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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22 这则广告的费用是由美国医疗保险协会(Health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America)支付的,它是众多医疗保险公司的游说集团。如果医疗改革得以实现,保险公司将蒙受损失。在现存的医疗制度下,保险人是有权力的,他们宁愿要的日程是讨论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而不是讨论医疗的基本事实。例如,医疗保险人为那些最不易生病的人保险,比被迫扩大保险范围并承担更多风险能够赚到更多的钱。他们还谙熟形象创造的影响力,因此,他们将医疗问题浓缩成简短而诱人的广告词,用以说服人们,医疗改革对他们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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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24 ♣议案已经成为一种媒介,公民通过它能够更积极地参与法律制定;议案已经成为一种工具,选民利用它能够“将法律置于自己的掌握之中”。在过去的20年里,有来自各种派别和利益群体的议案:为地方财产税封顶,改统一税率为分级税率,要求限制任期,可以选择系或不系汽车安全带,要求处置食品罐和饮料瓶,立法控制枪支,控制机动车保险,保障被害人权利,要求无污染汽车,使赌博合法化,禁用夹腿装置捕猎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移民受中学教育或享受医疗,允许某些疾病患者使用大麻,禁止扶持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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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26 如果议案的拥护者和反对者的来源及其所持的基本政治倾向是不同的,那么,有一条普通的基本原则使投票表决问题适合于我们对公意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研究。人们必须看到这样一种必要:直接在法律制定中采取行动,而不是通过他们的代表或其他既有渠道。如果支持者不承认有一丝无政府的味道,那么被证明是对政府一定程度不信任的议案就听天由命了。加利福尼亚人非常关注表决问题的数量和范围,他们花在讨论议案上的时间,似乎和花在决定谁应当当选上的时间一样多。其他各州似乎正在效法加利福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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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28 在本章的剩余部分,我们将思考两项议案:加利福尼亚州一项关于允许为医疗目的而使用大麻的议案,科罗拉多州早些时候的一项旨在废止当地法令的议案,这些法令禁止基于“同性恋、女同性恋或双性恋的倾向、行为、惯例或关系”的歧视。既然上面列举了多种多样的议案表决问题,这些例证也无意穷尽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性,不过,他们的确显示了一些时代的民情,以及从民情到法律过程所生成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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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30 第五节 215号建议案:1996年《大麻怜悯使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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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32 Proposition 215: The Compassionate Use Act of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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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34 致尊敬的加利福尼亚州内务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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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36 吾等签名者,系登记、适格之本州选民,住____县(市、镇)。兹就怜悯使用大麻问题,提出《健康与安全法》之补充议案,恳求阁下于下次大选,或大选前本州范围内任一特殊选举,或法律规定之选举期间,将本议案付诸投票人采纳或屏弃之。《健康与安全法》补充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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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38 第一条 于《健康与安全法》中补充第11362.5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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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40 11362.5(a)本条应作为1996年《大麻怜悯使用法》而被知晓,可作为该法而被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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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42 (b)(1)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在此确认和宣布1996年《大麻怜悯使用法》之立法目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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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44 (A)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身患重疾者有权为医疗之目的而取得并使用大麻,该种医用被认为适当,但须基于医师之建议,在治疗癌症、厌食、艾滋病、慢性病痛、痉挛性麻痹、青光眼、关节炎、周期性偏头痛或其他任何疾病过程中,该医师须确信,使用大麻将对患者健康有益,或者可舒缓病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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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46 (B)旨在确保患者及其主要护理人在医师建议下,为医疗之目的而取得并使用大麻,不受刑事控告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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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48 (C)旨在鼓励联邦及州政府实施某一方案,为所有急需大麻医疗者提供安全而价格公道之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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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50 (2)本法中任何内容皆不得解释为取代禁止人们危害他人之立法,亦不得解释为宽恕非以医疗之目的而传播大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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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52 (c)尽管有其他法律条款存在,本州医师不得因出于医疗目的向患者建议使用大麻而受处罚或者被剥夺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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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54 (d)第11357条涉及大麻之持有,第11358条涉及大麻之种植,皆不适用于基于医师书面或口头建议或同意为医疗之目的而持有或种植大麻之患者及其主要护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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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56 (e)为本条之目的,“主要护理人”指依本法免除使用大麻责任之患者所委派,并对该患者健康或安全承担不间断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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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58 第二条 如果本议案中任一规定或对于任何人或情况之适用被确定为无效,则该无效确定不应影响本议案之其他规定或其适用。本议案除去无效规定及无效规定之适用后,其他部分仍为有效,为此目的,本议案之规定可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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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60 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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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62 1.本议案通过后,美国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Janet Reno)表示,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与联邦有关毒品的法律有冲突,联邦当局将依照联邦法继续对发生在加州的案件提起公诉。根据优先权法(the law of preemption),当一州的法律与同一内容的全国性法律相悖时,全国性的法律排除或者“优先”于与其相矛盾的州法律的适用。200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以8票对0票(U.S. v. Oakland Cannabis Cooperative)裁决,在大麻问题上,医疗急需,不是排除联邦法适用的正当理由。2004年1月,医用大麻案又一次提交给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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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64 2.医疗团体与毒品法执行者之间也存在着紧张关系。是大麻已被证明有疗效,还是加州的议案不过是使大麻合法化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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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66 与此问题相关的论点是,加州的这一议案用语如此含混不清,以至于不仅重疾患者有权合法取得大麻,而且任何想使用大麻的人都可以找到借口这样做。完整阅读该议案后,评价这样的判断:它如此含糊,以至于其长远的效果是使大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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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68 3.1996年度选举前的几周,共有1754445美元的捐款支持该议案,其中311545美元来自加州内部,1442900美元来自加州以外。加州的最大捐款者是“萨克拉门托生命援助游说团”(Life Aids Lobby of Sacramento),捐款194750美元;加州以外的最大捐款者是:纽约州的乔治•索罗斯(George Soros),55万美元;俄亥俄州的彼得_刘易斯(Peter Lewis),50万美元;亚利桑那州的约翰•斯波灵(John Sperling),20万美元;伊利诺斯州“丹尼斯贸易集团”(The Dennis Trading Group of Illinois),10万美元;劳伦斯•洛克菲勒(Laurance Rockefeller),5万美元。少于100美元的个人捐款共计12962美元。[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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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9170 以上数字能够利用网络恢复再现,但不清楚这些钱是如何使用的。要获得更多的捐款大户的传记材料,可参见:E. Bailey, “Six Wealthy Donors Aid Measure on Marijuana,” Los Angeles Times,November 2,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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