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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20 20世纪70年代,对于一般反应的压力,最为清晰地彰显于对“法律与秩序”的需求中,进而又转化成一种对“强硬”的需求,也就是,用强硬的手段对付从严重犯罪到政治抗议的各种事端。不过,在这种气候中开始了一些有意义的实验,它们是附和总统委员会研究的人搞起来的,旨在筛选应予重视的警务工作的一些特殊方面。其中最著名的是诺顿·巴德(Morton Bard)的“要对家庭暴力做出新的反应”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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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22 稍后的时期,对于特定反应的压力,反映在改变公众态度的愿望中,这种态度是关于犯罪行为的亚范畴的。比如,有一种强烈的愿望是让公众更严肃地看待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性攻击,这种愿望导致了一系列制定法的出台,将以前分别定义的范围广泛的行为,置于新的单一的反性袭击的保护伞下。这些制定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让警察放心地将这种行为确信为较严重的犯罪。但是,对那些态度现在已经改变的警察或者那些不需要这种确信的人来说,弄出一个合理的预防和应对性袭击的计划,要求他们思考问题时运用那些将一种性袭击与另一种性袭击区别开来的不同变量。要对性虐待儿童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反应,显然要求一种不同的方法,这种方法不同于对约会强奸或者攻击独门独户妇女的身份不明的强奸犯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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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24 以问题为导向的警务强调:有必要将分解问题作为分析问题的第一步。它尤其批评一种用刑法标签……掩盖既存各种行为的重要区别的倾向,而这些区别,在我们试图思考什么是最有效的反应时,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它拒绝这样的观念,即,警察处置的每一事件都不同于任何其他事件。相反,以问题为导向的警务有一个主要的努力方向,就是提升警察的思考,使他们不致花费所有的时间去应对这些事件,而是寻求将这些事件汇集起来,使之有利于分析研究,并且最终由警察进行更有效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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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26 在对适当范畴分类的合力研究中,作为分析特定问题的部分过程,新近的警察的努力是确定一些重要的变量,这些变量,即使不能指令,也应当影响他们的反应。因此,可举的例子是,以巴德关于家庭暴力的著作为基础,那些向我们承诺公正而有效的警察局,确认了一些应当在决定警察采取何种行动时考虑的因素,比如年龄、心理疾病或者当事人的相对好斗性。这似乎导致这样一些成功的方案:识别虐待者并且令其接受刑事司法制度的适当处遇。然而,在一些司法区域里,只反思对警察反应的不满被认为是不够的,立法机关已经制定法律,授权警察在有可能理由(probable cause)相信发生了殴打时进行逮捕。被强制忽略某些变量的警察,现在正实施大量的逮捕。由于案源太多,检察官及其随从必须滤掉一些案件,这些案件所基于的因素与此前指示警察考虑的因素是相同的。制定法规定的这些逮捕可能有一个最难于处理的后果,那就是最终导致进一步的精炼,某些自由裁量权就是在这种精炼中回到警察手中,使他们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处置某些情形。在这些情形中,起诉,对牵涉的个人或者对获得有关家庭暴力的可信信息,似乎都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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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28 如果没有立法机关针对家庭暴力所采取的这类行动,警察会有非常多的机会改进他们的反应质量,只要他们仔细思考所处置的各种问题,在每一个问题中,仔细思考那些应当在确定适当反应时加以考虑的因素。他们还有机会致力于灌输一套价值观,给警官一些追加指南,让他们能够应对不测。从过去几十年的经验看,针对某些难题,外力施加特定反应的程度,如果不考虑构成这些问题的各种情形,将大大取决于警察主动采取行动提炼其警务操作的程度。但是,要让这一切成为可能,须有公众和立法机关的支持,也就是,承认给警察这样一种压力是徒劳的:让他们将自己的责任视为处置单一范畴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受制于一个简单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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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30 对于逮捕的各种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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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32 如果警察的工作被简单视为由刑法所界定,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完成这种工作过程中如此依赖逮捕;在警察被期待的范围内,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逮捕被用于解决许多其他需求。随着对警察职能多面性的认识,逮捕的各种运用所产生的复杂性变得越来越明显。最终要直接面对的是对各种形式权威的需求,而不是对逮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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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34 运用逮捕来控制和遏制,因其有效性遭到质疑而受压多年,但在过去几年中,这种做法又浮出水面,因为街头毒品买卖和青年帮派暴力问题日趋严峻。