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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尔茨接下来讲述一种“新的故事”,以摆脱保守与激进两种方法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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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新的叙述将性别对工作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归结为工作场所的组织结构和文化。像所有劳动者那样,女性工作志趣与倾向的形成是理性的、有目的的,但也总是受他人组织安排的限制,并且回应着这种限制。向女性提供正式的进入非传统工作的机会,对于使她们有能力认同这些工作来说,是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因为工作体制的深层方面强有力地阻碍着女性进入并留在非传统的就业岗位上。关于工作与性别关系的这种新叙述,同流行的判断框架所蕴涵的因果关系相反。性别隔离的存续,不是因为绝大多数女性将其对传统女性工作的固定偏好带入了工作领域,而是因为雇主们所建构的工作机会和刺激,所维持的工作文化和关系,使绝大多数女性无法向往传统上属于男性的工作,也没有能力在这样的工作中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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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叙述昭示着法律在破除工作中的性别隔离方面的转变作用。一旦我们意识到,女性的工作志趣不止是由参加工作前即已起作用的、难以名状的“社会”力量所塑造……已经变得明朗的是,《民权法案》第七条对于产生所需要的变化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向性别隔离挑战的与“第七条”有关的案件,所寻求改变的正是这样一些结构性条件,它们妨碍了女性发展和实现其对薪水更高、更具挑战性的非传统工作的向往。由于将女性的工作志趣归因于参加工作前的外在力量,法庭否认了自己重构工作安排及由这些工作安排所产生的工作志趣。在一个非常真切的意义上,法律体系已经使得性别隔离的现状恒久永固,因为它拒绝行使自己破除这种隔离的权力。[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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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前两种叙事模式与这种叙事模式的关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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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希尔斯案”中,什么东西隐含的意义在于将女性及其所谓“参加工作前”的偏好这一责任转给雇主,以及雇主有义务建构一个无歧视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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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沃尔玛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零售商,在美国拥有1478家折扣店、1471家超市、578个“萨姆俱乐部”(Sam’s Club)和64个集市,在拉美、欧洲、加拿大和亚洲还有1385家商店。至2004年1月,它有150万雇员。从1994年至2003年,它的销售额从825亿美元上升到2563亿美元,而预计2005年达到3234亿美元。[178]有2/3的非管理人员、1/3的经理和14%的店面经理是女性。当下,沃尔玛因无偿超时劳动和性别歧视而被起诉。员工们说,上边儿要求他们“加班加点”,以完成分派的任务。起诉书称,公司员工紧缺,压力巨大,不允许员工按时上下班,公司还拒绝为“加班加点”支付额外的报酬。打烊后,员工都被关在店里,直到经理检查了所有的部门后,才允许他们回家。[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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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大规模的无酬劳动政策,对沃尔玛的雇主来说,日久天长可以节省几十亿美元。这种做法是在无偿剥削剩余劳动,至少从工业革命以来,就一直存在这种“血汗钱”。[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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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剥削无偿劳动的指控外,沃尔玛还被控在工资和提升方面的性歧视。旧金山一位法官认定沃尔玛过去和现在有160万工人,法院认为在这个工人群体中女性的权利主张基本上未予讨论。在全国绝大多数的工作部门里,女工的报酬都低于男工。在整个就业过程中,男女工人的差距还将扩大,甚至对那些与男工同时受雇从事同样工作的女工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女工升到管理岗位要花更长的时间,而在组织中的位阶越高,女性就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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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位主要的原告人贝蒂•迪尤克斯,她在沃尔玛一干就是10年。尽管她培训的男雇员许多已经升到她所向往的岗位,她本人却一直未能升到这一岗位上。她的抱怨受到了降职降薪的惩罚。直到起诉时,她每小时挣12.53美元。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又牵涉如此之多的与沃尔玛女工同样境遇的女性,这个案件肯定要有个说法,要么和解,要么审判。[181]也许读者们看过沃尔玛的广告,它把这个公司描述成为每个人提供平等机会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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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尽管有关男女差异的某些讨论为女人增添了玫瑰色彩,它们也能为不利于女性的法律后果提供合理性,就像“希尔斯案”所证明的那样。朱迪思•巴尔在她颇具煽动性的文章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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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女性的生理和社会作用为基础的特别法而言,以性角色期待为基础的人物特征其实不利于人们接受这种基于性别的特别法。无论这样的法律可能做了怎样的好事,它们仍然会加固社会制度安排的不公正。越是需要承认母亲、照料者、抚育者贡献的政策,越是会遭遇强调性别中立的法律;越是需要弥补女性在完成社会责任时的劣势,越是遭遇基于性别的特别改善立法。越是需要认可女性的世界观,越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遭遇激进的对平等保护原则的改写。[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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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工联和美国汽车、飞机、农业机械工人联合会诉约翰逊控股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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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Union,UAW v. Johnson Contr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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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S.Ct. 1196(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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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布莱克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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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本案中关注的是雇主制定的一项基于性别的保护胎儿政策。雇主是否可以为了某一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雇员所怀胎儿的健康,而将该女性排除出某些工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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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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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respondent)约翰逊控股公司生产电池。在生产过程中,铅是主要成分。暴露于铅的工作导致对身体健康的危险,包括对女性雇员所怀胎儿造成损害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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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民权法案》之前……约翰逊控股公司不雇用女性从事电池制造工作。然而,1977年6月,该公司首次宣布了对女性从事暴露于铅的工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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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出生孩子的健康是准父母们切近而直接的责任。尽管医疗专家和公司支持准父母们履行这一责任,但并不能假定,该种责任不是同时侵害了他们作为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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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是所有能够成为母亲的女性都希望成为母亲(或者将来成为母亲),那么,不加区别地对待所有有怀孕能力者,好像她们都将成为母亲,这似乎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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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观点相一致,约翰逊控股公司“突然不再排斥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从事暴露于铅的工作”……但又强调指出:期望要孩子的女性不应当选择将自己暴露于铅的工作。公司还要求那些有意于该工种的女性签署一份声明,即她们已被告诫:当暴露于铅的时候,怀孕是危险的。该声明告知女性:虽然有证据表明“暴露于铅的女性有更高的流产率”,而该证据并“不像吸烟与癌症的关系那样清晰明了”,但是,“从医学方面讲,如果你想要孩子,并且不想让未出生的孩子受损害,明智的做法是不要冒这种风险,无论这种风险多么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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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之后,即1982年,约翰逊控股公司由警告的政策回归到排除的政策1979年至1983年间,8名雇员在怀孕时,其血液水平维持在每分升超30微克……这似乎是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为准备怀孕的女工所指示的警戒水平……公司的反应是宣布在更大的范围内将女性排除出暴露于铅的工作:“(约翰逊控股公司)所执行的政策是,已怀孕或者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将不被安排从事暴露于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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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政策将“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定义为“所有女性,有医学证明其无生育能力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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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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