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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55 不过,平等的计划还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法学院的毕业生是作为一个业已按等级制排定座次的群体而进入法律执业的。他们已经有了不同的能力、不同的价值和预期,以及对于法律执业应当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不仅如此,甚至在他们开始之前,他们在许多方面,尽管不是所有方面,就已经是不平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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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57 这一群体的内部结构与律师界的格局大略对应:一些有前途的律师是为精英实务准备的,其他人只能从事平庸的执业。整个群体在绝大部分时间内都相信:他们中的这些不同和不平等,自然而然地产生于个人的特性、品行的优劣,才干、精力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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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59 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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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61 1.肯尼迪指出政治价值经常与法律教义的学习相融合。拉尔夫·内德尔描写了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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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63 学生们被调整,以应对某些问题和要点,他们在形成或者模仿这些问题和要点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规则。在延续讲授内容的现状过程中,讲授形式已经至关重要。几十年来,法学院的课程非常忠诚地反映了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商业需求。[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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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65 对法律教育的又一批评是说,它依赖以上诉审意见为基础的案例教学法,这些意见主要是那些有足够经济实力进行昂贵上诉的人引发的,而对这些意见的依赖,则使指导带有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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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67 重点放在对上诉法院判决的研习上,这一做法没有考虑审判工作的实际难题,比如,法官和陪审团的偏见,刑事法庭上所做的交易,或者影响各利害关系人(比如各承租人)的政治因素。这与许多法学院一贯坚持的重点相一致,即,重点应放在一个被假定是价值无涉的法律理论方法上。在执业中,这意味着法科学生只能汲取沾染了法人价值观的理论。因此,他们能够解决法人的难题,却不能解决司法体系中的非正义或者由法人利益引起的其他非正义的难题。[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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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69 如果认真对待这一批评,我们应考虑以何种方式控制或平衡法律教育中的这些政治信息?社会在其中应有何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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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71 2.肯尼迪所指出的学生对精英身份的体验,被暑假实习的经历所强化。在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接纳学生,考察他们的工作,以备录用。理查德·卡兰伯格描述了他的实习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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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73 随着在“罗普斯与格雷”(Ropes & Gray)的暑期实习的进展,聚餐和外出应酬越来越多。有“劳动法聚餐”,其间,事务所的律师们讨论如何对付工人的各种需求,包括如何打赢年龄歧视案……有“公司法聚餐”,我从中了解到该事务所的女律师只能做信托和房地产以及健康医疗方面的业务,但不能做公司法方面的业务。还有在芬威(Fenway)举行的“夏夜联谊会”,联谊会上,所里一位律师用一大堆面值20美元的钞票让人们尽情享用食品和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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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75 在这当中,我也做了点儿小小的贡献……我投入大量时间努力帮助“新英格兰爱国者”(New England Patriots)避免了因欺诈行为而本应给予约翰·汉纳(John Hannah)的损害赔偿。我帮助几个富人确信他们的钱将留在他们的家中……我还参与了一个“公益”项目,修改《马萨诸塞州公司法》,使之对各公司更为有利。[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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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77 3.肯尼迪说人们一般接受这样的想法:等级制表达了每个人的净值,因而他们不仅接受与其他人的不平等关系,而且接受他们在这个不平等体系中的自我定位。你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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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79 4.法学院在再生职业等级制过程中的作用,进入法学院且最终进入法律职业集团,这一切多年来一直由法学院入学考试进行调停。这一考试要求所有应试人员认同法学院。这一有关法律学习能力的“客观”评价,被认为能对社会差别起到过滤作用,使得进入法律界的人大部分都是精英分子,即,只限于最好的和最聪明的。然而,一些研究认为,这一过程并不能完全摆脱社会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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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81 富兰克林·埃文斯(Franklin Evans)和唐纳德·洛克(Donald Rock)的一项研究分析了8所法学院新生的分数和背景。