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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将结婚权描述为“所有个人最基本而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蕴含的基本‘隐私权’的一部分”……正如“洛维案”所指出的:“结婚自由一向被认可为个人至关重要的权利之一,这种权利是自由的人们有序地寻求幸福所必不可少的。”(Loving v. Virgi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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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结婚的权利,或者更精确地说,没有选择与谁结婚的权利,一个人就会被排除充分的人类经验之外,也会否定对他所承诺的亲密而持久的人类关系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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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民事婚姻是个人生活和社会福利的核心内容,所以我们的法律才一丝不苟地保护个人的结婚权,反对不适当的政府干预。法律也不得“直接或实质性的干涉结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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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几十年来,甚至几百年来,包括马萨诸塞在内的许多州,在法律上都不允许美国的白人和黑人结婚。这个漫长的历史因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1948年的一项裁决而终结:立法上禁止各种族之间的通婚,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证的正当程序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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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年后的“洛维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也做出裁定:禁止种族通婚的制定法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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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利兹案”[166]和“洛维案”都明确表示了这样的立场:如果结婚权不包括与自己选定人结婚的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就徒有虚名了;而结婚权只应受制于政府为公众健康、安全和福利而采取的适当限制。也就是“佩利兹案”所说的:“结婚权的实质是与自己选定的人联姻的自由。”……本案的情况也是一样,制定法禁止某些人接近婚姻制度——具有基本的法律、个人和社会意义的制度,而禁止的理由仅是一个单独的特征:在“佩利兹案”和“洛维案”中是肤色;在本案中是性倾向。像“佩里兹案”和“洛维案”一样,历史必然对歧视所具有的令人厌恶的品质有更充分更深刻的理解。[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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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洛维案”的预兆,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裁决“佩利兹案”的时代,种族不平等不仅极为猖獗,而且具有规范性;公共的与私人的设施中,种族隔离是司空见惯的;民权运动尚未兴起,“分离但平等”的原则[168]还是不错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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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缺乏赞成融合(包括各族之间的通婚)的一致公意,但是并没有妨碍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裁定,该州反混血的制定法违反了原告人宪法上的权利。审理“佩利兹案”和“洛维案”的法院都不同意这种违宪的情况继续恶化,虽然补救的措施并没有反映广泛的社会一致。马萨诸塞州宪法保护个人不受政府干预的自由,其执著程度通常大大超过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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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州宪法比联邦宪法更注重保护个人自由,这一点不足为奇。我们的联邦政府制度最基本的活力在于:“各州的法院绝对自由地解释各州的宪法条款,从而比联邦宪法中的相似条款更好地保护了个人权利。”……是否结婚以及与谁结婚?如何表达性亲密?是否以及如何建立家庭?这些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自由和正当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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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从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两方面挑战现行的婚姻法,就每一这样的权利主张而言,我们必须首先确定适当的评论标准。当一部制定法牵涉一项基本权利或者使用了一种令人怀疑的分类,我们就应当运用“严格的司法审查权”……就正当程序的权利主张而言,合理的基本分析要求制定法“与公众健康、安全、道德或者其他整体福利有真正的和实质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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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平等保护方面的质疑而言,合理的基本检验要求“一个不偏不倚的立法者能够合乎逻辑地相信该分类将服务于一种合法的公共目的,这个公共目的的收益超过了对弱势群体成员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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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部列举了三个禁止同性结婚的立法理由:(1)为生育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2)为孩子的抚养确保一个最佳环境,公共健康部将其定义为由“两性父母组成的双亲家庭”;(3)保存州和个人稀有的财政来源。我们依次分析这三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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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认可了第一条理由,认为一州在调整婚姻方面的利益是以“婚姻的主要目的在于生育”这个传统观念为基础的。这是不正确的。我们关于民事婚姻的法律并未给予已婚者之间异性性交生育以特权,使之优于任何其他形式的成人间的亲密和任何其他方式的家庭缔造。