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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96 那些反对“阿普兰蒂案”的人谋求另外两个选择之一。第一个选择是,陪审团只需认定哪些是立法机关选择的、成为犯罪要件标签的那些事实,而那些被贴上量刑事实标签的内容,无论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增加了刑罚,都可以由法官来认定。这就意味着,法官可以对一个人施用谋杀罪的量刑,即使陪审团给他的定罪是非法持有用于谋杀的武器,或者驾车逃离死亡现场时在公路上非法并线。即使是“阿普兰蒂案”的批评者,也不会赞同这种荒谬的结论……如果陪审团被委托的事项只是确定被告人在某一时间做错了某件事情,只是对一州真正谋求惩罚的那些犯罪的事实进行司法询问的铺垫,那么,陪审团就不能在一州的司法机器中起到断路器(circuit breaker)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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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3998 第六修正案是否并入了这个可操作的标准而不是“阿普兰蒂案”的亮线规则(bright-line rule),这有赖于一种声称是否有理:宪法制定者本应将陪审团权利范围的定义留给法官对何谓“过分”的直觉判断。我们认为,这种声称是根本无理的,因为宪法制定者在宪法中设置陪审团审判的保障,其原因正在于他们不愿让政府来划定陪审团的角色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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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02 最终,我们的决定无法展示陪审团审判是否或者在何种程度上损害了刑事司法的效率或公正。有人肯定会争辩说,如果将司法完全留在专业人士手中,那么,这两种价值就会得到更好的实现。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那些遵从民法传统的国家,走的就是这条路。然而,关于宪法制定者心目中的刑事司法范例,根本没有任何模糊之处:它不是民法法系理想中的行政管理上的完美,而是普通法法系理想中的有限国家权力,这后一个理想是通过法官和陪审团严格的权威划分来实现的。像“阿普兰蒂案”所认定的,每一被告都有权主张,检察官必须向陪审团证明法律上构成刑罚基础的所有事实。在持分歧意见者的另外选择中,被告人就没有这样的权利。那么一切就都完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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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04 请求人得到的量刑超过了法律允许的、他所认犯罪的刑罚3年以上,而依据的是一个有争议的认定:他的行为伴随着“处心积虑的残忍”。宪法的制定者们不会认为下面的要求太过分:在剥夺一个人额外3年人身自由之前,这个州应当忍受适度的不便,将其指控交给“与被告地位相同并且比邻而居的12个人的一致投票表决”,4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at 343,而不是让该州的某个雇员来落实这种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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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06 华盛顿州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推翻,该案发回,依本意见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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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08 第三节 美国的陪审团审判[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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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10 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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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12 ……既然我的题目引导我讲述美国的司法运作,我就不能不提及陪审团这个机构。陪审团审判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观察点加以考虑:作为司法制度和作为政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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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14 我现在的目的是将陪审团作为一个政治机构看待,其他任何的路径都会使我偏离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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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16 ……陪审团首先是一种政治机构,要做适当的理解,就必须以此种观点看待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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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18 所谓陪审团,就是随机选择一定数目的公民,赋予他们暂时的审判权利。用于压制犯罪的陪审团审判,对我来说,似乎是政府中出色的共和因素。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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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20 陪审团这个机构可以是贵族的,也可以是民主的,依陪审员所来源的阶级而定。但它一直保存其共和性质,因为它置社会的真正领导权于被统治者或者部分被统治者手中,而不是置于政府手中。强制从来不过是瞬间的成功因素,而紧随强制而来的是权利的观念。一个只能在战场上对敌的政府,很快就会被摧毁。政治性法律的真正制裁要到刑事立法中去寻找,如果短缺了这种制裁,法律迟早会丧失其说服力。有权惩罚罪犯的人才是社会的真正主人。陪审团这个机构将人民本身,或者至少是某个阶层的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上,因而将社会的领导权赋予人民或者某个阶层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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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22 ……每个美国公民都是适宜的而又有法律资格的选举人。美国所理解的陪审团制,对我而言,似乎是作为普选权的人民统治的直接而最终的结果。它们是使多数得以进行统治的两种相等力量的手段。