法学院入学考试不仅区分了富人与穷人,而且还区分了富人与中产阶级。社会经济地位“高”的学生比那些中等背景的学生,法学院入学考试的分数要高40分,而后者又比地位“低”的学生高出约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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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83 埃文斯和洛克还发现,分数与应试者某方面的个性有关,也就是他们对考试的焦虑……当社会阶层和焦虑的影响结合起来时,其冲击力是不容忽视的:有严重考试焦虑的低收入者,平均得到505分;只有轻度焦虑的高收入者,平均可得622分。[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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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85 查尔斯·凯贝尔和罗纳德·皮普金的报告指出:即使学生们的法学院入学考试分数和大学学习成绩以及学生的质量都是差不多的,社会因素仍然依不同的身份影响着学生在各法学院的分配。将7所法学院划分为3个等级:重点法学院、地区法学院和地方法学院。即使在同样的大学毕业背景下,与进入地区法学院和地方法学院相比,女性进入重点法学院的可能性比男性少40%。与进入地区法学院相比,天主教徒进入重点法学院的可能性比新教徒少48%,比犹太教徒少64%。并且,那些来自最高社会经济阶层者进入重点法学院的可能性,比来自其他三个社会群体的学生多40%〜60%。换言之,那些来自优秀院校、拥有最高学术资格的大学生,处在通向重点法学院的“内圈跑道”上。然而,一旦跑道因此而狭窄,则优势便属于来自最高社会阶层背景的犹太教或新教中的男性。[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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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87 上了哪个法学院,对于从事何种法律执业有着重大影响。关于这一点,弗朗西丝·凯恩·泽姆斯和维克托·罗森布卢姆在他们对芝加哥律师执业的研究中发现,芝加哥最大的50多家事务所的律师中,有73%来自仅仅12所全国性法学院——哈佛、耶鲁、哥伦比亚、芝加哥、密歇根、西北、乔治敦、纽约大学、宾夕法尼亚、斯坦福、弗吉尼亚和威斯康星——其中只有两所位于芝加哥。与此形成对照,个体执业者主要来自4所当地的法学院——劳尤拉,伊利特肯特(IIT-Kent),德保罗(DePaul)和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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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89 5.比较肯尼迪的分析与前章中哈德菲尔德的见解。哈德菲尔德认为,律师靠近法人客户是由于自我经济利益的驱使。肯尼迪则认为,学生们被社会化地认同这样的观念:法人客户提供最有趣的法律要点。这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吗?在个人利益中,金钱的作用是明显的。金钱与法律要点的复杂性又是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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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91 ♣职业法律教育,如上所示,并不简单地是一种技巧或技术教育;成为一名律师,也不只是简单地成为一名专家。法学院是一个学习新的思维方式并开始进入律师角色的地方。一方面,法学院有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它也采取过去学术经验的表面形式——书籍、课堂、讲座、分数竞争,等等。但是,正如博西格诺和法律教育批评家们告诉我们的,法学院比这复杂得多。律师思维是这个观念作用领域(ideational realm)——一个构建假设和抽象的事实模式的奇特领域——主要教授的内容,这里也是一个形象和想象的领域。肯尼迪将其描述为教师向学生所做的“世界在如何运转”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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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93 下面的文章扩展了对这种观念作用领域的理解,包括了那些贬损形象的种族和性别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在附着了法律思维技术评价以后,迫使学生们远离这样的群体,并牺牲自己的学术成就感。这种论点在任何时候都可能是有力的,但是,在法律对妇女或少数族群不断开放的时期,它惹起了一种特殊的需求:考虑法学院中法律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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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95 第三节 法律教授的日记[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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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97 帕特丽夏·威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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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799 星期四早上。我正感觉着一个法律教授的滋味——著述丰富,充满力量,这时,我的办公室响起了敲门声。这是K,一个一年级学生,正流着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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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801 “怎么了?”我问。学院的一个行政主管刚刚骂她是激进主义者。我的第一个本能反应是问她:“那又怎么了?”但是,我们正处在院长竞选期间,“自由派”是“找死”的同义词,因此,我努力让自己与这个颠倒的新世界保持一致——“激进主义者”可能意味着“捣蛋鬼”。我换了个问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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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803 K刚才到行政主管那里投诉刑法教授给全班出的考题。题目是莎士比亚戏剧《奥赛罗》的一个现代版,其中的奥赛罗被描写成一个“好战的非洲黑人将军”,娶了“年轻的白人黛丝德蒙娜”,后来,在一阵与性有关的暴怒中杀死了她。奥赛罗被交付审判。学生们要指出谋杀罪的要件。标准答案是要求学生能够特别指出挑衅刺激(provocation)这个要点,承认“一个粗鲁的、未受教育的摩尔人,可以理解地受到一个老于世故的欧洲人的诡计的欺骗”。K首先跟这位教授交涉,说她认为这个考题是种族主义的。教授否认这一点,说想出这些事实的不是他,而是莎士比亚。随后,K找到了行政主管,主管称她是一个“激进主义者”,不过在此之前,主管说她应当关注的是学习法律,而不是题材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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