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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等级制,部分地以美国社会总体的阶级、性别和种族结构为基础。律师有下中产阶级、中产阶级和上中产阶级之分,因为他们主要依阶级标准而形成各种群体,所以律师事务所也有下中级、中级和上中级之分。在一些事务所里,律师们穿着休闲装;在另一些事务所里,律师们穿着三件套的精纺西装;有些事务所的办公室墙上,除了挂着执业证照外,还挂着律师们的游船照片;另一些事务所的办公室里则用律师们的老婆买来的海船模型撑门面。口音分地域,也分阶级;法学院也有高下之分。黑人在任何事务所都很少见,妇女在高级事务所供职的也不多,即使在高级事务所,她们也多半做层次相对较低的工作(信托、房地产,而不是诉讼)。总之,法律世界正是社会的翻版:大多数人都生活在被同类包围的群落之中,严格遵守着他们的仪式,保卫着他们的特权,而又极力否认身份地位的概念与他们的生活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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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的等级制也部分地是职业等级制。一流事务所的律师们曾经就读的都是较高档次的法学院,取得的分数也比在较低层次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多,依此类推到底层的律师。在律师界,有可能让自己作为技术上过硬的律师,从而向上调整一两级,或者作为糟糕的律师而被贬斥一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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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起来,两种等级的需求之间似乎一直存在着紧张,因为没有理由相信职业精英们不是偶然地依阶级、性别或种族而分布的。但在该体系中,有众多的努力是为了将这种紧张减小到最低程度,或者完全消除这种紧张。首先,阶级/性别/种族的分类早在职业分类之前就已经控制了人们,并且以这样的一种方式塑造他们:除某些合情合理的例外,他们似乎理所当然取得了他们的职位,其实,他们取得该职位是基于其他原因。你毕业于“顶尖儿”法学院的机会与你的出生身份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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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那些依现行职业标准能够取得成功的人知道,必须也让自己经过一个与职业无关的同化过程。法学院既是一个进修学校,也是一个行业学校,在那里,每个人都学着或多或少地依照他拟进入的职业层级的行为标准行事。耶鲁也有下中产阶级出身的孩子,但其学生文化却毫不含糊地是上中产阶级的。波士顿学院也有工人阶级的孩子,但其学生文化所混杂的却是下中产阶级和中产阶级的风格。体系中预先排定的位置与向上趋同的规范相结合,其结果是阶级/性别/种族等级制控制了职业等级制,而不是被它所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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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安全和训练,仅仅是为了在各种形式的深层等级制中换取同党共犯。其中,第一种等级制处在事务所的内部。律师也分三六九等,悬殊的职业等级将律师与秘书分离,又将秘书与勤杂人员区分开来。长幼强弱的次序决定了工作生涯的全部。年轻的律师不能随便否认自己对勤杂人员的等级优势,同样不能随意抛弃对合伙人的尊重和依赖。像对待一位合伙人一样对待一个秘书,或者相反,都是有害无益的,如果不合理地拒绝根据你的职位而给予奖励和犒劳(比如灵活的工作时间和报销账单),那么,任何人都不会高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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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等级制存在于司法体系中。法官们在这一等级制中充当自命不凡的角色,从法庭工作人员、律师、诉讼参加人那里索取过分的尊敬。法官们随意带着某种程度的傲慢,怀着有资格专断的感觉,以不断索取尊敬的姿态,对待那些出现在他们面前的人。而事实上,法官们也的确是这样对待这些人的,这就为法律等级制提供了极端恶劣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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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是这样一种行为的同谋:他们期待,甚至享受其体验的纯洁性——被要求的绝对服从的性格,伴以事实上是一决雌雄的游戏联想。除此之外,司法体系,与律师界的等级制以及特定事务所的内部等级制一样,是建立在极端的功能专业化和能力分化的基础之上的。所有这一切都扭曲了正义的理念,使之对于普通人的理解和普通人的实践而言,是一种非个人的、不可接近的东西,同时又是强烈个人化的东西,因为在绝大部分时间里,每件事都有赖于卑劣的独裁者的奇思怪想和任性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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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等级制涉及律师和客户的关系。依各事务所在律师界的等级地位,不同事务所的工作是不同的。顶尖儿的事务所与大公司的经营者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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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所从事的一切都是基于这样一个隐含的交易:律师们接受,甚至热情参与客户自私自利的、不道德的或者竟然是犯罪的行为当中,以换取客户默认他们高得离谱的工作收费,而他们为客户所做的工作基本上是简单的或者心不在焉的,并且由于过分的研究和过多的文墨而使这一工作变得冗长臃肿。