“制定法207”并不要求结婚证的申请人证明他们有能力或者意图通过交媾生育孩子。生儿育女并不是婚姻的条件,也不是离婚的根据。任何从未让婚姻因生儿育女而圆满,也从未打算这种圆满的人,依然可以结婚和保持婚姻……“通过交媾生儿育女的婚姻,对于婚姻的有效性而言并不是必须的。一个躺在床上垂死的人也可以结婚……”公共健康部所陈述的第一个理由,其实是将婚姻等同于异性生育,并且不知不觉地演变为第二个理由:将婚姻局限于异性夫妇,可以确保孩子们在“有利的”环境中长大。保护孩子的福利是一州最重要的政策。然而,将婚姻局限在异性伴侣之间,并不能令人信服地推进这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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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部没有举证证明,禁止同性婚姻就能增加为了生养孩子而选择异性婚姻的人数。进而,在婚姻法与马萨诸塞州提出的保护对儿童“有利的”生长环境的目标之间,并没有合理的联系。不仅如此,公共健康部也坦然承认,同性伴侣也可以是优秀的家长。这些伴侣,包括本案的四对原告,是为其他理由而要孩子的——爱他们、照顾他们、养育他们。但是,对同性伴侣而言,抚养孩子的任务无比艰巨,因为他们的身份被固定为婚姻法的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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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我们面对一个完整的并有一定规模的抚养孩子的家长群体,他们完全被拒之于民事婚姻及其提供的保护之外,因为他们被禁止取得结婚证。我们的法律不允许一州因为不赞同孩子父母的性倾向而剥夺父母应享有的该州提供的利益,进而通过这种方式惩罚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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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部争辩说,将民事婚姻扩大到同性伴侣,这将会削弱或者毁灭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婚姻制度。婚姻的定义是从普通法继承而来的,并且,这个定义几个世纪以来被许多社会所理解,我们今天的裁决肯定标志着一个意义重大的改变,但是,它不能干扰我们社会基本的婚姻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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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原告们只是寻求结婚,而不是要损害民事婚姻制度。他们不想废除婚姻,也不反对婚姻由二人构成,更没有破坏婚姻许可法有关近亲结婚等限制性规定。承认一个人与同性的另一个人结婚的权利,不会降低异性婚姻的有效或尊严,就像承认一个人与不同种族的人结婚的权利,不会降低同族婚姻的价值一样。如果真有什么影响,那么,将民事婚姻扩大到同性伴侣,会加强婚姻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同性伴侣愿意接受婚姻赋予的庄严义务,包括排斥第三者,相互帮助支持,以及相互承诺。这种承诺是婚姻在我们的法律和人类精神中恒久地位的一种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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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样一种主张:由于一州在用以稳定社会结构的婚姻制度中有着重大利益,因而只有立法机关可以控制和定义婚姻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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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公共制度和一项基本权利,民事婚姻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范例。普通法对于成为妻子的女性尤为严厉,因为已婚女性的法律身份全部蒸发在她丈夫的法律身份中……反混血法律的消亡,已婚妇女权利的扩大,以及引人“无过错”离婚,这一切正在充分而有效地侵蚀所谓婚姻的“自然”秩序。在这一系列转型中,婚姻生存下来,并且我们毫不怀疑,婚姻将会继续成为一种有活力而又令人尊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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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协助法庭解释法律的人认为,禁止同性伴侣的婚姻反映了这样一种社会的一致意见: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不过,马萨诸塞州有一项强有力的争取平权的扶持政策,用以防止基于性倾向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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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禁止,在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给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造成了深刻而具有创伤性的艰难困苦。一方面是绝对禁止同性婚姻,另一方面是保护公众健康、安全或整体福利,将这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情无端联系起来,正说明这里的婚姻限制根源于对同性恋者持久而稳固的偏见。“宪法不能控制这样的偏见,但也不能容让它们。私人的偏见处于法律之外,但法律不能直接或间接地让它们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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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斯比纳(Spina)的反对意见,法官索斯曼(Sosman)与科蒂(Cordy)附和这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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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不在于个人是否遭遇了不平等,也不在于个人权利是否被强加了不应有的负担,而在于立法机关变革社会的权力,依马萨诸塞州《权利宣言》第30条,不应受到法院的干涉。调控婚姻的权力在立法机构,不在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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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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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04年大选中,禁止同性婚姻的动议出现在阿肯色、佐治亚、肯塔基、密歇根、密苏里、蒙达拿、北达科他、俄亥俄、俄克拉何马、俄勒冈和犹他等11个州。动议在每个州都取得了胜利,并且在每个州都获得了至少60%的投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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