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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要将辩护置于适当的位置,它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一名律师将生活和事业奉献于为他人而行动。牧师和银行家也是如此。银行家处置他人的金钱,牧师处置他人的精神追求,律师处置他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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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里还有区别:牧师或教士的忠诚,不是献给特定的教区居民的,而且献给教堂的,尽管他要关照教民的喜怒哀乐;银行家的忠诚则是献给银行的。为教民或贷款人服务的,是教堂或银行,是牧师或银行家所代表的机构,而不是他们本人。他们的忠诚与律师的忠诚殊途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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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名律师为政府工作时,情形也与牧师或教士不同,他的忠诚有了极好的遁词,因为如果说政府是他仅有的委托人,那有点儿不切实际。政府太庞大了,将他吸收了,他只是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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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一家公司的总顾问,也几乎是完全与委托人混同为一的。塔夫特(Taft)在阿尔巴尼(Albany)法学院做过一些讲座[330],其中提到在公司法律部的工作时说:“这种雇用所导致的结果,是使律师变成不折不扣的公司官员,他与公司的认同程度,就好像他就是董事长、秘书或者财务主管。”[331]事实上,他通常就是一名董事或者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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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私人执业的律师则不是这样,他的忠诚只针对他的委托人,他没有其他的主人。法庭不是他的主人吗?你问。法庭采取的立场难道不是与教堂或银行一样吗?律师不是法庭的一名官员吗?难道法庭不对他的忠诚主张权利吗?有所主张,但却以某种自相矛盾的方式。法庭确实要求律师尽其官方责任,但这一责任就是将自己奉献于委托人。基于法庭自己的命令,也就是法律的命令,法庭处在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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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伴其委托人能走多远?能够背离法庭到何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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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代理的人很有理由期望你对他比对别人好,换言之,你为他做的事应当比你要为其他人做的事有更高的水准。这里有很长的历史渊源。苏格拉底在《共和国》一书中,起笔就是已论述过的前柏拉图式的伦理,即,正义在于对你的友人为善,而对你的敌人为恶。因此,律师不知不觉发现自己对待委托人要好于对待其他人,并且其他人因而比自己的委托人要坏。一名律师,或者受托人,或者任何为他人服务者,对于外人的行为水准,要低于他对委托人、受益人或主顾的行为水准,尤其是在这些人与外人相对抗的时候。他被要求像对待野蛮人和敌人一样对待外人。律师越是对委托人忠心耿耿,他在为委托人服务时对其他人的忠诚与奉献就越少,就好像一个人只有一定数量的美德,给一个人多了,能够给别人的就少了。于是,一个以服务他人为职业的人,在他代表委托人与外人打交道时,发现自己的行为水准低于他为自己而行为的水准,也低于委托人自己代表自己的行为水准,事实上,低于任何人为自己而行为的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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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顾自己的危险而献身于另一个人的利益。代理行为使一个人远离自己。人们甘愿为别人去做他们不愿为自己去做的事——高尚的以及卑鄙的。我现在想做的是用法律执业中一系列困境来生动说明这一切。这些困境提出了伦理问题,但我认为,这些问题都没有简单的对或错的答案,而且我知道,没有任何伦理或道德准则能够导出任何答案。当这困境的原因在于为他人还是为自己之间的区别时,如何能导出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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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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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以前的委托人给他打电话,此人当时不幸成了一个逃犯。警察在抓他,他需要律师的建议。律师到委托人所在之处,听了整个情况后,劝他投案自首。最后,律师成功说服他相信这是最好的选择,并约定了一起去警察局的时间。委托人要用两天时间了结一些事情,做一些告别。当律师回到办公室,一名警察正候着他,问他的委托人是否在城里,具体躲在哪里。这是些警察有权问任何人的问题,这个不幸律师的即使稍有迟疑的回答,都足以出卖他的委托人。当然,他撒了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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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呢?律师与其委托人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关系之一。你会为你的妻子撒谎,你会为你的孩子撒谎。还有许多别的人,他们与你的亲密程度足以让你为他们撒谎,即使你为自己也不会这样做。但你为他们撒谎的限度在哪里呢?我不知道,你也说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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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个人都会遇到这样的场合:我们不想讲真话,不想全部或者不想立刻全部讲真话,我们不想诚实,想有些诡诈。坦言之,我们的确时常有这样的时候,有意地、或多或少地讲些合乎情理的假话。对他人而不是对自己完全诚实,是一种属于圣人、自负者和有勇气者的美德。即使当我们确实想说真话、全部真话的时候,也最终发现没有理由不以一种富于技巧且堂而皇之的方式讲出来。我们中绝大部分人怀疑自己这样做的能力,就像我们怀疑他人会为我们这样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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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出为什么我们不能坦言律师的职能之一就是为委托人撒谎,在我指出的为数不多的场合,我相信就是这样的。