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23659
……法律最好是被理解为多重目的的体现。“法律”的一个目的是执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中创制的规则和特定案件标准,通过推理形成裁决,进而为相似情形创制行为规范,为指导未来而创制先例和裁决汇编。“法律”的另一个目的是提供公共论坛,以定纷止争。两个目的共同的必要基础是这样一个前提:法律和法律程序是公开的。私下的、秘密的法律或法律程序,既不能提供塑造他人未来行为的信息,也无法提供一个公共论坛。
1702823660
1702823661
法律的终结:被私人化的法律
1702823662
1702823663
通常说来,导致法律衰落和可能终结的路径,既不是故意的扼杀,也不是自然的、无可回避的事件链条,而多半是一些过程的无意结果。具有讽剌意味的是,这些过程本意是要改进法律过程,或者是要应付一个有限资源体系中增加的程序费用。许多这样的改变导致纠纷的私下解决,导致法律被掩盖,以致消失。在审前阶段,为使民事诉讼过程顺畅快捷而进行的改变,包括速审指定(fast-track designation)……以及更多地运用其他纠纷解决的办法,比如仲裁和调解……
1702823664
1702823665
速审指定,单独看来,只是简单地设定一个提前的最后期限和审判期限,因而表面上没有影响到法律程序的公开性。然而,我们有理由担心,在它适用时,加速的日程和审判期限迫使当事人进行和解……
1702823666
1702823667
法律诉讼中的“职业赌徒”现象也有鼓励和解的作用。与一生中可能只参加一次诉讼的多数人不同,一些机构实体,比如保险公司,可能是定期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基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质,这种“职业赌徒”可能有一种特别的和解冲动,为的是避免可能导致大量相同法律诉讼的相反先例。
1702823668
1702823669
法律的观念有时带有某种神秘的气息,法律的行话,对外行人来说多半是陌生的程序,法律执业限于那些受过高等教育且在特定的州取得职业执照的人,这一切,都增加了法律观念的神秘色彩。尽管如此,人们广泛接受的观念仍然是法律程序必须在公开场合进行。法律程序的公开性是普通法的一个特征,而公开审判所具有的持续的核心性和重要性,从宪法中可以找到明确的印证。
1702823670
1702823671
作为宪法权利的公开审判,虽然只是明示为适用于刑事程序,但法律程序的公开性,在民事诉讼中也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一些特定程序可能因各种理由而不对公众开放,但是,非公开的或者说“神秘”的法律程序,传统上只存在于为数有限的背景中,比如大陪审团询问和军事法庭。甚至是陪审团不在场的动议听证,比如证据反对,也都会被法庭书记员记录在案,以备上诉法院审查。法律和法律程序的公开性是先例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702823672
1702823673
虽然经常以被告人的权利来论证公开审判的合理性,但是,公开审判使被告人和整个社会同时受益。
1702823674
1702823675
与法庭角色有关的独立的公共利益,在第一修正案中找到了依托。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利益,在三个主要方面有别于第六修正案所保证的公开审判。第一,它的基础是被宪法保证的言论自由所包括的公开讨论和个人自治的权利,而不是对于在特定案件中获得公正结果的关注。第二,因为涉入审判的当事人并不直接关心第一修正案衍生的隐私权,但从程序角度看,即使当事人有义务服从不公开审理,公共利益仍然要求进行单独的检视。最后,这项权利既适用于民事审判,又适用于刑事审判,这不同于第六修正案明示适用于刑事审判的权利。
1702823676
1702823677
社会从公开审判中获得的益处,不仅包括公众监督程序不当的能力,而且包括为教育的目的或者仅仅是出于好奇而观察程序的能力。
1702823678
1702823679
防止司法滥权,便利真相揭示,昭告宣示公众,或者更概括地说,让法律和法律程序始终处于公众视野之内,是否从上述各方面看待问题,对于法律本身来说是极为关键的。从而,在美国,“法律”这一术语是包括一个对其含义至关重要的公共维度的。不幸的是,和解及其他新近的程序改变,虽旨在令诉讼顺畅快捷,但其伴生的反面效果却是使法律过程避开了公众的视线。
1702823680
1702823681
无论和解是否通过传统的谈判或某些替代性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它都是令人忧虑的。进入正式法律诉讼的当事人,一旦选择了自愿和解,这种忧虑就产生了,因为它将诉讼带离了司法场合,进而带离了公共论坛,留下的只是一份私人的和解协议,而不是一项公开的司法裁决。在民事案件中,和解合同中通常包括的秘密协议,进一步遮蔽了具有根本意义的信息、推理和结果。不仅如此,和解意味着折衷,即,双方所同意的结果,其实都是对他们相信自己有资格享有者的调整。因而,通过和解所达成的“正义”是大可质疑的。在刑事案件中,辩诉交易是民事和解的类似物,由其共生的利弊所决定,潜在地危害着宪法的实体保护,包括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
