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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自杀的法律是政治荒谬的顶峰。将自杀视为一种重罪,主张个人没有权利处置自己的生命;而取人性命却成为国家独有的特权,因为个人被理解为国家的财产。立法机关主张对臣民生命的独有特权,其狂热本性在阿散蒂被彻底揭示出来:在那里,如果自杀的是一个谋杀者,“核心权威不会接受他的逃避,法律之手会追到自杀者的坟墓里去——如果他的亲属胆敢埋葬他的话,把他拖出来接受审判”。这与更为原始的伊波人的行为形成显著而合乎逻辑的对照。维克多·厄切杜(Victor Uchendu),一位身为伊波人后裔的人类学家,这样讲述伊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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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是针对地神阿拉(ala)的犯罪。如果一个村民涉及谋杀,则谋杀者被期望自缢,之后由该村的姑娘们履行一种扫除谋杀灰烬的仪式。如果谋杀者逃跑了,他的大家族也必须逃避,其全部财产将被查抄。一旦谋杀者最终还是被抓到,他将被要求自缢,以便村里的姑娘们履行她们的仪式。该村无权施用死刑,认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事实上,没有哪个社会组织或机构有这种权利。影响村民生活的每件事都由习惯来调整。个人生命受到高度尊重,它由土地女神所保佑。村民可以对谋杀者施加社会压力,但必须由他自己吊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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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自杀者的制裁,目的是减小其影响范围,或者宣扬一种至高无上的道德意识。几乎很难说不是这样。我们是不是敢说,自杀的企图和其他犯罪都随着社会更彻底的政治化而增加呢?惩罚自杀行为的法律,以极端的形式揭示出国家法律从诞生起的全部含义和意图。在原始国家里,斗争的精髓在于人民的生命和劳动,人民虽然还生活在共同家庭的背景下,却仍然被视为君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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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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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革命是文明时代不满情绪剧烈和偶发的征兆,那么法律的统治,从苏美尔(Sumer)或阿卡德(Akkad)到纽约或莫斯科,一直就是制度无序的慢性症状。人类学家泰勒(E. B. Tylor)说:“一个宪政的政府,无论叫共和国还是王国,都是一种国家借以统治自身的安排,其手段是一种军事专制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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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概括是缺乏细微体察的,但是如果我们记住泰勒提及的要点,我们也可以接受这一概括:“在原始部落生活中可以学到的东西之一,就是社会何以能在没有警察的情况下维持秩序。”当泰勒提到宪政政府时,他没有将其最终制裁力量与其他形式国家的最终制裁力量相区别:所有的政治社会都以有组织的强制为基础,在这一点上,泰勒是精辟的。法老和总统一样,总是公开宣称代表公众利益,体现公共福祉。只有寻求政治和谐的柏拉图或马基雅维里(Machiavelli)式的人物,或者寻求政治真理的马克思式的人物,才能拆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一致性的神话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神话。柏拉图和马基雅维里的教义是褒扬“堂皇”或“高贵的谎言”,而马克思的教义则是暴露和抛弃权力结构——其终极形式是国家,这种权力结构宣扬如此虚伪的一种政治意识。在这一要点上,我追随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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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柏拉图理想化的、泰勒所维护的和马克思所理解的法律秩序,是国家权力的同义语。保罗·维诺格多夫写道:“国家垄断了政治协调手段。国家进行统治,制定法律,并最终通过胁迫而强制执行它们。这样一种国家在古代是不存在的。共和政体不是集权于一个高居个人之上向人们分发权利的统治体的。”恩格斯在思考国家的起源时断言:“国家把自己的生存权建立在对内维持秩序对外防御野蛮人的基础上;然而它的秩序却比最坏的无秩序还要坏,它说是保护公民防御野蛮人的,而公民却把野蛮人奉为救星。”进而,“国家设立了强制性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了。”最后,就西方的自觉过程,恩格斯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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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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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以蔽之,国家是社会的异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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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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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就像内德尔对纽泼人的探询,我们被引导着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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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的守法公民对国王和贵族的效忠,所得到的回报是什么?揭示给公众的国家面目,难道仅仅是敲诈、贿赂和粗暴强制?从理论上说,人民整体上只接受一样东西:安全——保护其不受国内外敌人的侵害,以及从事日常工作、设立集市、使用公路的安全。我们已经看到,现实中的保护和安全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们充其量代表了某种不平等和不安定。这种局面肯定会导致体制内更加紧张和多变,导致频繁地企图获得对民权更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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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权而斗争,因而成为对民法实施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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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是当代文明中个人的最后一道防线,个人所从属的所有组织在当代文明中已经变成了国家的附属物。程序的精细化是充分进化的国家的独特而又脆弱的特征,它被用来补偿个人的彻底的孤立;程序使个人在不懈建立旨在替代国家的组织时不会逾越边界。在原始国家,简陋的程序所带来的严酷,遭到亲族单位反作用的抗制。像我们所记忆的,亲族单位保持了相当程度的社会经济自治,因而维持了地方政治上的亲和力。但是,“法律源于社会关系的反常与病态,只有当社会平衡频繁地发生紊乱时才发挥作用。”