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23154
1702823155
然而,法庭在民事诉讼中因对真实事实的误解而做的判决,其后果可能像在刑事诉讼中判无辜者有罪一样严重。一个人会因一个错误的民事判决而失去工作或积蓄,变得一贫如洗,他所遭受的境遇可能像被投入监狱一样可怕。他的贫困可能使他成为公众的负担,可能使他的孩子们成为少年犯而锒铛人狱。然而,在任何司法区域内,政府都不会因一项非刑事判决给某个人造成了严重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即使后来证明该判决是基于伪证或者错误的证词。
1702823156
1702823157
我认为,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体系有某种基本的缺陷。如果一个人的钱包被盗,政府提起刑事诉讼,并且要为该指控负责。如果说一个人因违约而丧失了一生的积蓄,政府便不承担这种责任。难道政府不应该承担某种强制执行我们所谓“私权”的责任吗?
1702823158
1702823159
四
1702823160
1702823161
假定在一个“原始”社会,A声称B偷了他的猪。如果这是真的,则B违反了一条部落的规则。但是B却否认偷猪的事。于是A殴打B 并杀死了他。A杀B的行为是否证明B扯了谎?这一杀人行为是否构成对该部落规则的强制执行?现在假定类似的纠纷发生在美国。A起诉B,声称B通过欺瞒的手段取得了A的猪。一条法律规则说,如果B真的干了这事,则A有法律上的权利要回那猪或者等值的钱。如果A胜诉,这一有利于他的判决是否构成对该法律规则的强制执行,即使A是通过伪证,或者法庭因错误地相信一个诚实但有误解的证人,才形成这一判决的?
1702823162
1702823163
这个问题,我曾问过一位律师朋友,他回答说:“从理论上说,是这样的。已认定的事实在理论上必须被假定是真实的。”他的回答并不令我满意。我们必须接受法庭认定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当法庭裁决一个人为他所没有实施的欺诈行为负责时,就认为那条对付欺诈的法律规则真的被强制执行了。事实上,我的朋友是说,即使法庭真的对90%的案件的事实都做了错误的认定,法庭依然要强制执行这些规则。
1702823164
1702823165
这一结论并没有干扰强硬的犬儒学者。可以想象他会说:“从长远看,法庭在发现事实过程中是否犯了许多错误,并且作为一种结果,导致了错误的判决,只要公众基本上不了解这些错误,那又有什么关系呢?……如果一条非刑事法律规则是可取的,比如,一条有关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义务的规则,为什么还要费心关注特定案件中法庭是否因没有发现真相,而将该规则适用于没有违反它的人呢?公众尊敬该规则,并且它已渗透到公众的习惯中,只要公众不知道这是一次错误的适用,那么正确适用与错误适用就没有什么不同。如果你认为惩罚无辜或者对没有违法的人错误判决剥夺其金钱是非正义的,则我的回答是,那些被有效掩盖的非正义,不仅对社会无害,反而对社会有益,因为它们充当了有益的榜样。不要对这类错误吹毛求疵。”我怀疑是否会有读者同意这种犬儒学派的观点。
1702823166
1702823167
五
1702823168
1702823169
没有人怀疑,发明通过解决纠纷来维持和平的法庭,标志着人类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难道我们对这一进步如此满意,以至于裹足不前了吗?难道一个现代的文明社会对于法庭的要求不应只限于排解纷争吗?我认为,我们社会的法庭的基本目标应当是特定纠纷的公正解决,是特定法律诉讼的公正判决。
1702823170
1702823171
纷争的公正解决,要求某一法律体系中的法庭能够并且的确不懈地努力接近特定的法庭争议的真实事实。我反复强调,法庭的正义是零售的,而不是批发的。法庭在每一特定案件中发现事实的工作,因而呈现为现代法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尽管我对许多能干的法官充满了欣羡与敬意,我仍然必须说,这项工作没有达到其可能达到和应当达到的水平。
1702823172
1702823173
提示与问题
1702823174
1702823175
1.柯蒂斯评论说:“司法的运作不是为了引出真相,正如科学的方法不是为了从原子里提取正义一样。”弗兰克法官会同意这一观点吗?没有真相,何谈正义?
1702823176
1702823177
没有知识能有真相吗?苏格拉底与忒特修斯(Theaetetus)的对话是不是使问题更加复杂?
1702823178
1702823179
苏格拉底:一个完整的职业,要证明真正的信念不是知识。
1702823180
1702823181
忒特修斯:何以如此?哪个职业呢?
1702823182
1702823183
苏格拉底:那些以知识分子典范著称的演说家和律师们的职业。这些人运用技巧去制造确信,不是通过指导,而是通过使人相信那些他们希望人相信的东西。你几乎无法想象,老师们能够聪明到足以在短时间内,指导他们的听众彻底相信没有亲见的抢劫或其他暴力案件的真正事实。
1702823184
1702823185
忒特修斯:是的,我无法想象,但他们能让听众确信。
1702823186
1702823187
苏格拉底:并且通过你所谓的确信,使他们相信某种东西。
1702823188
1702823189
忒特修斯:当然。
1702823190
1702823191
苏格拉底:而当陪审团确信了只有亲见才可知道的事实,然后根据传闻证据进行判断,接受一种真正的信念的时候,他们就是在没有知识的情况下进行判决,尽管他们的定罪是正确的,他们的确信就是正确的吗?
1702823192
1702823193
忒特修斯:肯定是。
1702823194
1702823195
苏格拉底:但如果真正的信念和知识是同一样东西,则最好的陪审员也无法在没有知识的情况下具备正确的信念。因此,似乎它们又是不同的东西。[345]
1702823196
1702823197
2.弗兰克会如何看待下面的引文?
1702823198
1702823199
正义,作为一种职业理想,在某种程度上被腐蚀了,因为有关正义的文化使人很难说律师的生活是牧师式的,而牧师的目标,除了正义之外,还有同情和希望。同情是忠告的核心,而忠告是律师绝大部分时间在做的事情。律师在绝大部分时间里不是“分配”、“运用”或者服务于正义,而是服务于那些知道和想要知道如何渡过难关的人。职业文化所声称的对正义的关切,通常与这一事业无关,它使同情成为更加困难的事情,因而职业文化把事情搞得更糟。律师职业生涯中对希望的落实,涉及将知识和智力技巧运用为一种对真相的表达。但是,在职业文化中对正义的绝对关切,通常以强制而不是以真相的话语表达自己,由此,职业文化也使事情恶化。正义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职业美德,但不足以成为一般律师所信奉的人生理想。[346]
1702823200
1702823201
3.在刑事案件中,国家是法律争端的一方。这一事实能否解释为什么政府在这类案件屮更卖力地寻求真相,而在民事案件中则不是这样?如果法庭为解决私人纠纷而亲自进行寻找真相的询问,这是否会危及它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身份?如果是这样,如何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
1702823202
1702823203
4.依弗兰克的见解,在私人的诉讼中,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是什么?他所建议的律师的作用是否不同于柯蒂斯的主张?
[
上一页 ]
[ :1.70282315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