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22632
1702822633
学生们只有通过象征性地拒斥法学院的特点和权威关系……感觉自己战胜了压抑、卑下、矫揉造作的环境,才能开始重新获得自尊并紧密团结起来。这种共同体验,帮助形成了集体认同感。[314]
1702822634
1702822635
已故著名法律社会学家威尔伯特·摩尔发展了一种叫“以惩罚为核心的社会化”的职业教育理论。他注意到,在所有发达的职业中,职业训练的重要成分是施加痛苦。这种训练包括折磨、戏弄、“不愉快的甚至是有害于名望”的要求,以及“引发纷争的痛苦体验”。这些体验是与其他初来者分享的,“他们因而有了一种痛苦的伙伴关系”。他的结论是,职业认同与忠诚的程度,与初来者被迫承受痛苦的程度,与他们对失败的现实恐惧,与他们接受的榜样,与他们所形成的基于痛苦的共同纽带,都成一定比例。在法律职业备战中的痛苦和屈辱越是巨大,学生们就越有可能接受预先准备好的法律职业身份和价值观。[315]
1702822636
1702822637
即使这一分析正确地描述了法学院学生的一种共同经历,读者也不应有这样的印象:所有的学生在法学院都是受苦受难的,没有乐趣,只有创伤性的焦虑。对许多学生来说,他们有许多正面而积极的体验和感受。个人受煎熬的程度是与该人的“本文化”和法律教育机构强加的文化之间的对抗程度和距离相联系的。
1702822638
1702822639
4.许多法律教育家反对“提示2”和“提示3”中说到的法学院的特点。他们说,这些做法不再是法律教育的常态,至少,在过去10年左右有了实质性的缓和。教师们更经常地举办讲座,发问不那么严厉并且能够接受没有准备好的回答了。他们将这归因于法学院中妇女的增加,归因于法学院高收费后一种全新的理念:“让顾客满意。”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法学院对生源和媒体宣传的竞争,比如,在《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U.S. News and World Report)中的年度排名。但是,这是老师的视角,而学生文学似乎看到了实情。
1702822640
1702822641
法学院有个笑话,你在3天内还不能学好的课程内容,就不值得学了;而如果考试不能以其他方式证明其正当性,它们至少可以测试一个人传达专家感的能力。毕竟,做一名律师意味着要在短时间内成为不同科目的专家。客户的事就是你的事。法学院的考试就是测试一个人即兴表演的能力。[316]
1702822642
1702822643
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感到奇怪。我们的蔬菜是人工着色的,我们的口味是被强化的。晚间新闻里,主持人向记者问的是准备好的问题,记者回答的是准备好的答案。他们像演员一样朗读提示卡上的内容。一切都是在做戏,是为美国公众上演的作品。律师的教育者又能有什么不同呢?一旦学生们学会做戏,他们就过关了,有时甚至做得更好。学好做戏的技巧,可能要几个学期时间,不过,一旦他们学会了,就真可以说他们是律师了。他们有了律师的自信,就可以面对世界了。
1702822644
1702822645
另外,如果要了解法学院的另类野史,可以参看两个学生发表的日记。[317]
1702822646
1702822647
5.法学院的课堂动态是否因妇女和少数族群的增多而有所变化?对这个问题,也有内容全面的评论文章和涵盖广泛的实证研究报告。[318]
1702822648
1702822649
第二节 法律教育和等级制的再生产[319]
1702822650
1702822651
邓肯·肯尼迪
1702822652
1702822653
法律教育,作为等级制的再生产者,可以被粗略区分为两个方面。通常发生的事情是,通过正规课程和课堂经历,灌输对经济和社会总体,以及对法律和职业生活可能性的一整套政治态度。这些都有着一般性的意识形态意义,甚至影响着那些未曾进行法律执业的法科学生。然后,一整套复杂的机构常规(institutional practices)引导着学生们自愿参加到律师的特定等级角色中去。为了理解这一切,至少必须对执业的概念有个大致的理解。
1702822654
1702822655
学生们在对法学院毕业后的生活尚无更多理解的时候,就开始吸收更具一般性的意识形态信息了。因此,我首先描述这一教育过程的正规方面。然后,在描述法学院的机构常规对法律职业生涯现实的影响之前,我将尽力勾勒学生们在第二年、第三年逐渐了解的这种现实……
1702822656
1702822657
正规课程:法律规则与法律推理
1702822658
1702822659
意识形态的知识核心在于法律和政策的区别。教师让学生相信,法律推理是存在的,并且不同于政策分析。达成这种相信的手段就是恐吓学生,一定要将有关法律矫正的个案论点接受为有效的论点,而实际上,这种论点是循环论证的,它以假定为论据,支离破碎或者含混不清,乃至毫无意义。有时,这些仅仅是来自权威的论点,其效力以权威性为前提,将职业认同弃置一旁。有时,它们是政策性的论点(交易安全、生意确定),在特定情境下,好像它们是人人接受的规则,其实,一旦它们意味着判决是错误的,它们就会在下一案件中被忽略。有时,它们被运用于形式逻辑里,而这种形式逻辑在势均力敌的辩论中,连一分钟都坚持不了……
1702822660
1702822661
