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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萨诸塞州同性婚姻案之后,公众对同性恋的反应更加剧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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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古德里奇诉公共健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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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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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 N.E. 2d 941(Mass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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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马歇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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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制度。两个人排他地彼此承诺:滋养爰情,相互支持。婚姻把稳定带给这个社会。对那些选择结婚的人以及他们的孩子来说,婚姻提供了一种丰富的法律、金钱和社会利益。婚姻又反过来施加了相当程度的法律、金钱和社会义务。我们面前的问题是:依照马萨诸塞州宪法,该州是否可以否定两个希望结婚的同性所达成的民事婚姻赋予的保护、利益和义务。我们的结论是:它不能这样做。马萨诸塞州宪法确认了所有人的尊严与平等,禁止制造二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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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心里非常清楚,我们的裁决标志着我国婚姻法史上的重大转折。许多人坚持根深蒂固的宗教、道德和伦理确信:婚姻应当仅限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而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还有许多人有着同样坚定的宗教、道德和伦理确信:同性的两个人也有资格结婚,同性恋者应当与异性恋者一视同仁。我们关心的是,既然马萨诸塞州宪法被看成该州范围内每个人适当行为的章程,“我们的责任只能是界定所有人的自由,而不是制定我们的道德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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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挡在民事婚姻的保护、利益和义务之外,一个与同性形成密切的排他性结合的人被武断地剥夺了我们社会回报最丰厚并且最值得珍爱的制度。这种资格上的排除,与尊重个人自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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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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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14个来自马萨诸塞州5个县的人。2001年4月11日他们提起诉讼时,60岁的格罗利亚•巴利和55岁的林达•戴维斯相互承诺关系已经30年;45岁的默里•布拉德福和52岁的爱伦•威德相互承诺关系已经20年,并且和他们12岁的女儿一起生活;44岁的希拉里•古德里奇和43岁的朱丽•古德里奇相互承诺关系已经13年,并且和她们5岁的女儿生活在一起;35岁的加里•钱伯斯和37岁的理查德•林内尔相互承诺关系13年,并且与他们8岁的女儿,以及理查德的母亲生活在一起;36岁的黑蒂•诺顿和36岁的吉娜•史密斯相互承诺关系已11年,并且和她们的两个儿子生活在一起,一个5岁,另一个1岁;41岁的麦克尔•哈根和41岁的爱德华•拜尔梅利相互承诺关系7年;57岁的大卫•威尔逊和51岁的罗伯特•坎普顿相互承诺关系4年,并且在他们家赡养大卫患重病的母亲,直到她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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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原告有企业经理、律师、投资银行家、教育和医疗工作者,还有一名电脑工程师。许多人积极参与教堂、社会和学校组织,尽可能利用法律手段确保他们之间的关系,比如共同收养、律师公证以及共有不动产。每一位原告都作证说渴望与其伴侣结婚,以便公开确认他们相互之间的承诺,并且确保能够得到已婚夫妇和他们的孩子应当获得的法律保护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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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到4月间,每一对原告都从市或镇的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结婚证,按照“制定法207”(G.L.c.207)的规定,他们完成了按照登记机关的形式要求告知结婚意图的程序,并且将有关表格提交给马萨诸塞州镇或市的相关人员,又一并提交了所要求的健康表格和申领结婚证的相关费用。每一次,登记官员或者拒绝接受结婚申请,或者拒绝颁发结婚证,理由是马萨诸塞州不承认同性婚姻。因为取得结婚证是马萨诸塞州民事婚姻的必要前提,所以拒绝颁发结婚证就等于否定了原告人取得民事婚姻及其附随的社会和法律保护、利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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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1日,原告们在州最高法院起诉公共健康部及其专员,控告其“拒绝向作为原告的同性伴侣和其他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剥夺了他们民事婚姻上合法的社会身份以及因婚姻而享有的保护、利益和义务,从而违反了马萨诸塞州的法律。”原告列举了他们认为被告所违反的法律,[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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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强调,他们的权利并不限于这些法律所规定的范围。由总检察长代表的公共健康部承认拒绝向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的政策和实践,但否认这样做违反法律,否认被告有权就此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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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最高法院一位法官做了有利于公共健康部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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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宪指控,这位法官认为:排除同性婚姻,并不侵犯不受奴役的自由或者充分选择的自由,也不损害平等原则或者马萨诸塞州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并且,《马萨诸塞州权利宣言》也并未保障“与同性结婚的基本权利”。这位法官得出结论:禁止同性婚姻,合理地深化了立法机关在捍卫婚姻和“生育”的“主要目的”方面的合法利益。立法机关可以合理地将婚姻局限在异性之间,因为这样的配偶“理论上……能够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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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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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原告们曾经提到婚姻法,他们实际上注意的还是作为婚姻许可法的“制定法207”,该条控制着民事婚姻的入口。作为一个铺垫,我们对该法的有关规定加以总结。“制定法207”既是一种限制性的规定,又是有关公众记录的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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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禁止某些亲等的同宗婚姻和直系亲属间的婚姻,也禁止多偶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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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有可传染的梅毒或者小于18岁等限制条件,也禁止其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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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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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更大的问题在于,政府禁止同性民事婚姻的行动,是像公共健康部所声称的,在合法运用该州调整公民行为的权威,还是像原告所诉称的,这种婚姻排除违反了马萨诸塞州宪法?我们已经承认来自于普通法的、久已存在的制定法的理解:婚姻意味着一男一女在法律上的结合。但是,这样的历史不能阻止宪法性问题……原告声称婚姻限制违反了马萨诸塞州宪法,这一主张可以做两种分析:它违反了宪法所保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马萨诸塞州宪法中的自由和正当程序条款保证了原告与其选定的伴侣结婚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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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考虑民事婚姻本身的性质。简单说,政府制造了民事婚姻。在马萨诸塞州,自前殖民地时期开始,民事婚姻精确说来正是它的名称所隐含的那样,是一种完全的世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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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说来,每一民事婚姻都有三个参与者:两个自愿的配偶和一个出面承认的州。虽然只有当事双方才能相互同意结婚,但“婚姻”一词却是一州制造的——谁可以结婚?有什么附随的义务、利益、责任?相反,虽然只有当事人可以同意结束婚姻(一方死亡的情况除外),但却由州来界定解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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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说来,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力制定规则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这样的法律是“确保社会公众健康、安全、良好秩序、安逸或总体福利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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