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22532e+09
1702822532
1702822533 他跳入一片荆棘丛林时弄瞎了眼睛——
1702822534
1702822535 当他发现自己什么都无法看见,
1702822536
1702822537 拼命跳入另一片荆棘丛林使光明重现。
1702822538
1702822539 以这首摇篮曲作引子,卡尔·卢埃林开始了他对哥伦比亚大学法科新生的讲演集《布满荆棘的丛林》一书。法科学生们,像那个绝顶聪明的人一样,在法律的丛林里成了瞎子,只有大胆地重新进入,才能恢复视力。奇怪的是,为什么对法律最恰当的比喻是荆棘?为什么一个聪明人要跳进去弄瞎自己?为什么一旦丧失视力,还要重新跳入丛林,从而失去更多的视力?又为什么失去更多的视力将导致视力的恢复?……
1702822540
1702822541 成为法科学生,与在本科阶段既已尝试过本专业的其他学科的毕业生不同,他们进入法学院时,对于学习法律并成为法律人意味着什么,可谓所知甚少。进门是困难的(因此法学院对你肯定是有好处的),与在英语专业取得哲学博士学位(Ph.D.)相比,法律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父母和朋友也都认为法律是一个好职业。此外,这里还飘浮着卢埃林从前所说的“快乐的迷雾”。
1702822542
1702822543 厄维因·高夫曼(Erving Goffman)的经典作品《疯人院》(Asylum),提供了某个机构背景下再造视力的最好范例。尽管法科学生是自愿进入的,但他们将发现,心理—社会的变化过程是对他们生活的尖锐侵入,并且,用不了多少时日,他们就会疑惑,那快乐的迷雾到底怎么了。
1702822544
1702822545 高夫曼的一个关键概念是,所有的社会机构,像家庭、学校、工作场所、监狱、疯人院或修道院,都有“包摄的倾向”(encompassing tendencies),换言之,就是捕捉其成员的时间和兴趣的能力。尽管大多数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与不同的参与人、不同的权威在多个机构里从事多种活动,但总有一些人被更“总括的机构”(total institutions)所包摄,他们原本可以体验到的相互竞逐的价值观和别样的个性,被这个总括的机构排挤了。一个机构越是富于包摄或总括性,就越是对其成员有影响力。
1702822546
1702822547 无论进入任何类型的机构,一个人最初都保持着本世界(home world)和现有文化(presenting culture),高夫曼印象派地将其定义为“确认一种可容忍的自我观念,并允许一系列抵抗措施的一种经验记录,依其自由裁量,对付冲突、耻辱和失败”。在某一机构中,“本世界”越是保持完整,该机构变更其成员价值观或个性的影响力就越小。
1702822548
1702822549 高夫曼的观点被应用到法学院之前,另一个基本思想是必须的。一个机构的后来者以该机构的老成员和中坚分子为前提,因为正是这些人确立了机构的价值观和容许的个性。因此,本世界或者现有文化遭遇了“机构”世界及其文化。相互竞逐的文化摩擦与碰撞,可能发生在进入某个机构之初,即使进入是自愿的;而该机构一定会发展一些“战略”,铲除“本世界”并以“机构世界”取而代之。机构越总括,在这场不同价值观与个性的较量中就越容易占上风。
1702822550
1702822551 当我们把这些抽象概念进一步运用于法学院的问题及其影响时,立即出现了另一些问题:法学院作为一个机构到底有多总括?法学院的价值观和它所要求的个性,与新生的价值观和当前个性有多大的抵触?当冲突出现时,法学院的忠诚卫士们,尤其是教职员工和老生们,会采取什么战略来挫败“现有文化”,并以机构文化取而代之?在探究法学院里“意志较量”的细节之前,我们先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1702822552
1702822553 1、法学院似乎非常总括,有着强烈的包摄倾向,犀利地改变着那些与之竞逐的机构——工作和游戏场所、家庭和朋友圈等——固有的节奏。
