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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古德斯坦所说的“特别看重坦诚、直率和诚实地面对适当的资源需求和权威需求,利用刑法和承认警察自由裁量权”来判断,他会如何评论法律实施中的秘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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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年9月11日纽约城恐怖袭击后第45天,在没有实际辩论的情况下,国会通过了《美国爱国者法》(USA Patriot Act)。这部内容广泛的立法扩大了法律实施中监视的范围,限制甚或去除了一些传统的宪法权利。比如,在没有令状且没有可能理由的情况下,联邦调查局被授权秘密接触私人医疗记录、图书查阅记录和学习研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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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和一个匿名的“网络服务商”(ISP)联手起诉联邦调查局,质疑它发放“国家安全信件”(National Security Letters)的权力,因为这种信件命令某些商人要提交客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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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自由协会认为,该法违反了第一和第四修正案,因为它没有对联邦调查局的权威加以充分的防范。起诉书还质疑该法中一个限制言论自由条款(gag provision)的合宪性,该条款甚至禁止任何收到“国家安全信件”的人披露联邦调查局已在获取信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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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个限制条款,美国公民自由协会被迫秘密起诉,3周之后才允许它宣布对该法提起了诉讼。政府方面一再坚持,这个限制条款禁止作为原告的“网络服务商”透露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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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联邦法官维克托·马莱洛(Victor Marrero)做了裁决:有关“国家安全信件”的制定法和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违宪。马莱洛写道:“民主痛恨不正当的秘密……一种不受限制的、授权隐瞒的政府令状,本质上是一种秘密,在我们这个开放的社会中,没有它的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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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法官裁决发布后,美国公民自由协会的新闻稿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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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纽约。用一句“民主痛恨不正当的秘密”,一位联邦法官今天击毙了《爱国者法》中一个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该条款授予政府不受制约的权威,可以通过发出“国家安全信件”,从“网络服务商”和其他商人那里获取敏感信息记录,而又不受司法监督。法官还裁决该法中一个广义的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是“违宪的”、对自由言论的“事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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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自由协会的执行主任安东尼·罗梅洛(Anthony D. Romero)说:“这是对阿什克罗芙特司法部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胜利。这个司法部企图以国家安全的名义侵入无辜美国人的生活。即使是现在,国会里的一些人还在试图让其他侵犯性的法律实施权力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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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裁决是对《爱国者法》最新授予的任何巨大的监视权力的第一次打击。在长达120页的裁决书中,纽约南部地区法官维克托·马莱洛抨击了该法第505条,理由是它侵犯了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和第四修正案规定的不受无理搜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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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之后,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在那个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下可谓步履维艰。政府方面利用这个条款,不失时机地审查本案的一切信息,即使是最无伤大雅、最无敏感性的信息。(美国公民自由协会设立了一个特别的网页,以展示它被迫要求法院披露的信息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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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自由协会最初是秘密起诉的,以避免因违反“国家安全信件”制定法中一般性限制条款而受罚。相似的多个限制性条款夹杂在《爱国者法》其他有争议的条款中,包括第215条,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在另一诉讼中对它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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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自由协会法律部副主任安·比森(Ann Beeson)说:“在被那个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折磨了几个月后,一个巨大的欣慰是,我们终于能够告诉世人,《爱国者法》的权力是多么危险而极端。正如法官所认识到的,《爱国者法》给每个收到‘国家安全信件’的人及其律师强加了一种‘无条件的、永久的和自动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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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明确否定了政府在后“9·11”环境中不断增加的秘密和胁迫调査的战略。法院在解释为什么要摧毁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时说:“在秘密的帷幕遮蔽下,通常迫使政府为自存而诉诸的审查和秘密,可能潜在地成为我们的自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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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自由协会注意到,《爱国者法》的条款用语含义如此广泛,以至于可以有效获取网址客户的姓名,比如Amazon.com或者Ebay,或者一个政治组织的成员名单,或者甚至是一位记者e-mail联系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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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马莱洛的裁决禁止政府发出“国家安全信件”或者实施限制言论自由的条款。这位法官暂缓其裁决,给政府方面90天的时间向地区法院或者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异议。本案的名称:Doe and ACLU v. Ashcroft el al.,No.04-CIV-2614[District Court,S. D. N. Y.].美国公民自由协会的诉讼律师是比森和杰弗(Jaffer),纽约公民自由协会的诉讼律师是埃森伯格(Eisen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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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进一步的信息可上网查询:www.aclu.org/nsl [访问时间:2004年11月27日]。[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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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你评价支持和反对警察秘密监视的论点时,思考下面对基于法院命令的监视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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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利器当中,监视是监禁之外最常见的选择,其中,电子监控具有最明显的侵犯性。监视,尤其是用于治疗机构外的精神病患者时,其功能只是为了服务于一种人道的冲动,就像监狱和精神病院最初做的那样。驾驭这种冲动是适当的举动,但是,当我们这样举动时,一定要睁大眼睛,认识到我们正在制造制度性的下层阶级,并进一步模糊了隐私的界限。这种界限,只有对那些因没有不当行为而被判有罪的人,才残缺不全地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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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命令而被监视的人,就其绝大多数隐私权而言,是些新的违法者——他们的家、收支状况、性习惯和体液,都受到政府的检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百分比令人震惊的一群人归入了违法者,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就有33.2%的黑人男性被这样归入违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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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因不当行为而被置于更严密的监视之下,对其他无辜者的附带监视也就不可避免。运用这些数据结论的技术工具已然存在,但防止针对无辜者的数据搜集的法律工具却不存在。[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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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国没有全国身份证体系,尽管社会保障号码似乎做此用途。有人建议将身份证作为“反恐怖主义”安全体系的一部分,在思考这一建议的含义时,有必要阅读罗伯特·埃里斯·史密斯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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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洲公司(Delta)和其他一些航空公司依据联邦航空局的指令,要求乘客在提供政府颁发的身份证后才能登机。如果有证据显示这样做确实能够增加航空安全,那么我们都会接受这种对隐私的侵犯。然而,政府和航空公司从未证明,身份证和防范行囊中的炸弹或武器之间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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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这一要求的理由在于,它迫使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美国境内旅行权之前,不得不向政府证明我真是一个人。我反对的理由还在于,它是这样一种正在加速的趋势的一部分:要求每一公民携带一张政府颁发的身份证——实质上是一种全国性的身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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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注意力似乎集中在要求乘客出示更多的证明身份,而不是集中在彻底透视所有随身物品和被检行李,以搜寻武器或炸弹。出示身份证的要求,事实上的作用仅仅是引导公众相信,如果我们在登机前“文件齐备”,在飞行中就会更加安全。也许,这种要求的有效后果就是让我们习惯于这样的想法:在生活的所有方面都要出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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