑。从名称上人们能够想到该委员会的主要支持者是法人吗?应否要求公开其有关捐助的事项,以使旁观者不至于受名称的欺骗?名称本身能够使公众搞不清它代表什么组织以及谁在向它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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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10 5.在克林顿首期执政时期,围绕医疗改革的讨论,人们下了很大的赌注。据全面记述这一讨论的《制度》[158]一书的作者海恩斯•约翰逊和大卫•布鲁德估计,有1亿至3亿美元被花掉,或者是为了挫败这一改革,或者是为了确保议案的通过。其中一些钱是以竞选捐款的形式捐给国会议员们的,一些钱是为了直接向公众施加影响而花掉的,目的是让公众再去向他们的代表施压。下面的广告非常奏效,它描绘的是一对典型的美国夫妇在家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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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12 旁白:政府可能强迫我们从它设计的医疗方案中选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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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14 路易丝:做一些我们不喜欢的选择,就等于根本没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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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16 哈里:他们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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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18 路易丝:我们损失了。[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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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20 似乎荒唐的是,如此复杂的涉及全体美国人的医疗制度竟能被浓缩成几句话,但该广告在挫败医疗改革的过程中被认为起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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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22 这则广告的费用是由美国医疗保险协会(Health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America)支付的,它是众多医疗保险公司的游说集团。如果医疗改革得以实现,保险公司将蒙受损失。在现存的医疗制度下,保险人是有权力的,他们宁愿要的日程是讨论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而不是讨论医疗的基本事实。例如,医疗保险人为那些最不易生病的人保险,比被迫扩大保险范围并承担更多风险能够赚到更多的钱。他们还谙熟形象创造的影响力,因此,他们将医疗问题浓缩成简短而诱人的广告词,用以说服人们,医疗改革对他们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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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24 ♣议案已经成为一种媒介,公民通过它能够更积极地参与法律制定;议案已经成为一种工具,选民利用它能够“将法律置于自己的掌握之中”。在过去的20年里,有来自各种派别和利益群体的议案:为地方财产税封顶,改统一税率为分级税率,要求限制任期,可以选择系或不系汽车安全带,要求处置食品罐和饮料瓶,立法控制枪支,控制机动车保险,保障被害人权利,要求无污染汽车,使赌博合法化,禁用夹腿装置捕猎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移民受中学教育或享受医疗,允许某些疾病患者使用大麻,禁止扶持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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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26 如果议案的拥护者和反对者的来源及其所持的基本政治倾向是不同的,那么,有一条普通的基本原则使投票表决问题适合于我们对公意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研究。人们必须看到这样一种必要:直接在法律制定中采取行动,而不是通过他们的代表或其他既有渠道。如果支持者不承认有一丝无政府的味道,那么被证明是对政府一定程度不信任的议案就听天由命了。加利福尼亚人非常关注表决问题的数量和范围,他们花在讨论议案上的时间,似乎和花在决定谁应当当选上的时间一样多。其他各州似乎正在效法加利福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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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28 在本章的剩余部分,我们将思考两项议案:加利福尼亚州一项关于允许为医疗目的而使用大麻的议案,科罗拉多州早些时候的一项旨在废止当地法令的议案,这些法令禁止基于“同性恋、女同性恋或双性恋的倾向、行为、惯例或关系”的歧视。既然上面列举了多种多样的议案表决问题,这些例证也无意穷尽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性,不过,他们的确显示了一些时代的民情,以及从民情到法律过程所生成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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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30 第五节 215号建议案:1996年《大麻怜悯使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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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32 Proposition 215: The Compassionate Use Act of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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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34 致尊敬的加利福尼亚州内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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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36 吾等签名者,系登记、适格之本州选民,住____县(市、镇)。兹就怜悯使用大麻问题,提出《健康与安全法》之补充议案,恳求阁下于下次大选,或大选前本州范围内任一特殊选举,或法律规定之选举期间,将本议案付诸投票人采纳或屏弃之。《健康与安全法》补充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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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38 第一条 于《健康与安全法》中补充第11362.5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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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40 11362.5(a)本条应作为1996年《大麻怜悯使用法》而被知晓,可作为该法而被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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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42 (b)(1)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此确认和宣布1996年《大麻怜悯使用法》之立法目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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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44 (A)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身患重疾者有权为医疗之目的而取得并使用大麻,该种医用被认为适当,但须基于医师之建议,在治疗癌症、厌食、艾滋病、慢性病痛、痉挛性麻痹、青光眼、关节炎、周期性偏头痛或其他任何疾病过程中,该医师须确信,使用大麻将对患者健康有益,或者可舒缓病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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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46 (B)旨在确保患者及其主要护理人在医师建议下,为医疗之目的而取得并使用大麻,不受刑事控告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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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48 (C)旨在鼓励联邦及州政府实施某一方案,为所有急需大麻医疗者提供安全而价格公道之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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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50 (2)本法中任何内容皆不得解释为取代禁止人们危害他人之立法,亦不得解释为宽恕非以医疗之目的而传播大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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