面对极大的“夺回街道”的压力,警察重新采取街头“扫荡”的做法,制造了几百起没有后续起诉的逮捕。关于这些逮捕的法律基础,一直是不甚稳固的,但是,当有人声称逮捕是基于某种借口时,近期法院的一些裁决赞同使用客观标准确定逮捕的合法性,因而非常清楚的是,为这种逮捕铺平合法之路,现在是相当容易的事情了。因此,如果一个警官的真实想法是查出某个司机是否持有毒品,即使他承认这个司机最初是因超速被拦截的,也可以被接受为拦截及其后续行动的正当根据。当前做法的背后,一个重大因素是公众的热诚认可,而正是这些公众,在过去的不同语境下,曾经严厉批评过警察的同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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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36 如果有可能分析一下在某些大城市进行的、基于执行逮捕警官意图的所有逮捕,那么,在目前大量使用“街头扫荡”的情况下,会有更多的为此目的而进行的逮捕,而不是意图启动一个刑事诉讼。这种做法的代价有:被指为一种简易惩罚形式的官方拘留,武断和滥权的巨大潜在风险,这些逮捕和拘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种族间的紧张关系。不过,对某些形式的权威介入的需求似乎正在扩大,因为城区努力对付的急剧增加的街头秩序问题,不仅涉及毒品买卖和帮派殴斗,还有街道上无家可归者、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吸毒者引发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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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38 因此,面对维持街头社会秩序的复杂性,这种需求今天比以往更加迫切。随着对这些复杂性的认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这种需求的特性是什么?存在无需强力介入的维持秩序的其他方式吗?如果某种强力介入是必须的,是否能够设计一种有限权威的适当形式,让警察可以将某些人带离特定位置,而又无需拘留或起诉他们?一旦那个导致拘留的需求被满足,一个人可以不被逮捕吗?如果这样的权威能够被详细解说,又如何审查它的运用?现在的倾向是回避这些问题,正面评价警察的临时措施和多数情况下运用可怕的逮捕权时的不诚实。这种向简单的回归,其巨大的代价包括:警察工作的可信性,没有充分根据或复审机会的逮捕和拘留,以及刑事司法过程的正直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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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40 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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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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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44 尽管“警察自由裁量权”这一术语的使用现在已经很平常了,它还是带有许多不同的含义,主要是因为有如此之多的不同形式的自由裁量权。上面讨论过的逮捕时自由裁量权的不同运用,就属于这样一种范畴。对许多评论家而言,关注的主要范畴是不予逮捕的决定,或者如果不得不实施逮捕,就要关注从一大堆违法者中究竟逮捕谁的决定。这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问题。这些范畴的自由裁量权受到特殊关注,既是因为它们与传统上被认为最重要的警务决定——逮捕——相关联,也是因为它们提出了某些特别的难题。不过,其他形式的由警察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也提出了许多同样的问题。这些形式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在许多职能中,确定哪一种职能应当优先;是采取主动调查的措施,还是等到有人投诉;是否采取不同形式的调查,比如,内线卧底、监视侦察或者便衣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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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46 ……对警察的这些做法也有许多质疑:侵犯民权,在少数群体公众中制造紧张,对政治抗议和游行示威者采取错误反应。这些质疑主要集中在自由裁量性的决定上。在给定的情境下,比如运用强制,使用便衣,进行监视或者驱散人群,警察的决定在受审查时往往产生特殊的难题:一个已经采取的行动是依一个自觉的决定采取的吗?以什么为标准?由谁来授权?又受谁审查?谁做决定?是一位由警察向其负责的民选官员,还是一位警察局长或者一名警察?上级认为决定适当吗?这样的问题不能再被撇在一边,也不能再满足于警察在此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回答。警察不能拒绝公开的、对强硬政策所产生的问题的讨论。由于有这些问题以及警察局承诺的不断公开政策,人们认识了因承认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复杂性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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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48 如果对什么是处置政策难题的最好方法没有一致意见,行动就会陷于混乱。立法机关已经出台了许多制定法,用以限制、阐释、指导或指令警察的行动,比如,与拦截、盘问、光身搜查、使用强制相关的行动。城市议会也用财政和立法权力来为警察设定优先权(比如,大麻管制,依照联邦法决定起诉毒品案件)并且控制调查权(比如监视某些政治团体)。通过提案和投票,全体公民已经努力为警察提供更特定的指导,以处置当地的突出问题,比如,大麻管制,运用强制。