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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已经太过乐观地谈论法律执业了,我已经像对另一名律师一样慷慨大方地宣讲。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执业像自由演讲,既为我们之所恨辩护,也为我们之所爱辩护。除了古代的祭神仪式,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职业能够提供这样多的机会,让你欣赏美德并运用邪恶,或者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运用美德并欣赏邪恶。当然,这种仪式在某些神庙里可以由贞节的处女举行,在另一些神庙里也可能由神圣的妓女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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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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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回头重新思考,也许是重新建构,我们列举和讨论的律师对委托人的“完全的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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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完全的奉献”并不完全。律师对委托人尽全部的义务,要求律师有所保留。如果律师完全地奉献给委托人,则委托人所得到的东西要少于他有权期望的分量。因为,如果一个人将全身心奉献给另一个人,他便毁伤贬低了自己,另一个人所得到的自然就少了。这不是一个悖论,而是一个简单的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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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关于这种超然的权威,它不是基督教,法律执业也不是典型的基督教的追求。法律执业是代理式的,不是利他式的,因而律师必须从基督精神返回到淡泊的斯多葛哲学,因为代理式的超然能够让他为委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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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文(E.R. Bevan)在其《斯多葛学者和怀疑论者》(Stoics and Sceptics)一书[334]中概括了斯多葛学派的信仰:“聪明人并不关心他的同胞……他仅为他们服务。宽仁是要有的,如你所想象的一样多;但是,一种东西是他不必有的,那就是爱……他必尽其所能做任何事,不逃避任何极端的肉体痛苦,为的是帮助、安抚、引导他的同胞,但不论他是否成功,这一切均与他毫不相关。如果他已尽全力帮助你,但没有成功,他会因为已经尽力而心安理得。你并未因他的努力而获益,这全不关他的事、同情,即眼见他人受难而引起的痛苦情感,是一种实在的邪恶……在服务于他的同胞的过程中,他必须准备牺牲自己的生命;但有一种东西是他永远不必牺牲的:他自身永恒的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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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多葛学派给我们一个完善的忠告,但却是无效的。如果一名律师要成为最好的律师,尽他对委托人的“全部义务”,则要以斯多葛学派为榜样,以斯多葛哲学为哲学。如果他选择了法律执业以外的行当,就让他做基督徒,但在与委托人的关系上,还是让他成为一个斯多葛学派的信徒,因为越是出色的斯多葛信徒,就越是一名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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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待自己的案件应像一部生动的小说,将自己与委托人相认同,就像与情节中的男女英雄相认同一样。然后,他将以极大的热情去工作,“就是绝大多数人在救助他人现实危急或者面对他人危机时所感觉到的那种热情……”[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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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如何确保超然?有两种方式、两种手段。所有的律师,或者几乎所有的律师,都熟悉其中一种或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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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方法是将整个事件作为一场游戏。我不是在说体育运动的正义理论,我是在谈律师与委托人的个人关系,以及他超脱于委托人的必要性。永远不要责备律师将诉讼视为一场游戏,无论你如何可以以此指责一位法官。律师是自身超然的,一个人若全身心投入到他人的困难之中,将其采纳为自己的困难,则他将被这些困难吞没。他必须站在自身个性的高地上,不仅为了保护自己,还为了给委托人所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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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方法是具备一种工匠意识、也许这是同一回事,但我认为不全是一回事,在游戏中,只要你竭尽全力,就会有满意,全不必得到好的分数,就像尽力做好任何其他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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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可能不得不将法律执业视为游戏,但如果他能够倚赖手艺,它就可能成为一门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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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比尽力做好一件事情,而全不顾其有用性或目的性,更具快乐兴奋之感了。这至少是一种闲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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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将律师比为执掌他人金钱的银行家和执掌他人精神志向的牧师。让我更进一步,将律师比为诗人,其诗句深入事物的核心。“他是那特殊的一人,用第二人称谦卑地向自然发言,在某种意义上,他是世界的庇护者。尽管他最切近于自然,但也最疏离于她。”[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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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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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柯蒂斯断言,那些为政府或公司工作的律师被他们的委托人吸收了。除了他们的雇主而外,这类律师应否对公众承担义务?思考联邦政府供职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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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律师之地位可给予特别考量,此类考量不适用于一般律师,不适用于对与《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责任守则》(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准则(Canon)八”有关的完全的行为自由所做的某种限制。[“准则八”规定:“律师应当帮助改善法律体系。”]例如,在“国内税收服务首席顾问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Chief Counsel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工作的律师,可以合理期望他不受公众指责地遵守某些与其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政策和规则,即使他本人不同意该机构所持的立场。但即使他亲自参与政策或规则的制定过程,他的良心也不大可能强迫他公开反对一项与其职业、伦理或道德判断相抵触的决定。然而,在此情形下,他在反对这一决定之前,应首先考虑辞职。在形成该决定的过程中,他不能滥用自己的职业信任。[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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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府充当公诉人的那些律师又当如何呢?如果某人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依这些公诉人的道德或伦理判断,他的行为并没有“错”,此时,他们是应当辞职,还是应当对他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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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事务所的律师又怎样呢?回忆上一章中的有关内容:通过磨损年轻律师的道德敏感度,来让他们做好执业准备。阅读下面一段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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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成为一名律师以前,我对律师的一种能力极为尊敬和羡慕,这种能力就是将个人信念拋在一边,热忱地为他所不支持的立场辩护。我不是把律师的这种法律技术视为妓女的做法,我是将这种为不可辩而辩的能力看成纯粹的辩护形式……但现在我认识到,将自己与自己的工作相分离,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在办公室一天要工作12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的律师,也是每天晚上不得不回家的人,他们也要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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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性质,经常掩盖现实中残酷的背叛。作为一般规则,作为一名助理,你所要做的就是那些分派给你的案子,除非你提出并能够阐明强有力的道德上或伦理上的反对意见。这种压力意味着,助理们采取的立场必然是摆脱他们不想做的案子,而这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职业的举动。它使你被人瞧不起,因为你不是一个“队员”……周围是一些通常将个人信念拋在一边的人,又被豪华的办公室、昂贵的工艺品和艺术级的法律技巧包围着,我发现,忽视我对某些委托人和案件的厌恶,简直太容易了。[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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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纽约快乐湖(Lake Pleasant)有这样一起案件:两名律师被指定为一个被控谋杀罪的男人辩护,委托人告诉两名律师,他还犯有两起不为警方所知的谋杀案。两名律师依照他的指点,在一个废弃的矿井中发现了两具尸体,并拍了照片。然而,直到他们的委托人在几个月后坦白了这些罪行,他们才将这一切告知警方。不仅如此,一名被害人的家长曾经向其中一名律师询问过有关他们失踪女儿的信息,这位律师否认掌握了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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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罗·弗里德曼,一位法学院院长,一名杰出的法律伦理学者,曾这样评论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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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律师在其中发挥着作用——预见到律师会频繁接触委托人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非常可能被归于犯罪,甚至可能像在“快乐湖案”一样,得知委托人真的犯有严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律师被要求泄露该信息,那么,保守秘密的义务就会被毁灭,与之一起毁灭的,还有对抗制本身。[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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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律师的辩护应否加以某种限制?只要律师是合乎伦理的,社会是否就会在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中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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