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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681 无论和解是否通过传统的谈判或某些替代性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它都是令人忧虑的。进入正式法律诉讼的当事人,一旦选择了自愿和解,这种忧虑就产生了,因为它将诉讼带离了司法场合,进而带离了公共论坛,留下的只是一份私人的和解协议,而不是一项公开的司法裁决。在民事案件中,和解合同中通常包括的秘密协议,进一步遮蔽了具有根本意义的信息、推理和结果。不仅如此,和解意味着折衷,即,双方所同意的结果,其实都是对他们相信自己有资格享有者的调整。因而,通过和解所达成的“正义”是大可质疑的。在刑事案件中,辩诉交易是民事和解的类似物,由其共生的利弊所决定,潜在地危害着宪法的实体保护,包括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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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683 和解的压力会持续到审判阶段……判决的要约通常发生在审判之前,但也能发生在审判过程中,这时候,确定责任和确定赔偿的程序一分为二,因而也是一种转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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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685 当一起正式诉讼的和解动机,甚至压力,不是来自当事人,而是来自法官的时候,更深切的忧虑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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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687 一旦法官鼓励和解,就会产生某些相同的后果:诉讼,从公共论坛转向私下了结,而最终的解决,非常可能是一份私了协议。但是,由于这一过程牵涉了法官,因而会有其他的衍生后果。法官们可能重手压服当事人和解了事,在此过程中,法官们可能提出对案件活力的评价。由于法官的传统作用是不偏不倚的,故而这些评价可能产生不适当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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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689 当和解成为处置法律权利主张的主要手段后,就生成了一个秘密法律的制度。这并不是说法官在和解的努力中是违法行事的。然而,法官在这种会面中运用的法律版本,几乎肯定是比较主观的,被裁剪得更适合达成和解,而不适合问题的解决。毫无疑问,法官在和解中适用的“法律”,其范围是广泛的:既有公开审判时适用的法律和权威判决,也有高度个人化的、为各方当事人裁剪的版本,意在强调他们各自面临的困难,同时还有纯粹专断的特别规则,目的只在于促成默许乃至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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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691 “法律”本身并不直接适用于这样的制度,代为适用的是“影子”法律。它耗尽法律的活力和力量,使其丧失指导和劝服的能力。即使案情相同,不公开的和解也容易生出不同的结果。原因很简单,和解条款通常是保密的,不对其他潜在的诉讼当事人开放。这种不同处遇的潜力,违背了最基本的公正理念: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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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693 虽有这些缺陷,法院还是热衷于和解,而全不在意和解是否妨碍生成有价值的先例,或者毁坏既存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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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695 不仅如此,加倍努力通过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了却案件,有损于作为先例为我们公布的司法判例的适用。今天,“一般的”案件都是在未经裁决的情况下解决的,只有反常的案件才最终进入法庭,由陪审团裁决或者由法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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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697 对和解的广泛认可,从两个方面促成了规范性法律的消失。第一,作为和解的结果,被决定的案件减少了,而和解的诉讼“失去”了司法和公众的监督。这意味着,法律的主体得以适用其规则和标准的、正式的、公布的各种决定大大减少了。第二,和解歪曲了法律,因为它们典型情况下是保密的,无法构成合法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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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699 在完全不涉及回避和掩盖法律——尽管它们也促成了法律的终结——的范畴内,还有仲裁和私断(private judging)两种过程。虽说仲裁和私断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择的形式,但它们所提出的问题,既相似,又截然不同于前面讨论的和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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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01 在某些形式的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产生之前同意由第三方解决任何未来的民事纠纷,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典型地规定了仲裁条款。另一些仲裁形式,尤其是前置于司法的仲裁,还有私断,都通常是在纠纷已然产生,有时甚至是诉讼已经开始后,才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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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03 与谈判达成的和解不同,典型的仲裁是一种强制的、有拘束力的决断,当事人不能走开,不能另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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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05 有资料显示,仲裁条款的使用增加了。有价证券业的雇员回扣,卫生保健业的医疗服务使用条件,健康保险业的保险前提,银行和金融业的标准客户合同,以及雇主为非工会会员设置的雇用合同,等等,这些事项与合同中都在固定地使用着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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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07 尽管仲裁作为传统诉讼之外的一种更加快捷的选择而被推崇,但这种快捷是有代价的。