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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的工作被简单视为由刑法所界定,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完成这种工作过程中如此依赖逮捕;在警察被期待的范围内,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逮捕被用于解决许多其他需求。随着对警察职能多面性的认识,逮捕的各种运用所产生的复杂性变得越来越明显。最终要直接面对的是对各种形式权威的需求,而不是对逮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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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逮捕来控制和遏制,因其有效性遭到质疑而受压多年,但在过去几年中,这种做法又浮出水面,因为街头毒品买卖和青年帮派暴力问题日趋严峻。面对极大的“夺回街道”的压力,警察重新采取街头“扫荡”的做法,制造了几百起没有后续起诉的逮捕。关于这些逮捕的法律基础,一直是不甚稳固的,但是,当有人声称逮捕是基于某种借口时,近期法院的一些裁决赞同使用客观标准确定逮捕的合法性,因而非常清楚的是,为这种逮捕铺平合法之路,现在是相当容易的事情了。因此,如果一个警官的真实想法是查出某个司机是否持有毒品,即使他承认这个司机最初是因超速被拦截的,也可以被接受为拦截及其后续行动的正当根据。当前做法的背后,一个重大因素是公众的热诚认可,而正是这些公众,在过去的不同语境下,曾经严厉批评过警察的同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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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可能分析一下在某些大城市进行的、基于执行逮捕警官意图的所有逮捕,那么,在目前大量使用“街头扫荡”的情况下,会有更多的为此目的而进行的逮捕,而不是意图启动一个刑事诉讼。这种做法的代价有:被指为一种简易惩罚形式的官方拘留,武断和滥权的巨大潜在风险,这些逮捕和拘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种族间的紧张关系。不过,对某些形式的权威介入的需求似乎正在扩大,因为城区努力对付的急剧增加的街头秩序问题,不仅涉及毒品买卖和帮派殴斗,还有街道上无家可归者、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吸毒者引发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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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面对维持街头社会秩序的复杂性,这种需求今天比以往更加迫切。随着对这些复杂性的认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这种需求的特性是什么?存在无需强力介入的维持秩序的其他方式吗?如果某种强力介入是必须的,是否能够设计一种有限权威的适当形式,让警察可以将某些人带离特定位置,而又无需拘留或起诉他们?一旦那个导致拘留的需求被满足,一个人可以不被逮捕吗?如果这样的权威能够被详细解说,又如何审查它的运用?现在的倾向是回避这些问题,正面评价警察的临时措施和多数情况下运用可怕的逮捕权时的不诚实。这种向简单的回归,其巨大的代价包括:警察工作的可信性,没有充分根据或复审机会的逮捕和拘留,以及刑事司法过程的正直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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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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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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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警察自由裁量权”这一术语的使用现在已经很平常了,它还是带有许多不同的含义,主要是因为有如此之多的不同形式的自由裁量权。上面讨论过的逮捕时自由裁量权的不同运用,就属于这样一种范畴。对许多评论家而言,关注的主要范畴是不予逮捕的决定,或者如果不得不实施逮捕,就要关注从一大堆违法者中究竟逮捕谁的决定。这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问题。这些范畴的自由裁量权受到特殊关注,既是因为它们与传统上被认为最重要的警务决定——逮捕——相关联,也是因为它们提出了某些特别的难题。不过,其他形式的由警察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也提出了许多同样的问题。这些形式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在许多职能中,确定哪一种职能应当优先;是采取主动调查的措施,还是等到有人投诉;是否采取不同形式的调查,比如,内线卧底、监视侦察或者便衣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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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察的这些做法也有许多质疑:侵犯民权,在少数群体公众中制造紧张,对政治抗议和游行示威者采取错误反应。这些质疑主要集中在自由裁量性的决定上。在给定的情境下,比如运用强制,使用便衣,进行监视或者驱散人群,警察的决定在受审查时往往产生特殊的难题:一个已经采取的行动是依一个自觉的决定采取的吗?以什么为标准?由谁来授权?又受谁审查?谁做决定?是一位由警察向其负责的民选官员,还是一位警察局长或者一名警察?上级认为决定适当吗?这样的问题不能再被撇在一边,也不能再满足于警察在此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回答。警察不能拒绝公开的、对强硬政策所产生的问题的讨论。由于有这些问题以及警察局承诺的不断公开政策,人们认识了因承认自由裁量权而引发的复杂性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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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什么是处置政策难题的最好方法没有一致意见,行动就会陷于混乱。立法机关已经出台了许多制定法,用以限制、阐释、指导或指令警察的行动,比如,与拦截、盘问、光身搜查、使用强制相关的行动。城市议会也用财政和立法权力来为警察设定优先权(比如,大麻管制,依照联邦法决定起诉毒品案件)并且控制调查权(比如监视某些政治团体)。通过提案和投票,全体公民已经努力为警察提供更特定的指导,以处置当地的突出问题,比如,大麻管制,运用强制。检察官在做出影响警察做法的政策性决定时也更加自信,当然,这些决定所牵涉的事项最终会与他们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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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大也最持久的指导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努力是由警察自己做出的。刺激这一运动的是总统委员会……它在一个特别关键的时期给出了非常重要的劝告:建议警察局为各种形式的警察行动提供指南……对清晰明了的政策的需求现在已经如此强烈,以至于在许多敏感方面都以授权警察局制定的标准来要求警察的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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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无论如何都不是说被揭示的复杂性已被全面认清,所以更谈不上完全解决了……也还没有确定,在诸多决定者当中——立法机关、行政官员、法官、检察官或者警察,谁能最好地做出重要的政策决定,用以指导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一般都承认,警察是最恰当的采纳各种政策的人,因为这些政策所设定的标准都是与警察调查犯罪行为和处置违法相关的。警察是否应当设定标准,以决定某一刑事制定法是否应被实施?如果要实施,是否仅应限于某些场合?