法律在对先前习惯秩序的破坏中兴起,并随着导致政治社会内部自身分裂的冲突而增强其力量。法律和(and)秩序是历史的幻象;法律对(versus)秩序才是历史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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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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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戴蒙德说,习惯是确定的和众所周知的,而法律是模糊的和不确定的。他是什么意思?考虑下面的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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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法》规定,法院必须“满意地相信”,申请人“有良好的道德品格,遵循美国宪法所确立的原则,热爱良好的秩序,追求幸福的生活”。不断有意违反任何的法律规定,当然显示出缺乏对公众意愿的服从,而这是所有公民的义务。例如,为了避免污塞街道,应将废物扔入设立的垃圾箱,对于这些日常的规章而言,上述说法是正确的。一个语言纯正癖者的确可以争辩说,如果干净的城市街道是“良好秩序”的一部分,那么,当有人不断故意拒绝使用这些垃圾箱时,就证明他不“热爱这个城市的良好秩序”。然而,这种严格的词语解释,对我们来说似乎不适当地扩大了它们的范围。像其他任何制定法一样,这一法律应当从立法意图上加以解读,即,只要是那些整体上与社会公众信奉的基本原则相一致的人,就承认其为公民。不遵守停车的规章,即使是多次违章停车,也不会对“良好秩序”造成危害。对于法律,就是应该做这样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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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文意清晰的话,我们当然应当服从文意,但“良好秩序”却是一个含义模糊的字眼,当它与“良好道德品格”交替使用时尤其如此。如果答辩者认为,我们的解释基础是对所涉行为的公共重要性的个人判断,我们会同意这一说法。在为数不少的情况下,立法机关有意让法官评断某些至关重要的价值。比如,那些由所谓“合理的”来加以衡量的权利,无论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实际上就是赋予法院这种“立法的”权力,尽管我们将其称为事实问题。他们要求法官有所妥协,以便与公众所理解的一般衡量标准相一致。我们当然意识到这种解释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另一种选择就是为每一新情况都提供特别的解释,但这种做法在实际运作中是不可行的。我们仅能说,我们认为这一制定法清楚地表明,它不想使入籍取决于对我们面前规章的遵守……我们对本案的裁决是:不遵守大城市的停车规章,即使是多次有意违反,也不表明该人有反对美国“良好秩序”的倾向;可以接纳为美国的公民。[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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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怀恩·迪劳瑞亚比较了“两种共同体的概念”,它们将美洲土著印第安人部落文化与英欧文明区别开来。比较他对当代美国社会的描述与戴蒙德对法律经济基础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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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土地上点缀了许多城镇、市区之类的东西,然而,这些政治区划事实上很少有属于社会共同体的。它们是变动不居的,因为挣薪水的人在这里只是暂时的。人们随着经济形式的要求而来来往往。他们随着商业和经济的成功而加入和改变教会……人们可能肩并肩地生活许多年,而他们的共同之处却仅仅在于他们的财产相邻,以及他们的身份都是财产纳税人……就其传统的稳固性而言,今天许多印第安部落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保留地大规模的经济开发计划,已经引起了人口的迁移,发展趋势是打破传统生活群体,并且引起旧式氏族结构的严重扭曲。[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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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蒙德探讨了司法的运作如何被作为早期国家的财源之一。将他的分析与下面引用的亚当·斯密论“司法的代价”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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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下,在颠覆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所建设的欧洲各政府下,无论就君主而言,还是就君主以下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使特定裁判权的酋长或诸侯而言,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来源。这种司法裁判的职权原先常由君主、酋长等自己行使。此后因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不过,代理人仍然有义务向君主或酋长本人报告司法收支的情况。任何人读了亨利二世给巡回裁判官的训令后就可以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全国的任务,不过是替国王征集一项收入。当时的司法行政不但会给君主提供一定的收入,而且,获得这种收入还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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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的计划就这样服务于敛财的目的,其结果自不免生出许多严重弊害。比如,以厚礼贿请主持正义者,得到的往往不只是正义;以薄礼贿请主持公道者,得到的往往不算是公道。而且,为使礼物频繁而来,行使司法权者往往多方迁延,不予判决。为勒取被告人的罚金,往往把确实无辜的人判为有罪。司法上的这些弊害,翻阅一下欧洲各国古代史,就知道它们是毫不希奇的事。[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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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考今天“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多国公司”和它们的“母国”之间的关系。你认为这些关系是否涉及强势集团为了竞逐法律控制而重新调整由习惯搭建的社会结构?在这些场合中涉及到什么不同的法律和社会的形象?下面的报告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访问非洲的一位德国公爵所写,该报告可以帮助你回答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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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的东非保护国里——事实上是整个中部非洲——卢旺达肯定是最有趣的国家,主要是因为其人种学和地理学上的位置。人们对它的兴趣因下述事实而进一步增强:它是由苏丹(sultan)进行独裁统治的最后几个黑人王国之一,德国的霸权只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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