凡是选择以自己的权威进行统治,指挥社会而不是遵从社会的指导的人,都摧毁和削弱过陪审团这一机构。都铎王朝将拒绝做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让自己的代理人选择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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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24 ……陪审团首先是一个政治机构,它应被视为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当这种主权被推翻时,陪审团必然被摈弃,或者必须使之适应建立该主权的各项法律。如同立法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构一样,陪审团是国家的执法机构。为使社会能以稳定而统一的方式得到管理,有资格成为陪审员的公民的名单,必须随选民的名单扩充或减少。我认为这是最值得立法机关注意的观点,其他的观点都还在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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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26 我完全确信陪审团首先是一种政治机构,以至于当陪审团被用于民事案件时,我依然持这种观点。法律如果不以一国的习惯为基础,就总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习惯是一个民族唯一持久而坚韧的力量。当陪审团只为犯罪而设时,人民只能在特定案件中看到它偶尔的行动。在日常生活中,人民习惯于没有陪审团,它只被看成获得正义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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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28 相反,当陪审团在民事案件中起作用时,其适用便是经常可见的。它影响着社会共同体的所有利益,每个人在其运作中都会给予合作:因此,它深入到生活的所有习用之中,它使人的思想适应其特殊方式,并逐渐与正义思想本身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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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30 ……无论以何种方式运用陪审团,它都不能不对国民性发生强有力的影响。当它被引入民事案件中时,这种影响会极大地增强。陪审团,尤其是民事案件陪审团,将法官的精神传递到所有公民心中;而这种精神及其伴生的习性,正是为自由制度所做的最佳准备。它教导所有的阶级都尊重已经判决的事项,养成权利的观念。如果这两种因素被除去,则对独立自主的热爱只能变成具有破坏性的激情。陪审团教导人们做事公道,每个人审判邻人的时候,要像他自己有朝一日受邻人审判一样。在民事案件中,这一点尤为千真万确,因为虽然有理由害怕刑事追诉的人不多,但每个人都有可能涉及诉讼。陪审团教导每个人要勇于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有男子汉的自信,没有这种自信,任何政治美德都不会存在。陪审团赋予每个公民以某种管理者的身份,这使他们觉得对社会负有义务,并感到自己在政府中的角色。通过强迫人们将注意力转到他人的事务上,陪审团擦去了构成社会锈垢的自私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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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32 陪审团对于判断的形成和一个民族自然智力的增加有重大的贡献,我认为这是它的最大益处。可以将陪审团视为免费的公设学校,永远对外开放,每一陪审员在此学习自己的权利,与上层阶级中最有学识和最开明的人士进行日常交流,熟悉实践中的法律。通过律师的努力和法官的建议,甚至两造的激烈辩论,上述的一切都成为陪审员力所能及的事情。我认为,美国人的实践智慧和政治敏感,主要应归功于他们在民事案件中长期运用了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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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34 我不知道陪审团是否有益于涉及诉讼的人,但我确信它对审理这些诉讼的人极为有益。我将陪审团视为社会能够用以教育人民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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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36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是两造冲突中无私利的仲裁人,陪审员要相信法官,洗耳恭听法官的意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智慧完全支配他们的智慧。正是法官,总结各种让陪审员的记忆力疲乏不堪的论点,引导他们顺利通过诉讼程序的曲折路径,将他们的注意力指向那些让他们来此决定的事实问题,并告诉他们如何回答法律问题。法官对他们的影响几乎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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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38 看来似乎是限制司法权利的陪审团,实际上是加强了司法的权力,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法官特权的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美国的司法人员能将自己的职业精神渗透到甚至社会的较低阶层,是特别借助了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因此,作为使人民进行统治的最有活力的手段,陪审团也是教育人民如何进行好的统治的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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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40 第四节 陪审团否决——说不的权利[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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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42 阿兰·谢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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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044 根据陪审团否决原理,陪审员有着固有的权利,不顾法官的指导,依其良心,径自达成无罪裁决,被告人有权使陪审团得到这一指导。这是“良心”在陪审团评议中扮演法律认同的重要角色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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