要确定这些问题越来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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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逮捕的警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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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采取了承认自由裁量权的立场,比如,在拦截和盘问,在使用强制以及在高速追逐中的自由裁量权,与立法机关的立场不同,除一种情况外,他们都回避的现实是,警察从事的都不是充分的法律实施。这个例外是同一住所的一人对另一人的袭击。立法机关迫不及待地想传达一个强烈的信息:这样的袭击与其他所有袭击一样,都是犯罪。一些州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定,警察一旦发现袭击的证据,就要实施逮捕。从回顾的角度看,这些立法可能提出了比以往期望的更大程度上的充分实施法律的问题。要求在所有情况下都实施逮捕,这刺激了许多关于可行性、公正性与有效性的立法政策讨论。但是,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这样的立法带有的含义是,警察不必充分实施所有其他的制定法——这样带有分支的含义还没有被充分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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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天真的想法:警察在所有的时间都在实施所有的法律,这种想法在立法者、民选官员和法官以及公众中是如此强烈,以至于警察极易受到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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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样做的效果是几乎阻止了任何现存的、对公开复杂问题的支持,这些复杂问题与决定是否应予逮捕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着密切联系。这是因为,以法律的要求为理由为一个决定进行辩护,比为一个甚至是明智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充分辩护,要容易得多。作为一种结果,多数警察继续恪守一种广泛传播的信念,也就是,他们有责任充分实施所有的法律。这意味着,就他们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而言,他们不再可能采取下列步骤:通过更公开、更诚实、更富于理性的政策,可以实质性地改善他们的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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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体系的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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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制度”是美国律师协会20世纪50年代用以描述警察、检察官、法院和矫正机关之间的微妙关联和相互依赖的体系性特征。这种分析使刑事过程中裁决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也使人们看到了多个机构的行动影响这些裁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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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术语以及它所传达的概念有着巨大魅力。总统委员会使这一术语成为思考对犯罪的反应时不可缺少的词汇。该委员会所组织的研究,也反映了它意识到承认刑事过程体系性质的重要意义。而通观其报告,该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主张,如果要改善对付犯罪的设施,那么刑事司法制度中每一机构的作用都必须被视为是相互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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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制度体系的强调,在学术界有着最大和最久的影响。它不仅极大改变了我们所受到的关于“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的反应”的教育,而且是为课文、计划和整个学院服务的组织工具。这些计划中的学生将会学到,在对犯罪的整体反应中牵涉了几个机构。还不很清楚的是,这些计划是否成功地传达并进一步挖掘了该制度体系的复杂性——该体系中不同参与者的相互关联,以及体系中某一方面的决定对另一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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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已经稳固地成为我们词汇的一部分,“刑事司法制度”原初意图表达的意义,在反映该制度体系复杂性的同时,却被大大忽视了,尤其是在那些非常有必要理解它的意义的时候,也就是,在制定影响犯罪的公共政策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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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司法制度的复杂性为基础,可以高度肯定地预测出,在该制度某一方面减少自由裁量权或者增加制裁的努力,将会引起该制度另外方面的适应性反应,并且经常产生大大不同于被期望的结果。要求警察在所有声称家庭虐待的案件中都使用逮捕,虽然这些案件中具备了可能理由,这种要求仍然会使该制度的其他部分不堪重负。它也使警察没有机会以适当考虑某些因素的方式对付家庭暴力,比如年龄,这些因素是一种常识性反应所必须思考的。对酒后驾车者增加制裁,目的在于减少警察使用的逮捕。而立法者的最新倾向是通过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来责罚逃逸、毒品持有和买卖以及其他非驾驶犯罪,这样做会大大增加无证、无保险的驾驶者,最终使警察局、检察官办公室、法院和监狱填满被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后仍然驾车的人。立法如果没有预见到这些可预测的后果,就是忽视了最基本的见识……如果这也被称为刑事司法“制度体系”的进步,那就大错而特错了。在这样松散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就是剥去了它所有的意义。它忽视了“制度体系”原本希望表达的复杂而微妙的相互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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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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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警察职能的定义,警察权威的提炼,自由裁量权的建构,以及新的责任体系的确立。这些变化都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它们都是基础性的。不同于过去与警察改革有关的许多技术性和组织性改变,它们在努力创造最适于自由社会特殊形式的警务需要的过程中,面对的是一些基本的难题。这些变化最终使警察能够以更直率的方式履行其职能,进而,既减少了对秘密行动的需求,也减少了对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索求。它们有助于在警察局内创造一种更健康的气氛,在这种气氛中,优先强调的是公开而不是隐秘,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忽略或压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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