所幸这种场合很少,只当是职责所迫,出于无奈。日常时候,律师像任何人一样讲真话,但并不率直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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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被要求别太率直坦白,被要求提出他不相信的叙述和论点。不过,他的叙述越是接近细节,他就越可能讲真话,事实上是必须讲真话,因为没有人比律师更欣赏细节。在更总括的叙述中,他不得不脱开自己的确信和偏见,因为它们是无关的,除非不得不用它们来为委托人服务。但他的不诚实不能扩展到细节部分,当然,除非这些细节不属于他,而是委托人的秘密。除此而外,当律师为委托人说话时,不必精准到某些细节。而且,他永远不能失去缺乏精准这一声誉,因为他不受精准和法律的严格束缚,这是法律职业的两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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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说过,律师不可以对法庭说谎,但律师也可能有义务不去说。让我给你举个例子,它出自一位人所共知的最出色最尽职的律师塞缪尔·威利斯顿的自传《生活与法律》。在作者从前所办的一个案子中,他的委托人因金融事务被起诉,权利主张的细节并不重要。威利斯顿自然立刻拿到委托人的信件,吃力地翻阅一遍,搜寻、排列、核对。我们大可相信这些信件说明了整个情形,通常总是这样。开庭在即,但原告的律师既未要求看这些通信,也不要求出示。“他们不要求出示,我们就不觉得有义务拿出来。”[332]审理结束,“大法官在陈述其判决理由时,提到一个我知道是毫无根据的事实,我面前放着的一封信就可以证明他的错误。尽管我不怀疑自己保持沉默的适当性,但我当时还是觉得有些不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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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封信,一项证据,一个事实。设若这是一条法律规则,设若大法官同样错用某条威利斯顿知道已被修改或废除的制定法或者法规作为判决的理由,设若面前摆着的不是一封信,而是一部新制定法的复印件,那么,威利斯顿一定会打断大法官,提请他注意这一制定法。虽然有时会有争论,但毋庸置疑的是,这是威利斯的义务,根本不必怀疑他会认真履行这一义务,就如他尊重对委托人的义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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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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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仁慈,我必须冷酷。”哈姆莱特在去见母亲的路上这样说。同样,律师在走向法庭的路上也可以告诉自己一些奇怪的事情。但是,它们仅对那些没有区分真相与正义的人来说才是奇怪的。正义是某种大于真相并且比真相更为亲近的东西。真相仅是正义的一个因素,正义的整体在于让相关各方满意。为此目的,每一律师都必须说自己案件最好的方面,只能说最好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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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我们曾在其他事业中更多运用且成功运用的方法,但是,法律有成功之外的其他考虑。正义必须给予败诉方、他的朋友及同情者以任何失败者所能期望的满意。至少,能为败诉方做的申辩,都最大程度地做了申辩。整个事情都摊开在光天化日之下,应该给每个有关的人一种安全的感觉,当你在做决定前把最坏的情况考虑进去时,就会有这种感觉。司法的运作不是为了引出真相,正如科学的方法不是为了从原子里提取正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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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求律师从某种待证事实开始,这既是实际情况,也是法律主张。律师会见证人和去法律图书馆,都是为了获得某些东西。如果他是抱着开放的心态去的,那将浪费大量的时间。他首先要在心中形成定见,这是理所当然的,不过,他这样做仅仅是为了更易于发现有利于自己的东西。他死盯住最能满足其委托人利益的结论,然后开始努力说服其他人同意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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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律师被要求为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或者要接一个他明知有问题的案子时,摆在律师面前的问题,只对业外人士来说才是困惑不清的。布兰蒂斯说:“作为一种实际情况,我认为律师并不经常受这种问题的困扰,部分原因是,他当时易于相信,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他都确实尽力了;还有部分原因是,他或者放弃,或者搞定了许多他并不相信的案子。”[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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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真实不过的事情是,律师需要说服的首先是他自己。一位执业律师很快会从自身发现数量令人瞠目结舌的真诚。无论开始时他多么疑惑,到他草拟出辩护要点时,他都发现自己越来越相信自己所说的,直到他不得不返回原初的意见,以便为自己确定方向。之后,当他在法庭上开始辩护时,他的确信已经是完全的、非常真诚的。你说话时,很难不假戏真作。他相信自己正在说的话,这些话到后来会使他自己也像别人一样感到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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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所关心的不是我们有多么震惊,他真正关心的是我们是否被说服,他意识到,不具有说服力的论点还不如没有,因为这暗示着他没有更好的论点,除非他真的没有更好的论点,否则他不会把这种论点搬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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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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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接了明知是不在理的案子的律师而言,约翰逊博士的解决方式是经典的。它非常简单,又似是而非。博斯韦尔(Boswell)问约翰逊,作为一名道德家,约翰逊是否认为法律执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诚实这一良好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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