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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属殖民地,陪审团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可由“曾格案”加以生动说明。1735年,一个纽约的陪审团,在被公认为殖民地最优秀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Andrew Hamilton)的激励下,向政府对持不同政见者的压迫说“不”,给约翰·彼德·曾格(John Peter Zenger)以自由。在纽约,只有曾格在印行未经英国市长授权的文字。他出版《纽约周刊》(New York Weekly Journal),一份旨在暴露某些政府官员腐败内幕的报纸。报上所有的文章均未署名,出现的唯一名字是印刷者曾格。尽管政府召集的大陪审团拒绝起诉曾格,但他还是被逮捕,以煽动性诽谤罪受到指控。虽然曾格没有写任何文章,甚至他是否同意这些文章的观点也不清楚,但是,假如陪审团遵从法官的指导,他们将不得不认定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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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排除这一障碍,汉密尔顿坚决主张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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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超越所有争议,同时确定法律和事实,在他们对法律不持异议的时候,他们应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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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勉励陪审团:“在裁决自己同胞的生命、人身自由或财产过程中,用自己的眼睛去看,用自己的耳朵去听,用自己的良知去理解。”他对陪审团所做的结案陈词,今天仍像其200多年前发表时一样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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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在法庭和你们各位陪审团的先生们面前的,不是微不足道的私人利益,你们正在审理的,不是一个可怜的印刷商的案件,也不只是纽约的案件,不是!它的后果影响着大英帝国政府统治下美洲大陆每个自由人的生活。这是一个最有价值的案件,一个事关自由的案件。我毫不怀疑,你们今天的正直行为,不仅使你们有资格受到同胞的热爱和尊敬,而且每个要自由而不要终身奴役的人都会祝福你们,给予你们尊荣,就像对待挫败暴政企图的那些英雄一样。通过一个不偏不倚的、未被玷污的裁决,你们奠定了保护我们自身、我们后代和我们邻人的高贵基础。自然法和我们的法律已经赋予我们一项权利——人身自由——至少通过说出真相,写出真相,暴露并反对这块土地上的专横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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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曾格案”中的行为相似]殖民地陪审团经常拒绝实施航海法,该法是大英帝国议会制定的,旨在使所有的殖民贸易都通过母国进行。因违反航海法而被大英帝国扣留的船只都被殖民地陪审团释放了,它这样做,通常是公然蔑视法律和事实的。为了回敬这一陪审团否决过程,大英帝国建立了海军中将法院(courts of vice-admiralty),以处置海事案件,包括因违反航海法而发生的案件。这些法院的首要特点是没有陪审团,这在殖民地居民中造成巨大痛苦,是最终激化出美国革命的主要怨愤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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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革命的前夜,陪审团否决在广义上已经成为美国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陪审员可以评价和决定事实和法律两种问题,这一原则被当时杰出的法学家们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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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亚当斯在1771年2月12日的日记中写道:陪审团否决法官指导的权力来自于一般裁决本身,但是,如果法官的指导与基本的宪法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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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一位陪审员仍有义务依照法官的指导,或者甚至依照特殊的事实,做一般性的裁决,而将法律问题委之于法官吗?每一个有感情、有良心的人都会回答:不。在这种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最佳理解、判断和良知,做出与法官的指导相反的裁决,这不仅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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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的推理,部分基于这样一条民主原则:“普通人……在法庭的每一判决中,都应有完全的控制权,即关键的否决权,”就像他们对政府的其他决定一样。在采纳宪法之时,陪审团否决的观点存留下来。像国父们所深知的,如果没有陪审团否决制,那么,假手法官的政府(或者通过法官的权力统治)将变成一种明显的可能,甚至已经成为现实。在“曾格案”审判过程中,两名律师因主张法官不应坐在审判席上,他是依国王的“意愿和喜好”就任的,而被该法官判处藐视法庭罪并被逐出法庭。如果殖民地居民忘却了曾以正义和法律的名义肆虐的司法邪恶,那么,星座法院(Court of Star Chamber)就是不太久远的记忆。因此,如果国父们意图通过某种公众控制方法限制无制约的、麻木不仁的法官权力,那么,殖民地居民最密切保障的陪审团制就是被选中的一个方法:对压迫者的权威说不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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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对陪审团否决有适当的理解,要求我们将其视为法律和司法运作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陪审团在这一背景下的自由裁量权是对检察官轻率失检的有效制约。如若没有正义、公正和仁慈,任何法律体系都无法充分施行其原则。每一技术性违法都不能被一个意图实现公正的法庭所惩罚。正如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可以剔除许多这样的边缘性案件一样,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有希望剔除其余的边缘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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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庞德之见,在落实法律过程中,“陪审团目无法律是极大的正确”。因此,陪审团是站在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的,是防止街头出现战壕的最后的法律堡垒。在很大程度上,陪审团给予司法制度以合法性,否则,它就没有合法性。法官控制的陪审团裁决,会毁掉这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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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陪审员赞成某个被告的行为,或者至少觉得其行为是正当的,但他因受法官的强迫而给被告定罪,那么,他对这个逼他违反良心命令做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就会失去尊敬。