在他们被指定的领域内,律师们的行为表现就好像他们掌握了阿波罗神的预言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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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级制的较低层次有着不同的支配模式,主要涉及的内容是,在客户完全有能力自作主张的时候,律师却为了自己的方便或赢利,以适合自我道德和偏好的方式,为客户做决定。就像在公司法中,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不让客户得到做决定所需要的知识,同时还要将这种知识神秘化。但在最高层次以下的律师与客户的关系中,也存在着当事各方的社会不平等,律师比客户有更高的社会地位,而这一等级制强化着职业者的地位,又被职业者所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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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相关的最后一种等级制在于,律师总体上被社会安排于国家精英之列,甚至在有长期反律师传统的国度里也是如此。这在一定程度上简明反映了许多律师起步于上中产阶级这一事实,但也有一小部分原因在于,实际的立法与行政活动中律师的技巧和知识的有用性,还有一小部分原因在于,法律职业,作为一种忠于真实、助民解困的表达,具有真正的重要性和价值。以此为基础,律师们已经成功建立起一座社会威望和物质回报都极为优厚的大厦。在阶级体系的每一层次,律师们都被赋予与其客观品格极不相称的尊敬和权力。在他们的集体活动和个人社会生活中,他们都在利用这种尊敬,并且通过强调他们的所知与所为的神秘性,来强化这种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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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描述的法律等级制有三个共有特征:第一,所有关涉的人员在等级制中都自有其角色,而这些角色要求不同的活动和不同的能力。这里有合伙人、同事、秘书和看门人之分;有公司律师、商业诉讼律师、不动产律师、小额个人损害赔偿律师之别;有律师和外行人之界。第二,如果你将每一等级看成是人们从事生产的联合企业,则扮演不同角色的参与人取得不平等的报酬,行使不同程度的权力,既针对生产决定,也针对工作场所的组织和风格。在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被高度组织的寡头政治的世界里,这种情况再明显不过了,同样具备这种情况的还有作为一个单位的律师界,以及职业者对于客户和社会整体的等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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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某一文化框架内运行的每一等级制,都赋予这些活动和能力的差异性以意义,也赋予权力和报酬的不平等性以意义。这一意义在于,整体的安排是基于人们在才干和精力方面的自然差异,这种安排所起的社会作用是将法律给予社会的法律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最大化,因而有了公正。等级制反映了一种背弃。当事各方通过对他人的尊从或傲慢的行为,通过用自己的话语“解释”发生的一切,来显示他们参与了这一被分享的含义的领域(无论他们是否真的相信这一含义)。“为什么某些事务所年复一年都比其他事务所挣多得多的钱?”“这不足为奇,最好的事务所比次好的事务所收费更高。正因为它们收费高,所以能够雇用最好的法科毕业生,去赚更多的钱。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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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具有上述共同特点(活动和能力的差异性、权力和报酬的不平等性、精英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外,各种等级制以一种实用的方式彼此相关。内部等级森严的事务所是各事务所之间等级制的建筑材料,律师界作为一个整体与整个社会形成等级关系。部分的结构再生整体的结构,或者相反,这要视你的看法而定。个人之于事务所,恰如事务所之于律师界,律师界之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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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对律师界等级制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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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与法律等级制的关系是复杂的,因而我认为值得深入到某些细节中去,因为这能使我们洞察等级制一般是如何起作用的。我想以三种不同的方式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教育是使律师界等级制恒久不变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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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比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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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一种最简单、最微弱的效应,我们可以称之为“类比效应”。