仲裁人通常并不写出意见,而是下发判定(award),只说明谁获胜并获赔偿。仲裁人不必为其判定提供任何理由,缺乏当事人的同意,也不受前例的约束。另外,与仲裁相关的行为中,一般也没有证据展示。仲裁程序典型情况下是私人性质的,不适用《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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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09 随着公众视野之外的、毫无先例价值的私下程序的进行,仲裁虽在解决纠纷,但却没有为法律做出贡献,也没有为公众提供信息。仲裁条款和仲裁程序的增加,意味着越来越多的潜在法律未能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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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11 私断是仲裁的一种类型,双方当事人要正式出席庭审。这种俗称“租借法官”(Rent-A-Judge)的程序在加利福尼亚州特别流行,在那里,该程序得到制定法的授权。在私断中,双方当事人雇请一位退休的法官听案,然而给出一个决定。像传统仲裁一样,这个程序也是在公众视线之外进行的,其结果也是保密的,所以它也没有先例价值。然而,与传统仲裁不同的是,证据规则之类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在此一般是适用的。另外,这个程序结束后,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一次新的审判,并且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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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13 私断虽然表面相似于一次法庭审判,但它也有其令人忧虑之处。私断能够比传统听审更快地提供解决,不过,只有财力雄厚的诉讼参与人可以受用这种益处。不仅如此,私断使富裕的当事人能够雇请自己单方遴选的仲裁人,继而在公众视野之外进行庭审,除非上诉,否则无法设定任何先例。没有可见度,缺乏公开性,也无先例指导,这一切都是法律终结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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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15 和解、辩诉交易、仲裁和私断都是长期存在的观念。尽管不乏缺陷,但这些替代选择还是服务于一个有价值的目的:法庭可能无需充分庭审和决定每一起诉的案件。然而,特别是随着仲裁的兴起,天平开始从公开的、司法上的纠纷解决,倾向创制被私人化的法律过程。其中,非司法的决定者也在适用一定范畴的法律规范,从近似法律(或影子法律)到被私人化的法律(类似仲裁),再到非法律(比如违反现存法律规则达成的解决)。这些过程不仅制造了规范适用的不一致,而且是在公众视野之外进行的,其结果不外是既掩盖了法律,也歪曲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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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17 法律的终结:回避和掩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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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21 法律的终结,是无数意在使法律程序顺畅快捷起来的革新造成的,这些革新都打击了“法律”本身的核心部分。被私人化的法律虽说肯定促进了这一现象,但它只是这一进程的一部分。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谈判和解,还是运用替代的纠纷解决方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私下的解决消除了法律程序的公开性,将公共论坛出卖给私人,既未设定先例,也不遵循传统的证据规则及其他程序规则。这些设置和程序,根除和损毁了潜在的先例,歪曲了公众视野中的法律。源自“正常”案件的“正常”法律被隐藏起来,留在公众视野之内的都是些非常的、反常的或者怪异的案件和程序,这便进一步损害了公众视野中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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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23 对于法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而言,法律可见度的下降,其影响有着许多不寻常的实际衍生物。涉及相似事实和相似法律要点的案件可能已经尘埃落定,但却没有留下可以仰赖的先例,也没有关于权利主张的成功可能性及其潜在价值的指导。涉及相似事实和相似法律要点的案件也可能没有最终解决,只是导致了一个未发布的意见,或者可能只是揭示了基本结论,但却几乎没有给出分析性指导。涉及相似事实和相似法律要点的案件甚至可能导致了一个发布的意见,而如果这个决定,在不提供详尽法律分析的情况下,只宣布规则或标准,然后就简要总结说这些规则或标准被满足了(或者没有被满足),那么,这样的决定意见是无所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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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25 当法律可见度降低的时候,全体公众都会遭殃。在法律有助于建立行为规范这个意义上,如果法律指导不存在了,或者如果法律不为公众所知,公众就不会知道行为的预期和后果。不仅如此,当公众的理解仅仅是“绝大多数的诉讼都不进入审判,而是通过和解解决”的时候,就可能导致一种玩世不恭的看法:诉讼、律师和原告都受到贪婪的驱使,寻求的只是从被告那里得到“回报”。当绝大多数的诉讼都不进入审判时,就意味着只有非常的、也许甚至是怪异的案件才能得到审理。从得到审理案件所占的较小百分比来看,一旦高度公开的都是些古怪案件——根据它们的事实、权利主张或者裁决——就会强化公众的一种看法:法律是琐屑的、愚蠢的和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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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27 这些考虑,要求重新评价当前所理解、使用和创制的法律的性质。从进入法学院第一天起,法科学生所受的教导,就是先例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在评价委托人的权利主张时,律师寻求先例,为的是提出特定的法律要点,以适应特定的事实。先例之可得或缺乏,形成了律师解决案件的办法,驾驭着律师走向或者背离特定的论点和类比。不过,这些走近先例的办法都是以这样的主张为基础的:先例既有代表性,又反映了法律的状态。而这个主张可能不再是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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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729 如果我们走近一个已被决定和公布的案件,但着眼的角度却是:我们读取的案件是一个异类,而不是一个原型,那么,我们可能就不再将先例视为严格的、限制性的,而仅仅是提供了一条出路,但又不是唯一的出路。这种办法的结果可能是混合的:既扩大了有力而有用的论点,也扩大了脆弱而无用的论点。然而,在任何情况下,这个着眼角度都非常准确地反映了可得先例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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