1702823682
1702823683
和解的压力会持续到审判阶段……判决的要约通常发生在审判之前,但也能发生在审判过程中,这时候,确定责任和确定赔偿的程序一分为二,因而也是一种转轨装置。
1702823684
1702823685
当一起正式诉讼的和解动机,甚至压力,不是来自当事人,而是来自法官的时候,更深切的忧虑就产生了。
1702823686
1702823687
一旦法官鼓励和解,就会产生某些相同的后果:诉讼,从公共论坛转向私下了结,而最终的解决,非常可能是一份私了协议。但是,由于这一过程牵涉了法官,因而会有其他的衍生后果。法官们可能重手压服当事人和解了事,在此过程中,法官们可能提出对案件活力的评价。由于法官的传统作用是不偏不倚的,故而这些评价可能产生不适当的分量……
1702823688
1702823689
当和解成为处置法律权利主张的主要手段后,就生成了一个秘密法律的制度。这并不是说法官在和解的努力中是违法行事的。然而,法官在这种会面中运用的法律版本,几乎肯定是比较主观的,被裁剪得更适合达成和解,而不适合问题的解决。毫无疑问,法官在和解中适用的“法律”,其范围是广泛的:既有公开审判时适用的法律和权威判决,也有高度个人化的、为各方当事人裁剪的版本,意在强调他们各自面临的困难,同时还有纯粹专断的特别规则,目的只在于促成默许乃至投降。
1702823690
1702823691
“法律”本身并不直接适用于这样的制度,代为适用的是“影子”法律。它耗尽法律的活力和力量,使其丧失指导和劝服的能力。即使案情相同,不公开的和解也容易生出不同的结果。原因很简单,和解条款通常是保密的,不对其他潜在的诉讼当事人开放。这种不同处遇的潜力,违背了最基本的公正理念: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1702823692
1702823693
虽有这些缺陷,法院还是热衷于和解,而全不在意和解是否妨碍生成有价值的先例,或者毁坏既存的先例……
1702823694
1702823695
不仅如此,加倍努力通过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了却案件,有损于作为先例为我们公布的司法判例的适用。今天,“一般的”案件都是在未经裁决的情况下解决的,只有反常的案件才最终进入法庭,由陪审团裁决或者由法官判决。
1702823696
1702823697
对和解的广泛认可,从两个方面促成了规范性法律的消失。第一,作为和解的结果,被决定的案件减少了,而和解的诉讼“失去”了司法和公众的监督。这意味着,法律的主体得以适用其规则和标准的、正式的、公布的各种决定大大减少了。第二,和解歪曲了法律,因为它们典型情况下是保密的,无法构成合法的先例……
1702823698
1702823699
在完全不涉及回避和掩盖法律——尽管它们也促成了法律的终结——的范畴内,还有仲裁和私断(private judging)两种过程。虽说仲裁和私断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择的形式,但它们所提出的问题,既相似,又截然不同于前面讨论的和解问题。
1702823700
1702823701
在某些形式的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产生之前同意由第三方解决任何未来的民事纠纷,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典型地规定了仲裁条款。另一些仲裁形式,尤其是前置于司法的仲裁,还有私断,都通常是在纠纷已然产生,有时甚至是诉讼已经开始后,才发挥作用的。
1702823702
1702823703
与谈判达成的和解不同,典型的仲裁是一种强制的、有拘束力的决断,当事人不能走开,不能另行选择……
1702823704
1702823705
有资料显示,仲裁条款的使用增加了。有价证券业的雇员回扣,卫生保健业的医疗服务使用条件,健康保险业的保险前提,银行和金融业的标准客户合同,以及雇主为非工会会员设置的雇用合同,等等,这些事项与合同中都在固定地使用着仲裁条款。
1702823706
1702823707
尽管仲裁作为传统诉讼之外的一种更加快捷的选择而被推崇,但这种快捷是有代价的。仲裁人通常并不写出意见,而是下发判定(award),只说明谁获胜并获赔偿。仲裁人不必为其判定提供任何理由,缺乏当事人的同意,也不受前例的约束。另外,与仲裁相关的行为中,一般也没有证据展示。仲裁程序典型情况下是私人性质的,不适用《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1702823708
[
上一页 ]
[ :1.70282365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