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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995 你不顾自己的危险而献身于另一个人的利益。代理行为使一个人远离自己。人们甘愿为别人去做他们不愿为自己去做的事——高尚的以及卑鄙的。我现在想做的是用法律执业中一系列困境来生动说明这一切。这些困境提出了伦理问题,但我认为,这些问题都没有简单的对或错的答案,而且我知道,没有任何伦理或道德准则能够导出任何答案。当这困境的原因在于为他人还是为自己之间的区别时,如何能导出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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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2999 一名律师以前的委托人给他打电话,此人当时不幸成了一个逃犯。警察在抓他,他需要律师的建议。律师到委托人所在之处,听了整个情况后,劝他投案自首。最后,律师成功说服他相信这是最好的选择,并约定了一起去警察局的时间。委托人要用两天时间了结一些事情,做一些告别。当律师回到办公室,一名警察正候着他,问他的委托人是否在城里,具体躲在哪里。这是些警察有权问任何人的问题,这个不幸律师的即使稍有迟疑的回答,都足以出卖他的委托人。当然,他撒了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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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01 为什么不呢?律师与其委托人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关系之一。你会为你的妻子撒谎,你会为你的孩子撒谎。还有许多别的人,他们与你的亲密程度足以让你为他们撒谎,即使你为自己也不会这样做。但你为他们撒谎的限度在哪里呢?我不知道,你也说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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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03 我们每个人都会遇到这样的场合:我们不想讲真话,不想全部或者不想立刻全部讲真话,我们不想诚实,想有些诡诈。坦言之,我们的确时常有这样的时候,有意地、或多或少地讲些合乎情理的假话。对他人而不是对自己完全诚实,是一种属于圣人、自负者和有勇气者的美德。即使当我们确实想说真话、全部真话的时候,也最终发现没有理由不以一种富于技巧且堂而皇之的方式讲出来。我们中绝大部分人怀疑自己这样做的能力,就像我们怀疑他人会为我们这样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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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05 我看不出为什么我们不能坦言律师的职能之一就是为委托人撒谎,在我指出的为数不多的场合,我相信就是这样的。所幸这种场合很少,只当是职责所迫,出于无奈。日常时候,律师像任何人一样讲真话,但并不率直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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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07 一名律师被要求别太率直坦白,被要求提出他不相信的叙述和论点。不过,他的叙述越是接近细节,他就越可能讲真话,事实上是必须讲真话,因为没有人比律师更欣赏细节。在更总括的叙述中,他不得不脱开自己的确信和偏见,因为它们是无关的,除非不得不用它们来为委托人服务。但他的不诚实不能扩展到细节部分,当然,除非这些细节不属于他,而是委托人的秘密。除此而外,当律师为委托人说话时,不必精准到某些细节。而且,他永远不能失去缺乏精准这一声誉,因为他不受精准和法律的严格束缚,这是法律职业的两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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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09 我已经说过,律师不可以对法庭说谎,但律师也可能有义务不去说。让我给你举个例子,它出自一位人所共知的最出色最尽职的律师塞缪尔·威利斯顿的自传《生活与法律》。在作者从前所办的一个案子中,他的委托人因金融事务被起诉,权利主张的细节并不重要。威利斯顿自然立刻拿到委托人的信件,吃力地翻阅一遍,搜寻、排列、核对。我们大可相信这些信件说明了整个情形,通常总是这样。开庭在即,但原告的律师既未要求看这些通信,也不要求出示。“他们不要求出示,我们就不觉得有义务拿出来。”[332]审理结束,“大法官在陈述其判决理由时,提到一个我知道是毫无根据的事实,我面前放着的一封信就可以证明他的错误。尽管我不怀疑自己保持沉默的适当性,但我当时还是觉得有些不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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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11 这是一封信,一项证据,一个事实。设若这是一条法律规则,设若大法官同样错用某条威利斯顿知道已被修改或废除的制定法或者法规作为判决的理由,设若面前摆着的不是一封信,而是一部新制定法的复印件,那么,威利斯顿一定会打断大法官,提请他注意这一制定法。虽然有时会有争论,但毋庸置疑的是,这是威利斯的义务,根本不必怀疑他会认真履行这一义务,就如他尊重对委托人的义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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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15 “为了仁慈,我必须冷酷。”哈姆莱特在去见母亲的路上这样说。同样,律师在走向法庭的路上也可以告诉自己一些奇怪的事情。但是,它们仅对那些没有区分真相与正义的人来说才是奇怪的。正义是某种大于真相并且比真相更为亲近的东西。真相仅是正义的一个因素,正义的整体在于让相关各方满意。为此目的,每一律师都必须说自己案件最好的方面,只能说最好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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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17 这不是我们曾在其他事业中更多运用且成功运用的方法,但是,法律有成功之外的其他考虑。正义必须给予败诉方、他的朋友及同情者以任何失败者所能期望的满意。至少,能为败诉方做的申辩,都最大程度地做了申辩。整个事情都摊开在光天化日之下,应该给每个有关的人一种安全的感觉,当你在做决定前把最坏的情况考虑进去时,就会有这种感觉。司法的运作不是为了引出真相,正如科学的方法不是为了从原子里提取正义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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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19 辩护,要求律师从某种待证事实开始,这既是实际情况,也是法律主张。