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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82 作为法官,本人有义务就本案适用的法律指导诸位;作为陪审员,诸位有义务依循我所陈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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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84 陪审团的职能是审判事实问题,这些事实通过向本庭提交的起诉书和被告的无罪答辩状呈于诸位面前。诸位在履行义务时,既不应受怜悯被告的情绪的影响,也不应被反对被告的激情或偏见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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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86 你们仅应受制于向本庭的举证和我向诸位陈明的法律。法律禁止你们受制于情感、臆想、同情、激情、民意或公众情感。人民和被告都有权要求你们,他们也的确在要求和期盼你们,本诸诚实而平和之心,考量权衡本案证据并适用法律,以此达成公正裁决,而无论其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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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88 马里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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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90 陪审员们:[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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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92 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依宪法和马里兰州的法律,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既判断事实,也判断法律。因此,关于法律,无论我怎样告诉你们,其目的只在于帮助你们达成公正而适当之裁决,但这不应束缚你们——陪审员,你们尽可以按照你们的理解,接受法律并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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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94 第七节 美国诉多尔蒂等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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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96 United States v. Dougherty et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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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198 473 F.2d 1113(C. A. D. C.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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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00 巡回法院法官莱文戴尔(Leventh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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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02 被称为“D.C.Nine”的9名被告中,有7人对定罪提出共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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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04 他们之所以被定罪,是因为未经允许而进入“道尔化学品公司”华盛顿办事处,并在那里毁损了某些财物。上诉人和另外两名曾提出非辩护性无罪申辩(nolo contendere)的被告人,他们每个人都被控3项罪名,在地区法院法官约翰·普拉特(John H. Pratt)和陪审团面前受审。一项罪名是二级夜盗罪[22 D.C. Code§1801(b)],另外两项罪名是恶意毁损价值超过100美元的财物(22 D.C. Code §403)。经过6天的审理,7名被告于1970年2月11日被判两项恶意毁损罪名成立。对夜盗的指控未予定罪,但认定了一项较轻的非法侵入罪。旁注中写明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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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06 上诉人基于3项理由希望撤销原判:(1)初审法院法官错误地驳回了被告们适时提出的无需律师而自行辩护的动议;(2)法官错误地拒绝指导陪审团有权不顾法律和证据径自裁决无罪,并且拒绝让上诉人向陪审团提及此事;(3)法官实际给予的指导,迫使陪审团做了有罪裁决。基于被告人的第一条理由,我们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了给重审以适当的法律规则,我们考虑了第二和第三项理由,但结论是不能接受这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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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08 地区法院的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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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10 毫无争议的证据显示:1969年3月22日,星期六,上诉人闯入华盛顿特区西北第15街1030号楼第四层上锁的道尔公司办公室。他们将纸张和文件扔了一地,有的还扔到楼下大街上,在办公家具和设备上乱涂乱画,还在这些物品的表面泼洒血一样的物质。控方通过道尔公司职员的作证,证明被告是未经允许而擅自闯入的,并且证明了损害的程度。还有上诉人召集到现场的新闻记者对损坏行为的见证,外加记者们当时拍摄的照片,以及当场逮捕上诉人的警官们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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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12 陪审团否决问题 上诉人说,陪审团非常清楚地认识到,他们有不采纳法官的指导——甚至是关于法律问题的指导——的特权,而且,他们还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得知自己有上述权力。