在给定的亚范畴内,教师会以三种不同方式对待相同的案例。这些案例提供了该范畴的基本规则和基本思想,并证明了它们的正当性。这些都被看成是法律逻辑的粗浅运用。然后是那些异常的案例——有时是“过时的”,有时是“被错误裁判的”,因为它们没有遵循假定的该范畴的内在逻辑。这样的案例不多,但它们很重要,因为对它们的处置是对学生的说服,让他们相信,法律推理的技巧,至少在最小程度上,独立于特定法官所达成的结论。这种技巧既具有批判性,又具有合法性。
1702822662
1702822663
最后,同样是为数很少的边缘性或“前沿性”案件,教师认为它们提出了有关法律成长或变化的政策问题。虽然在讨论前两种案件时教师表现出权威的模样,这种模样被认为是基于他的法律推理技巧的客观知识,但在这里,一切都全然不同了。因为我们涉及的是有“政治”弦外之音的“价值判断”,讨论也就非常随心所欲了。问题已不再是每个学生的评论是对是错,而是所有学生的评论都是多元论的。教师将自己展示为自由派,或者展示为保守派,而不再仅仅是法律技术专家。
1702822664
1702822665
所有课程在整体上有着相当类似的结构,这并非真是一种偶然的安排。首先,有许多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刑法和民事程序法课程。这些课程中的规则是19世纪后期自由资本主义的场地规则。教师讲授它们,好像它们真有内在的逻辑,好像它们真是法律推理的运用,而政策(如合同法中的禁反言)只起相对较小的作用。
1702822666
1702822667
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课程揭示了现代管理型国家中温和的改革家们的新经济政策和行政架构(顺带提到“沃伦法院”的种族平等主义)。这些课程比第一年的课程更具政策导向性,因而也更具特定性。教师告诉学生,对市场的有限干预是明智的,这在制定法中有着权威性的基础,就像自由主义的场地规则有着自然法的基础一样。但是,每个问题都是抽象的、极为复杂的,对它的理解造成了改革计划实际上的无能。
1702822668
1702822669
最后是一些边缘学科,像法哲学、法史学、法过程学、诊所法律教育,这些课目与法律核心的“硬性”目标,即严肃而刻板的分析,都没有真正的相关性。它们提供了某种场地或毕业学校,为的是让未来的律师能够学到自荐的社会艺术。
1702822670
1702822671
这一整体的内涵信息是荒谬的。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得出正确结果的手段,与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和政治学没有什么区别(比如,与政策分析)。确实有一个属于律师的关于有效规则的独特知识体,也确实有一些属于律师的独特的辩论技巧,用来发现规则中的分歧、冲突和模糊,用来深入浅出地讨论案件裁定,并且用来制造赞成和反对的政策性论点。对于法律难题,除了伦理的和政治的正确解决,永远不会有“正确的法律解决”。
1702822672
1702822673
换言之,除了正式规则本身和驾驭它们的辩论技巧外,所教的一切都只是政策,而别无其他。随之而来的结论是,在课堂上区别无疑的法律案件和政策导向性案件,这种区别是人为的:每一案件都可以用相反的方式讲授;而具有高度法律技术化的合同法的“性质”,在与其他法律(比如说环境法)的比较中,所形成的课程上的差别也是一个不解之谜。
1702822674
1702822675
这些谬误偏向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有限改革计划,偏向于种族和性别平等的形式上的姿态。这一偏向的产生是因为法学院的教学使等级制度和支配地位的选择——隐含于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的规则之中——看起来像是自然生发于法律推理,而不是缘自政治学和经济学。这一偏向在自由放任的法规改革计划被提出时会得到加强,而这种计划,虽有同等的权威性,但在某种程度上更具政策导向性,因而它的根基更弱……
1702822676
1702822677
无资格进行其他执业
1702822678
1702822679
法学院依据各自在众多法学院中的等级地位,将学生们导入律师等级制的工作中。学生们所面临的毕业后的选择,使他们体验到极大的无助:他们除了受雇于某一传统的律师事务所以外,没有“真正”的其他选择。部分原因在于,法学院的教学人员通过鼓吹关于不同执业特征的神话,从而制造了学生们的这种无助感。他们赞颂那些易为学生接近的工作形式;他们巧妙诋毁或者表示妒忌那些学生们触及不到的工作;他们对学生们不愿选择的工作嗤之以鼻,认为这些工作在伦理和社会方面都是值得怀疑的。
1702822680
1702822681
至于现有体系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工作——比如,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街区法律执业——他们告诉学生:尽管这种工作在道义上是高尚的,但却无望而乏味,缺乏挑战性,达到符合律师身份的生活标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者根本就不存在。这些信息纯属一派胡言,但对那些渴望升迁、惟恐跌分、最恨冒险思想的法律教师而言,又是合情合理的。其实,法律服务执业比为公司提供服务,有更多的智力刺激和要求,甚至案源也更丰富有趣。
[
上一页 ]
[ :1.70282263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