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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Sandra Bass, “Out of Place: Petit Apartheid and the Police,” in Dragan Milovanovic and Katheryn K. Russell, eds., Petit Apartheid in the U.S.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Durham, NC: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01), pp.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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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Wendy McElroy是XXX: Womans Right to Pornography和一系列女权主义著作的作者,是Independent Institute的特别会员和Fox News的每周专栏作家,同时又是http://www.ifeminists.net的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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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Merchant Peter Faneuil于1742年造了这座建筑物,并捐赠给该城,1806年扩建。250年来,第一层一直作为市场,第二层作为一个公共议事厅。18世纪60年代,由于抗议英国纳税政策的呼声从这里响起,议事厅被称为“自由解放的摇篮”。第四层则是“古代及荣誉炮兵连展览馆”(Ancient and Honorable Artillery Company Museum)。——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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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Marie Ashe, “Zig-Zag Stitching and the Seamless Web: Thoughts on ‘Reproduction’ and the Law,” Nova Law Review, Vol.13(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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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Marie Ashe, “Zig-Zag Stitching and the Seamless Web: Thoughts on ‘Reproduction’ and the Law,” Nova Law Review, Vol.13(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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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A Man’s Job’: Gender and Policywork” from Policing Women: The Sexual Politics of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LAPD by Janis App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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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第八版) 第十章 法律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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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社会与极权主义制度的一个基本对比在于,极权主义政府依靠的是统治实体自身的隐秘性和对所有其他实体的高度监管和暴露,而在开明民主的市民文化中,位置却是大体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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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弗里·沃克:“作为权力的信息”,CIS政策论坛[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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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涉及的警察技巧包括:获取和加工信息,并且发现和应对不法行为。法律实施机构的权力可以用警察获取信息的能力(ability)或无能力,以及逮捕和控制嫌疑犯的法律资格(capacity)或无资格来衡量。警察技巧还与守法的公民和一般公众有关,而且包括处置某些“非实施”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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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想见,有许多相互冲突的法律实施技巧。关于警察如何获取和回应信息,以及他们如何四处缉拿疑犯,有许多问题需要提出:他们是否干了监控他人或者侵犯隐私的勾当?他们是否进行了无理的搜查和扣押?他们是否凭种族或其他形式的“勾勒”来缩小或确定行动范围?他们是否适当运用了最新技术?他们是否对法律实施和非实施行为做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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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阅读材料探讨的问题都与法律实施技巧有关,特别是从社会的和专业的方面关注警察的自由裁量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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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曼·古德斯坦(Herman Goldstein)分析了关于警察工作复杂性的社会学研究的增长,提供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法律实施研究的成果,并得出结论说,在当代的美国,“以问题为导向”和“公众治安维持”是法律实施最可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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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姬·坎贝尔(Jackie Campbell)讨论了她作为一名非洲裔美国女警官的经历,描述了警察针对不同种族背景的人所釆取的不同行为方式,制造了一种她称为城市中针对重要少数种族的“次种族隔离”(petit apartheid)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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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就警察对公民的拦截、盘问和搜查等特定场合的行为做出裁决,这些裁决为法律实施技巧设定了宪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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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德·塔特尔曼(Todd B. Tatelman)在给“美国国会研究部”(U.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的一份报告中,检视了对运输安全规章的宪法性质疑。这些规章都是在2001年9月11日纽约城遭恐怖袭击后为州际旅行制定和公布的。他分析了赞成或反对这些规章有效性的可能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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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阅读材料提供了理解当代美国警察实践和理论的广泛方法,并且运用当前和最近的一些事件,展示了法律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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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面对警察职能的复杂性[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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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曼·古德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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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功能的多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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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中期,犯罪成为国内的主要问题,约翰逊总统……成立了他的“法律实施与司法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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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努力提供一个连贯一致的有关警察业务及其必要性的画面,该委员会多次承认警察职能的各种不同特征,承认警察花了大量时间对付严重犯罪以外的情况。它还认可了这些职能产生的问题的复杂性,检视了赞成和反对警察继续负责非执法任务的各种观点。不过,为了取得平衡,它做了这样的结论:“警察履行许多非执法职责,这有助于他们控制犯罪,但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警察角色,所产生的问题将会多于所解决的问题。”除了关注犯罪,委员会还关心改善与年轻人及少数群体关系的必要性。这些关注与关心的结合导致它提出三个步骤的警员安排概念:在最低水平上做一个为公众服务的警察,他的主要责任包括履行非执法职责以及改善与公众的关系。因此,委员会一方面赋予非执法职责以正当性,理由是这样做于对付犯罪颇有贡献;另一方面又卸去警察这样的负担,以便他们能够集中力量对付犯罪。通过这两方面的努力,委员会支持这样的概念:警察主要是对付犯罪的斗士;但与此同时,它又反对此前完全剥夺警察非执法任务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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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纳(Bittner)的人种史著作是警察研究方面的佳作之一,它探讨了警察在面对贫民窟和处置精神病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指出警察所履行的多种职能从性质上说是不可分的。比特纳的结论是: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对强制的需要是导致警察介入的支配性因素。卡明(Cumming)、斯库尔尼克(Skolnick)、威尔逊(Wilson)、利沃莫(Livermore)、鲁宾斯坦(Rubinstein)和米尔(Muir)等人对警察工作量和活动的研究,增加了人们对警察工作的全面理解,认识到警察对付犯罪的法律资格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其他许多活动的介入;反过来,他们处置这些其他活动的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他们对付犯罪的强制性权威。普奇(Punch)善于从“基本上没有书面证据支持的,因而被部分淹没的警察工作”中提出创见,他对上述所有这些研究进行反思后,指出这些研究是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他主张,因为警察工作如此重要又如此多样而分散,所以值得作为服务于多种目的和不同受众的、多面的社会控制机构而加以更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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