1702822554
1702822555 2、即使进入是自愿的,在新来者的价值观和被期待的个性,与该机构的价值观和它所规定的个性之间,仍然存在实质性的冲突。
1702822556
1702822557 3、即使法学院是相对总括的,它也有重塑价值观与个性的锋刃,但在“本世界”与“机构世界”的碰撞中,法学院定然会适用不同寻常的战略来取得胜利。
1702822558
1702822559 4、在紧急的时候,处在意志较量背后的,不是别的,正是法律的范式,从世界观到技巧,尽皆如此。学着像法律人那样看待世界,学着运用法律技巧排除其他组织原则,这一切,似乎至多是半自愿的过程……
1702822560
1702822561 从法学院教学所运用的战略类型判断,似乎可以安全地假定,法学院对于学生的肉体有着非同一般的影响力(当然,必须承认,也有一些人不受丝毫影响就离开了法学院,在这个意义上,这个机构比监狱开放得多)。新来者与机构文化的冲突,也可以从进入法学院最初几个月密集的战略运用推断出来(或者对自选课程斩尽杀绝,或者对半自选的课程巧施计谋。后者似乎是更好的解释)。这些大胆的假设做出后,本文才能集中论述法学院在铲除现有文化并代之以机构文化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战略。
1702822562
1702822563 法学院最初时日的快乐迷雾,可以从绝大多数入学者一向优良的“本世界”找到迹象:已经大学毕业,通常至少有些学术成就,考试令人满意,尤其是被认为预示其在法学院将取得成功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通过了法学院录取委员会的“仔细筛选”,等等。新生们除了具备这些宜人的形象外,他们每个人还另有自满的资本,自信有能力决定,有能力自治,有能力自由行动和自我表达。在一个好的法学院里,注定不受欢迎的,正是这种快乐迷雾及其主要成因,因为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这个机构将竭力使每个人脱离所有这些心理—社会的抛锚点。
1702822564
1702822565 一个对自己过去的经验、个性和价值观相对满意的人,如何被弄得愿意抛弃这一切呢?依高夫曼的见解,各种机构(至少是那些较有包摄性的)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欢迎方式”:通过一系列的贬斥、贬低、羞辱和自我亵渎,引发新生的屈辱感。如果这个机构要取胜,那么就永远不能让新生们对自身个性和作用的定义在机构之内找到表现的机会。
1702822566
1702822567 高夫曼将论述的部分重点集中于入学时有形的“个性剥夺措施”,包括拍摄标准照,理发,暂时没收个人财物,发放呆板的机构制服,强迫与一群不熟悉的人亲密起来,剥夺隐私,就像在精神病院、监狱和军队这些机构里一样。但是,高夫曼也想到了心理形式的屈辱,这在法学院是更为重要的举措。教室是一个基地,教师是施加屈辱者,学生们是遭受屈辱者。当这一过程完结之后,从前的自我将大部分被拋弃,新的自我将会诞生,开始以进门时想象不到的方式思考和行动。
1702822568
1702822569 法学院的教学法被说成是苏格拉底式的,但是,除了两个人互相对话外,与苏格拉底式教学没有任何关系。过去所有法学院交流的明确目的,就是回避通过对话实现相互理解,并且,要使学生变成一个傻瓜,让他过去的学术生命和思想方式在干法律这一行时,不仅毫无帮助,而且构成实实在在的障碍。这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达到目的:(1)通过一个名为“圈套”的过程。其中,学生们的口头回答和抗辩本身被作为攻击的目标,被作为不适当的而又无价值的东西加以拒斥;(2)破坏、瓦解学生的行为条理感(sense of economy of action)。圈套对于法学院对话过程中不断变化的立场极为有利,对话过程中唯一恒久存在的是,学生说的任何话都是超乎想象的不可理喻。每一为了挽回面子的表达,也都成为这一过程的适当目标。鉴于法科学生在寻求教师表扬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学生们拼命想知道他们在大学时代成功运用的学术范式何以不再灵光。那些旁观他人陷入圈套的学生,很庆幸自己没有成为整个课堂嘲笑的对象,但与此同时,他们认同受害者,并努力去发现如何在这一特殊机构中获益。当学生全体(en masse)开始感觉低微、弱小、应受责备、充满内疚,并且不断提防批判或其他形式的制裁再次光临时,屈辱(换言之,消灭自我)的过程才圆满完成。