律师会见证人和去法律图书馆,都是为了获得某些东西。如果他是抱着开放的心态去的,那将浪费大量的时间。他首先要在心中形成定见,这是理所当然的,不过,他这样做仅仅是为了更易于发现有利于自己的东西。他死盯住最能满足其委托人利益的结论,然后开始努力说服其他人同意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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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21 当律师被要求为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或者要接一个他明知有问题的案子时,摆在律师面前的问题,只对业外人士来说才是困惑不清的。布兰蒂斯说:“作为一种实际情况,我认为律师并不经常受这种问题的困扰,部分原因是,他当时易于相信,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他都确实尽力了;还有部分原因是,他或者放弃,或者搞定了许多他并不相信的案子。”[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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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23 再真实不过的事情是,律师需要说服的首先是他自己。一位执业律师很快会从自身发现数量令人瞠目结舌的真诚。无论开始时他多么疑惑,到他草拟出辩护要点时,他都发现自己越来越相信自己所说的,直到他不得不返回原初的意见,以便为自己确定方向。之后,当他在法庭上开始辩护时,他的确信已经是完全的、非常真诚的。你说话时,很难不假戏真作。他相信自己正在说的话,这些话到后来会使他自己也像别人一样感到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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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25 他所关心的不是我们有多么震惊,他真正关心的是我们是否被说服,他意识到,不具有说服力的论点还不如没有,因为这暗示着他没有更好的论点,除非他真的没有更好的论点,否则他不会把这种论点搬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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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29 对承接了明知是不在理的案子的律师而言,约翰逊博士的解决方式是经典的。它非常简单,又似是而非。博斯韦尔(Boswell)问约翰逊,作为一名道德家,约翰逊是否认为法律执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诚实这一良好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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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31 博斯韦尔问:“支持你明知是不在理的事业,你是怎样看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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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33 约翰逊回答:“先生,在法官决断以前,你并不知道它是不是在理。我说过,你要公正地陈述事实,你所认为的,或者你所谓的明知案件不在理,都必须来自推理,必须缘自你的论点的脆弱和乏力。但是,先生,这还不够。一个并不使你信服的论点,却可能使你要说服的法官信服:如果这论点确实使法官相信,那么,先生,为什么你是错的,而他是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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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35 约翰逊博士忽视了一个事实:知道案件是否在理是律师的事,发现是否在理是他的特殊职能。约翰逊博士的回答仅对没有出现问题的那些案件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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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37 律师对委托人是否有罪知道得非常清楚。不清楚案件是否在理的,不是律师,而是法律。法律不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它正努力去发现,因此,法律要每个人都得到辩护,每个有争议的案件都得到审理。法律因而使律师承接案件很容易,而无论他是否认为其他人相信这是个有问题案件。在其他人都认为这是个不在理的案件时,法律让律师尽可能容易地承接这个案件,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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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39 我们希望尽可能让律师轻易地接受不在理的案件,律师界助其一臂之力的方式是这样一条伦理准则:“在论点中声称自己深信委托人的无辜,或者深信自己事业的正义性,这对律师来说是不适当的。”称之为不适当,是便于律师觉得他不是必须这样深信。我认为,这必须是唯一的目的,因为不可能有其他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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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41 是的,承接一个不在理的案件,或者为有罪的人辩护,或者提出你不相信的主张,这都没有什么不道德。这在伦理上是中性的,是自由选择的。道梅尔(Daumier)有一幅关于律师辩论的素描:一位端庄的年轻妇女坐在他近旁,她身边有个小男孩正吮着棒棒糖。题目是“如果他不是在攻击这孤儿寡母,就是在为这孤儿寡母辩护。”可以刺痛一个律师良知的案件,总会撩拨另一个律师的美德。每一案件都有两个方面,每有一个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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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043 我不是玩世不恭,我不是讨论指导一个人如何为自己做事的道德,而是讨论辩护的伦理。我们讨论的是指导一个人如何为他人做事的特殊的道德法典。律师在其执业中——他们在其他地方如何行事与我们无关——在职业道路上走得越远,就越是脱开我们通常的道德,职业要求他们平等对待正确和谬误、邪恶与美德。一些律师没有发现可以取而代之的东西,而另一些律师则穿戴上新的耀眼的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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