检察官在做出影响警察做法的政策性决定时也更加自信,当然,这些决定所牵涉的事项最终会与他们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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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50 最重大也最持久的指导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努力是由警察自己做出的。刺激这一运动的是总统委员会……它在一个特别关键的时期给出了非常重要的劝告:建议警察局为各种形式的警察行动提供指南……对清晰明了的政策的需求现在已经如此强烈,以至于在许多敏感方面都以授权警察局制定的标准来要求警察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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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52 这无论如何都不是说被揭示的复杂性已被全面认清,所以更谈不上完全解决了……也还没有确定,在诸多决定者当中——立法机关、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或者警察,谁能最好地做出重要的政策决定,用以指导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一般都承认,警察是最恰当的采纳各种政策的人,因为这些政策所设定的标准都是与警察调查犯罪行为和处置违法相关的。警察是否应当设定标准,以决定某一刑事制定法是否应被实施?如果要实施,是否仅应限于某些场合?要确定这些问题越来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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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54 予逮捕的警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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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58 立法机关采取了承认自由裁量权的立场,比如,在拦截和盘问,在使用强制以及在高速追逐中的自由裁量权,与立法机关的立场不同,除一种情况外,他们都回避的现实是,警察从事的都不是充分的法律实施。这个例外是同一住所的一人对另一人的袭击。立法机关迫不及待地想传达一个强烈的信息:这样的袭击与其他所有袭击一样,都是犯罪。一些州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定,警察一旦发现袭击的证据,就要实施逮捕。从回顾的角度看,这些立法可能提出了比以往期望的更大程度上的充分实施法律的问题。要求在所有情况下都实施逮捕,这刺激了许多关于可行性、公正性与有效性的立法政策讨论。但是,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这样的立法带有的含义是,警察不必充分实施所有其他的制定法——这样带有分支的含义还没有被充分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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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60 ……有一种天真的想法:警察在所有的时间都在实施所有的法律,这种想法在立法者、民选官员和法官以及公众中是如此强烈,以至于警察极易受到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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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62 然而,这样做的效果是几乎阻止了任何现存的、对公开复杂问题的支持,这些复杂问题与决定是否应予逮捕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着密切联系。这是因为,以法律的要求为理由为一个决定进行辩护,比为一个甚至是明智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充分辩护,要容易得多。作为一种结果,多数警察继续恪守一种广泛传播的信念,也就是,他们有责任充分实施所有的法律。这意味着,就他们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而言,他们不再可能采取下列步骤:通过更公开、更诚实、更富于理性的政策,可以实质性地改善他们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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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64 作为一个体系的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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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66 “刑事司法制度”是美国律师协会20世纪50年代用以描述警察、检察官、法院和矫正机关之间的微妙关联和相互依赖的体系性特征。这种分析使刑事过程中裁决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也使人们看到了多个机构的行动影响这些裁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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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1068 这一术语以及它所传达的概念有着巨大魅力。总统委员会使这一术语成为思考对犯罪的反应时不可缺少的词汇。该委员会所组织的研究,也反映了它意识到承认刑事过程体系性质的重要意义。而通观其报告,该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主张,如果要改善对付犯罪的设施,那么刑事司法制度中每一机构的作用都必须被视为是相互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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