同阶审判的概念也因否定了陪审员依个人道德行事的权利而遭到阉割,因为如果陪审团是“社会共同体的良心”,怎能剥夺这种依良心行事的权利呢?一位被迫违背自己的判断而做出判决的陪审员,将反抗这个让他背叛自己的司法制度。任何一种制度,如果必须靠强迫人们损害自己的原则而立足,就不值得人们去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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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像否决原则的某些反对者所说的那样,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那么,没有自由裁量权又会导致什么呢?几年前,纽约警察局要在长岛高速路上赚点外快,它给每个违反任何一条交通规则的司机开了一张罚单。尽管警察并没有给未违章的人开罚单,但仍然激起了人们反对这一行为的巨大呼声。虽然很大一部分怒气发泄在这个卑鄙狡猾的聚敛之道上,但还有很大一部分怒气是针对这种缺乏自由裁量不分青红皂白的执法方式的。如果没有了自由裁量,法律制度会形同儿戏。但是,有权者手中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却也可以变成专横。对人民而言,这种裁量权的适度行使,不仅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也是陪审团否决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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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街上的普通人”卷入或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这是最重要的民主原则之一。在司法过程的框架中,陪审团已经发展成为反映这一信念的机构。“街上的普通人”变成“陪审席上的普通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代表坐在那里。作为“社会共同体良心”的具体体现,他通过司法过程而使判决的权威合法化、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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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征都是公众对政策制定者的有效控制。就司法过程而论,这只能意味着一件事:如果“陪审席上的普通人”要发挥他作为“社会共同体良心”代表的作用,有效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则他必须握有用以制止特定价值观分配中的任何“擅断”的权力和权利。不仅如此,他必须被告知,他有权力,更有宪法上的权利来行使这一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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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陪审团的工作是双行车道。社会共同体价值观被注入法律制度,使法律的适用回应着人民的需要,而参加陪审团则使人民感觉到他们在更大程度上参与了政府,从而使政府进一步合法化。陪审团概念这两方面的内容,是从作为宪政民主的政治机构的作用,向作为使政府和人民保持相互接触的作用流动。但是,假如像国父们所意识到的,严重背离民主之路的情况经常发生,则陪审团可以运用最后的否决权力,来纠正司法的严酷、屈从或者暴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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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托马斯·杰斐逊的话说:“如果要我来决定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机关被忽略,还是在司法机构中被忽略?我会说,将人民置于立法机关之外会更好些。法律的执行比法律的制定更为重要。”作为社会共同体良心的人民权力,制约着政府的专擅,它体现于成为陪审员并限制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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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为在法律体系之内发掘良心提供了一种制度机制。陪审团否决使社会共同体能够说:某条法律太严,某项起诉太重,或者某个被告行为正当,不应得施以刑事制裁。像威廉·昆斯勒(William Kunstler)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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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陪审团能够起到社会共同体良心的作用,否则我们的司法制度就会变得僵化不堪,导致矛盾的逐步激化,最终威胁制度本身的延续。换言之,陪审团是……必不可少的安全阀,可以让社会适应自身内部的压力和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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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陪审团做无罪裁决的每一政治指控中,该裁决是否因为检察官未能超越合理怀疑地证明其指控,或者证据明确显示出起诉的真正目的在于窒息政治歧见,或者该裁决很可能是缺乏证据和陪审员痛恨政府压迫的合成物,对此,我们并不总是十分清楚。因为有这种模糊性,因为意图问题模糊到足以使陪审员有足够的空间下意识地否决,所以他们真诚地相信:犯罪意图与反抗不公正的法律及其实施的良好信念,并不是一致的东西。可以说,作为陪审团否决事例的无罪裁决,对它的任何描述都不可能是完全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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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仁慈的陪审员:陪审团否决的复活[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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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兰·谢福林 乔恩·凡·迪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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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化法律命令之苛刻,并依社会共同体之道德正义感做出裁决,陪审团的这项权力长久以来一直是被承认的。[361]然而,广泛的争论在于,是否应当告知陪审员拥有此项权威。支持者将有权利得悉陪审团否决的指导视为民主遗产不能让予的部分,而反对者认为这等同于混乱和无政府。尽管过去法官的确告知过陪审员的这种作用,而且马里兰州和印第安纳州的法官仍在这么做,但绝大多数法院现在拒绝向陪审员诚实地解释,告诉他们对于将法律适用于面前事实的适当性问题有最终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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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这种不诚实不断受到质疑,在过去一些年里,一场持续的群众运动开展起来,目的是促成这样的观念:我们的陪审员应当被充分告知他们的权力。关于陪审团否决的告知,已扩展到更大范围的越来越多的公民和陪审团候选人。这一运动为的是使“陪审团否决”的观念恢复生机,并将其与民主的基本观念相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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