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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中午,厄德曼回到施威特泽尔法庭下面的看守所,透过栅栏问一个贩毒者,是否有人愿意为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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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无法与任何人取得联系,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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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为你去联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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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我妈在辛辛那提。”他正要把电话号递给厄德曼,这时狱警要开门塞进更多的人,厄德曼向一旁让开。其中一个在押人是理查德·亨德森,那个想要审判的毒贩。他走进来,面色迷蒙,无精打采。他一气儿走到牢房中央,停在那里,向前直视。足有3分钟,既不挪步,也不旁视。然后,他两步走到长椅边,坐下,将双手放在膝间,在那里搓着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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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小时后,施威特泽尔法官就要结束这一天的案件了。旁听者都离开了,只剩下法庭工作人员。每个人都疲惫不堪。为了加快进度,施威特泽尔告诉狱警把今天没有处理完的看守所里的人都带到法庭门外,等待叫他们的名字。出现了5个人,他们的案子都已被延期,现在只不过是清点一下,以确保没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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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是亨德森。一名狱警架着他的胳膊走了进来,一个人说:“这是亨德森,他被延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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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刚往法庭里跨了几步,听到这句话后,迅速让亨德森回转身,带他走向门外。亨德森迅速经过法庭时,留下了像是挥鞭甩出的弧型。他以狱警为轴环望一周时,死寂、麻木、僵尸般的眼神,其中有着某种东西触动了在场的每个人,看来非常怪诞,又陌生,又可怜,每个人都禁不住苦笑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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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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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厄德曼说:“我们需要更多的法院、更多的地区检察官,更多的法律援助和更多的法官……”又说:“就只关注如何清理案件日程表,就只关注如何让这帮坏蛋尽快入狱,并在里面待得更长。……这许多年里,他们从未问过如何让被告得到更多的正义。”如果正义不仅是一种“清理案件日程表”的行动,提供更多的法院之类的东西,如何会导致更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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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觉得如果厄德曼相信被告没有得到正义,就阻挠地区检察官和法官,直至司法体系瘫痪,这样做是否合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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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什么法官和律师很在乎让被告在法庭上公开陈明自己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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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辩诉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恢复原状、威慑、报应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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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那些对监狱制度丧失信心的法官或律师,允许被告通过辩诉交易离开监狱,这样做适当吗?狱中的境况影响量刑的过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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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的终结[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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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克斯·珀什贝克尔 德布拉·里恩·巴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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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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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来,关于法律在美国的作用,多数的解释都声称发现了并进而谴责我们社会日益增加的法制化。叫喊诉讼过度了,要求回归更少法律统治的社会,这些呼吁都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声音,并且经常以一些令人无法容忍的案例来加以说明。尽管这些对诉讼的描述中有一部分是基于事实的,但绝大部分的描述却反映了特殊利益群体争取政治和法律优势地位的努力。关于事实上并不存在的所谓诉讼“危机”的巧言和讨论,其实掩盖了一个更少为人所知,但却更有潜在深远影响的相反趋势: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规范形式的——实际的“法律”,正在让出其在法律过程中的核心地位。法律规范从公共核心的淡出,就是本文所鼓吹认定的“法律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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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终结呈现了多种形式,既是一种后果,也是被过分夸大的“诉讼爆炸”的副效果。以法律规范形式存在的法律的被侵蚀,在主流或公众的讨论中没有被清晰地理解,因而重点反而是对付一种谣传中涨潮的法律掠夺。然而,在民事和刑事领域发生的这种侵蚀,有一种使法律的定义和本质发生转型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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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张,使诉讼顺畅快捷的善意努力,原本要服务于它们意图中的目的,但这些努力所导致的程序,却无意之中在实际效果上带来了法律的终结。法律是至少有两个主要目标的社会建构。一个目标是提供行为规范——告知人们什么是可接受的行为边界,在边界之内,人们可以我行我素,超越了边界,人们会遭受某种惩罚;另一个目标是提供一种纠纷的公开解决。然而,试图控制诉讼过度的努力,已经导致一系列的旨在使诉讼程序顺畅快捷起来的“改革”,其中一些改革可以追溯到几乎60年前,它们正在极大地掩饰和减少法律规范的可见度和实际应用。因此,控制所谓“危机”的企图,消极地影响了对法律的更基本的理解,即,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携带者和传播者。随着数量巨大的法律适用躲开了公众视野,公民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被解释和落实的。不仅如此,非常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律在非公众场合以不一致的方式被适用和落实。由此,诉讼设置和程序中的这些变化,正在促成法律本身的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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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法律”的这些过程,可以归人3个一般范畴:(1)私人化(privatization);[350](2)掩盖;(3)清除。这些趋向和设置为的是驾驭增加的法制化,它们从公众领域,进而也从诚实的讨论和测试中,除掉了实体法;它们歪曲了被适用的规范,将法律变成它自己的讽刺画;它们导致法律氛围和全景的消失,导致制度能力的贬值和毁灭。在审判的层面上,案件的驾驭、处理过程与做决定之间有了真正的紧张关系,而做决定才是对法律规范的测试和适用。的确,现在,如此之多的法律已被隐藏,以至于上诉法院不得不创制法律,修正错误,而全然没有真正意识到什么构成了可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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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法律的终结”是由法律的保护者、守护者和传播者引导的,同时是由相当广泛的、对法律各怀好恶的个人和机构鼓励的。然而,法律的终结,其后果不仅影响深远,最终毁灭法律的德行——它们定义了美国和其他地方的法律,而且将会损害美国和全世界的“法治”的基本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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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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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布莱克法律词典》,这个所有美国律师和法科学生都熟悉的知识来源,法律,“在其最一般的意义上,是一个关于行动或行为的规则体,它们由支配性权威所规定,并且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理学的主要思想流派在法律的定义上观点纷呈,这也反映了琢磨一个有效定义是多么困难。尽管定义法律是困难的,尽管什么是法律的基础仍然是可争议的,法律这个人造物仍然保持了它被广泛接受的核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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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最近一些年,“法律”变成了“纠纷解决”的同义词。依我们的观点,这种将“法律”与“纠纷解决”等同起来的倾向,过度狭窄,易生误解。只从法律中掘取纠纷解决的成分,并将这一部分作为整体法律的同义词,这样做,导致一种错误而有害的特性描述。这种错误的特性描述在法律现象的终结中起到了巨大而显著的作用。“法律”至多不过是解决纠纷的一个过程,这种观点去除了法律的规范内容和规范强制,减少了法律在秩序社会中的意义。此外,将法律作为解决个人纠纷的一种基本方法——其弊端有目共睹,急需迅速整修——这种观点导致鼓励和扩散替代的纠纷解决方法,既是私人寻求的,又是司法提倡的。在一个较低的程度上,这个观点还有助于增加那些旨在使诉讼顺畅快捷起来的设置和程序。这些后果导致一种压力,进一步减少了作为一种规范要素的法律的可用性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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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的特性描述为“纠纷解决”,就是将焦点从服务于多重目的的、复杂而多面的“法律”,转向一种简单的设置。运用这种简单的手段,任何一种另类方法都可以替代传统的法律过程,因为最终的目标只不过是找到特定当事人之间特定纠纷的解决。如果这种解决被找到,工作也就结束了。通过采用这种狭窄的“纠纷解决”,更广泛的“法律”领域中的其他考虑,包括提供规范和社会控制,充当公共论坛,指导未来的相似情形,创制先例,以及将裁决汇编起来,以备直接或类比运用,等等,所有这一切,在没有得到明确思考的情况下,就都被漠视和抛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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