法律教育有其非常相似于律师界的内部构造。每个法学院都有教授、副教授、学生和工作人员的设置,大致相当于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安排。各法学院也自有其阶层,按照它们教什么、如何教、在法律教育领域有多大的权力,以及它们教职员工薪酬的不同而划分。在法律教育的世界里,有一种合法的意识形态,它依据能力、社会效用和公平的自然差异,解释这些层级划分并且赋予它们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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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一种“输入物”的法律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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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院之后,法律教育与法律等级制的第二种关系方式,来自于它作为教育而具有的特殊品格。法律教师不断的任务,不仅在于解释世界如何运作,而且在于构造它理应如何运作的理念。就其现行的运作而言,法律教育与一般教育的相同之处在于它所鼓吹的信息:事情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它是最好的或者是接近最好的,它应该是这样。换言之,法律教育体系产生了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法律教育向其他社会体系的“输入物”之一,因为律师界就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它从这一合法的贡献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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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所说的,不是法学院讲授的法律执业,而是关于有效的法律规则的一般信息。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法学院所做的,决不仅是讲授这些规则,它们还讲授为什么它们是一种好东西。这些规则提供了一个框架,社会活动家们在其中创造了我们社会所有的等级制,包括律师界的等级制。如果规则是另一番样子,比如,如果所有的老板们都有法律义务每天用一部分时间自己打字,或者如果秘书们都有法律权利得到作为晋升前提的教育,则等级制也会是另一番样子。法律教育在使有效规则合法化的同时,也使这些规则顺理成章导致的诸多后果合法化,这些后果就是劳动分工、权力和报酬的不平等。通过教导法科学生“规则是千篇一律的”,法律教师还教导学生们有资格在公司法业务中取得6位数的薪水,就像医生和业务经理们有资格取得他们的薪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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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一般性的意识形态中,法律教育要告诉律师某些特别的事情,也就是,他们所做的不是工匠之所为,而是“法律推理”。法学院说服律师和公众相信,律师所做的不仅是运用我在关于课程的那部分内容里所描述的技巧。法学院要为这种说服承担大部分(尽管不是绝对的)责任。因此,它们还至少部分地为律师力图建立在虚幻基础之上的等级关系承担责任。法律推理的神秘再次强化了所有这些等级制,因为它似乎使进入法学院的人参与那些负载着社会价值的秘密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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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的实际能力——规则体系、要点确认、案件分析和控辩策略方面的知识——有着真正的社会价值;这些能力不易获得;而一个没有这些能力的人不可能有效执业。但是,这些能力被法律教育的神秘性搞得看上去无法接近和获得。法学院通过将这些能力神秘化,使这些能力似乎有必要被限定在一个小集团内,这一小群体被推定为有超人的天赋。反过来,这也使得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联合体中进行分工看起来非常必要,其结果是使绝大部分的参与人(秘书、副手、办公室助理、法庭书记官、看门人、法官秘书等)坚决而永远地被排除出最具挑战性且报酬优厚的工作。一旦在“职业”基点上贬低了其他人的价值,则由进入法学院的人专门从事最诱人的工作,既掌握整个局面,又取得绝大部分的收益,就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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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前途的律师群体的等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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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对律师界的等级制起作用的第三种方式是构造潜在的律师人口,以便使他们无需做大的改变即可融人现存的律师事务所的等级制中,并且显得自然、有效和公平。为了理解这一点,可以做这样的想象:由于某些古怪的机缘,这个国家所有的律师决定创造一个由大致平等的多家事务所构成的律师界,以取代现存的等级制。即使假定大家异口同声决定这样做,这一计划也将遇到诸多阻碍,包括我们社会其他各种等级制的类比影响,关于现存法律安排以及法律推理性质的思想信息,这些都是学校当前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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