1702822570
1702822571 让新来者融入机构的第二项重要战略是瓦解学生们的“行为条理”感,即,每个人在理顺事件、安排时间、决定事务的相对重要性等问题上,个性化地有效权衡需要和目标的方式。对于法科学生而言,来自从前学术经验的个人条理,竟也变成了批判的对象。在备课过程中,学生们通常的技巧是阅读要点,抓住基调,而不是牢记细节,他们现在从课堂上得知,这种技巧成了不合时宜的东西。备课中遗漏的东西被说成是最需要的东西。需要别人承认自己学术能力的愿望又一次占了上风,学生们开始强迫自己,擦去旧有的行为条理,延长学习时间,读书更慢些,将书中的一切都作为重点,做更多的笔记,甚至复印整本的案例书,或者背诵材料,为的是“彻底准备”,不让自己成为学术嘲笑的靶子……
1702822572
1702822573 在此,重要的事情在于转变法科学生对自己的态度和旧有评价。通过前述方法,快乐的迷雾被吹散,人们变得不满于自己的本世界和现有文化,开始服从于机构文化及其特权体制。就像高夫曼所说:
1702822574
1702822575 总括的机构并不真的寻求总括的文化胜利,它们制造和维持一种特殊的本世界与机构世界的紧张关系,运用这种持续的紧张关系作为治人之道。
1702822576
1702822577 这一紧张关系解释了为什么学生们没有群起反抗机构对他们的要求。第一,如上所述,每一学生都有得到老师学术赞许的愿望,每个人都相信法学院古怪的教学法一定是成为律师的必由之路。第二,在迫切需要团结一致的集体政治行动的成型时期,学生通常与同伴的争强争胜妨碍了这种行动。第三,学生们的个人压力巨大,混沌不堪,寻求自我解脱唯恐不及,实在没有多余的精力进行反抗(也可能有那么一些具备反抗倾向的人,他们干脆离开了法学院)。
1702822578
1702822579 随着屈辱化过程的演进,法学院的特权体制被慢慢引入,一些学生恢复了部分的优雅。法学院的问题及其回答方式,尽管开始有些离谱,但慢慢变得晓畅明白(法律技巧中不断重复的做法开始扎根)。渴望被人认可的学生们,开始围绕别人的首肯或表情来营造自己的世界,或者在被驳倒之前,也要将“对话”尽量延长几秒钟。初学者的慰藉还来自大多数同学都能通过考试,最终,一些人真的跨出了法学院。但是,为数很少的考试,以及考试延迟至第一年末,这些做法延长和强化了学生的焦虑,有利于改变的过程。至第二年伊始,学生们已经发生了改变,焦虑让位于平静的枯燥。
1702822580
1702822581 法学院第一年的剥夺与改变过程,何以与范例的主要问题及其在共同体中的法律实践相关联?对这一问题最简短的回答是:第一年所进行的大部分拼搏,都可以溯及到法科学生不情愿接受法律世界观,不喜欢法律中的问题,以及律师们回答问题的方式。如果所提供的案例材料未经整理——即事实化的材料——则有非常之多的有组织的原则可以用来解决问题。仅仅是在专业训练之后,学生们才“知道”在事实中将生出何种问题(法学院中常听说的“确定要点”就是这个意思)。例如,婚姻是否幸福,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律师要知晓的是,有哪些有关离婚的制定法的规定。同样,在学习了“约因之充分,在合同法中并不重要”这一规则之后,学生们也就不再问买卖是否公平了,而是就案论案,这意味着他们已经具有解读法律世界并与其他法律职业者达成共识的能力(如果法科学生奇怪为什么他们与过去的大学同学交流起来有困难,那是因为他们在法学院所发生的深刻转变;法学院的强化教育如此彻底地取代了学生的本文化,以至于他们访问老朋友时,变成了完全不同的一个人)。
[ 上一页 ]  [ :1.70282253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