我们探究这一问题,为的是界定基于本院命令而进行的重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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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14 不理踩主审法官有关法律的指导,径行做出无罪裁决,陪审团所具有的这种不可复审且不可撤销的权力,多年以来一直与这样一种指导陪审团的法律实践和先例相共存:要求陪审团顺从法官就所有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指导。在殖民拓荒时期和我们的共和早期,就存在这两种不同的主张。我们意识到当时出自我们尊敬的约翰·亚当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以及众多杰出法官的多种见解和表述:陪审员们有义务依其良心裁决,即使该裁决与法官的指导相反;他们的权力意味着一项权利;他们在刑事案件中是事实和法律的判断者,不受法庭意见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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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16 这种主张并未单向发展下去,而是陷入了“刑事陪审团自由与义务的一系列经典交换”。的确,这是为诞生不久的共和国政府指出方向的两种对立力量之一,这种方向由政治术语解释,就是经过改革,但又保持法庭的地位,没有激进的变革。随着对国王任命的法官不信任,以及随国王退位的法官撤换,人们越来越接受这样的观念:在共和制度下,对公民的保护,不在于认识到每一陪审团有权自创法律,而在于变更法律时应遵循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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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18 在“美国诉拜提斯特案”[United States v. Battiste, 2 Sum.240, Fed. Cas. No.14, 545(C. C. D. Mass.1835)]中形成了具有关键意义的法律裁定。法官斯托里(Story)的强硬意见支持了这样的观念:陪审团的职能在于接受法官给它的法律,并将其适用于事实。这一有影响的法学家的令人尊敬的裁定,在全国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要求自立的幼稚冲动,逐渐开始适应现实:先前的反叛,现在受到自身命运的约束:稳定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超过了抽象的离心力哲学;而法官也不再是表现王室恩惠和影响的殖民工具,而是国家主流知识分子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只受制于普通法的传统和专业意见,并且,用庞德的话说,有能力提供与殖民时期的经历形成鲜明对照的“真正的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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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20 “拜提斯特案”扭转了潮流,但也有交叉涌流。在19世纪中期,这个国家还受杰克逊式民主理念的影响,它刺激了由人民直接选举法官的要求,对于法官创造的普通法的不信任,加强了法典的改革运动。但时至该世纪末,甚至是最显著的州的界碑也被推倒了,最高法院在“斯帕夫诉美国案”[Sparf v. United States, 156 U. S.51, 102, 15S. Ct 273, 39 L. Ed.343(1895)]中,经过对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详尽无余的复审,为联邦法院解决了这一疑难。陪审团的作用是作为象征和整体而被尊重的,而不是指导它有权做它想做的任何事。旧有的规则,今天仅作为一个遗迹而存在……[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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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22 所谓陪审团否决权利,是以人身自由和民主的名义提出的,但其清晰的声明却蕴涵着最终的无政府的逻辑。下面是索贝洛夫法官在“美国诉莫兰案”[United States v. Moylan,417 F.2d 1002, 1009(4th Cir.1969), Cert, denied,397 U. S.910, 90 S. Ct.908, 25 L. Ed. 2d 91 (1970)]中所表达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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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24 鼓励个人自行决定遵从何种法律,同时又允许他们凭良心不遵从法律,这将招致混乱。如果给予每个人选择权,让他可以不受惩罚地不遵守那些依个人标准被判断为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法律,那么,任何这样的法律体系都不会长久存活。容忍这样的行为,不是上诉人所声称的民主,而是无可避免的无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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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26 认为陪审团这一特权蕴涵无政府的风险,这种观点代表的是哲理和逻辑的思维习性,而不是社会学家们的预言。但是,如果这一观点不免夸大其词之嫌,那么,其风险和危险的存在却是无可辩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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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28 相反,陪审团“否决”的推介者显然是在假定:说出陪审团的权力,不会导致其滥用,至少不会明显或有害地导致其滥用。这种假定是公平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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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30 如果陪审团如何运作的告知方式有了变化,那么,陪审团的运作方式就可能有剧烈的改变。陪审团知道得非常清楚,其特权不限于法官在正式指导中所说明的那些选择。陪审团从不止一种选择里获得它对法律制度安排的理解。这里有从法官那里得到的正式交流,也有从整个文化——文学(小说、戏剧、电影和电视)、时事评论、交谈、历史和传统中得到的非正式交流。输入的总量基本足以向陪审员传达特权和自由的思想:在特定案件中可以背离法官的指导。甚至那些表面看来微弱得难以察觉的迹象,比如,法官告诉陪审团必须裁决无罪(有合理怀疑),但是,从未用这么多话来告诉它必须裁决有罪。这也是陪审团信息输入总量的一个重要部分。法律是一个体系,也是一种语言,其引申意义可能未被记录,但却是其生命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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