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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14 不理踩主审法官有关法律的指导,径行做出无罪裁决,陪审团所具有的这种不可复审且不可撤销的权力,多年以来一直与这样一种指导陪审团的法律实践和先例相共存:要求陪审团顺从法官就所有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指导。在殖民拓荒时期和我们的共和早期,就存在这两种不同的主张。我们意识到当时出自我们尊敬的约翰·亚当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以及众多杰出法官的多种见解和表述:陪审员们有义务依其良心裁决,即使该裁决与法官的指导相反;他们的权力意味着一项权利;他们在刑事案件中是事实和法律的判断者,不受法庭意见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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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16 这种主张并未单向发展下去,而是陷入了“刑事陪审团自由与义务的一系列经典交换”。的确,这是为诞生不久的共和国政府指出方向的两种对立力量之一,这种方向由政治术语解释,就是经过改革,但又保持法庭的地位,没有激进的变革。随着对国王任命的法官不信任,以及随国王退位的法官撤换,人们越来越接受这样的观念:在共和制度下,对公民的保护,不在于认识到每一陪审团有权自创法律,而在于变更法律时应遵循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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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18 在“美国诉拜提斯特案”[United States v. Battiste, 2 Sum.240, Fed. Cas. No.14, 545(C. C. D. Mass.1835)]中形成了具有关键意义的法律裁定。法官斯托里(Story)的强硬意见支持了这样的观念:陪审团的职能在于接受法官给它的法律,并将其适用于事实。这一有影响的法学家的令人尊敬的裁定,在全国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要求自立的幼稚冲动,逐渐开始适应现实:先前的反叛,现在受到自身命运的约束:稳定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超过了抽象的离心力哲学;而法官也不再是表现王室恩惠和影响的殖民工具,而是国家主流知识分子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只受制于普通法的传统和专业意见,并且,用庞德的话说,有能力提供与殖民时期的经历形成鲜明对照的“真正的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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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20 “拜提斯特案”扭转了潮流,但也有交叉涌流。在19世纪中期,这个国家还受杰克逊式民主理念的影响,它刺激了由人民直接选举法官的要求,对于法官创造的普通法的不信任,加强了法典的改革运动。但时至该世纪末,甚至是最显著的州的界碑也被推倒了,最高法院在“斯帕夫诉美国案”[Sparf v. United States, 156 U. S.51, 102, 15S. Ct 273, 39 L. Ed.343(1895)]中,经过对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详尽无余的复审,为联邦法院解决了这一疑难。陪审团的作用是作为象征和整体而被尊重的,而不是指导它有权做它想做的任何事。旧有的规则,今天仅作为一个遗迹而存在……[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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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22 所谓陪审团否决权利,是以人身自由和民主的名义提出的,但其清晰的声明却蕴涵着最终的无政府的逻辑。下面是索贝洛夫法官在“美国诉莫兰案”[United States v. Moylan,417 F.2d 1002, 1009(4th Cir.1969), Cert, denied,397 U. S.910, 90 S. Ct.908, 25 L. Ed. 2d 91 (1970)]中所表达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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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24 鼓励个人自行决定遵从何种法律,同时又允许他们凭良心不遵从法律,这将招致混乱。如果给予每个人选择权,让他可以不受惩罚地不遵守那些依个人标准被判断为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法律,那么,任何这样的法律体系都不会长久存活。容忍这样的行为,不是上诉人所声称的民主,而是无可避免的无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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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26 认为陪审团这一特权蕴涵无政府的风险,这种观点代表的是哲理和逻辑的思维习性,而不是社会学家们的预言。但是,如果这一观点不免夸大其词之嫌,那么,其风险和危险的存在却是无可辩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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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28 相反,陪审团“否决”的推介者显然是在假定:说出陪审团的权力,不会导致其滥用,至少不会明显或有害地导致其滥用。这种假定是公平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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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30 如果陪审团如何运作的告知方式有了变化,那么,陪审团的运作方式就可能有剧烈的改变。陪审团知道得非常清楚,其特权不限于法官在正式指导中所说明的那些选择。陪审团从不止一种选择里获得它对法律制度安排的理解。这里有从法官那里得到的正式交流,也有从整个文化——文学(小说、戏剧、电影和电视)、时事评论、交谈、历史和传统中得到的非正式交流。输入的总量基本足以向陪审员传达特权和自由的思想:在特定案件中可以背离法官的指导。甚至那些表面看来微弱得难以察觉的迹象,比如,法官告诉陪审团必须裁决无罪(有合理怀疑),但是,从未用这么多话来告诉它必须裁决有罪。这也是陪审团信息输入总量的一个重要部分。法律是一个体系,也是一种语言,其引申意义可能未被记录,但却是其生命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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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32 当法律制度将告知陪审团特权的权利委托给基本上是非正式的输入方式时,这不是为了欺诈和行骗。非正式输入方式的限制在于,它是避免过度使用的调节器:该特权只保留给特殊案件,法官的指导是作为总体上有效的限制而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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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34 法治或司法之治,涉及价值选择和客观事物的条理安排,对此,整齐划一在任何社会或者代表社会的团体中都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文化和利益千差万别的社会。为了在差异中寻求一致,作为全国的座右铭,必须有一种为做决定而设置的程序,这一程序是由符合民主理念的过半数或简单多数产生的。将小型立法机关的作用委任给小陪审团,如果它不能取得一致,就必须解散,由此使刑法及其运作陷于瘫痪,这种僵局,与其说深化了,不如说出卖了“民主是可行的”这样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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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36 不仅如此,像否决原理所蕴涵的,强迫一名不情愿地被委以陪审团义务者承担微型立法者或法官的责任,是对陪审团制不适当的束缚。一位陪审员知道法律谴责什么,而他有事实上的宽宥权力,这只是情况的一种。然而,明确告诉他有否决的特权,等同于告知他事实上是他形成了那谴责的规则。那将是过分的责任,对陪审员的心理也是过重的负担。也可以补充说,一名陪审员是被召来自愿为公众服务的,他有资格受到保护。他知道某一行动是正确的,但也知道该行动在社会共同体或他自己的特定集体里是不受欢迎的,此时,他可以清楚地对朋友和邻里推诿说,他仅仅是依从了法官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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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38 偶尔用之有利健康的药品,每餐食之则有害健康。陪审团这一特权广泛存在,令人们广泛赞同,将其视为“对冷漠的法官和独断的检察官的必要抗制,这一事实并不能形成一种命令,让法官必须告知陪审团拥有该种权力。相反,实践中有益的做法是,以聪慧的方式构造对陪审团的指导,足以让陪审团对案件涉及的价值观有如此强烈的感受,”以至于陪审团将这一案件视为对自己最高良知的召唤,必须独立发起和采取一种与既有指导相反的行动。对独立陪审团概念的这一要求,将不守法陪审团的情形局限于一些偶然场合,这种例外并不违反甚至可以看成是加强了法治的整体规范效果。一次明确的对陪审团的指导,传达了一种暗示的赞同,这冒了贬低法律结构的风险,这种法律结构保障了真正的自由和有序的解放,既反对独裁专制,也反对无政府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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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40 首席大法官贝泽伦(Bazdon),部分同意,部分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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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42 我的见解基于这样的前提:否决能够也应该在刑事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不认为这一原理之所以存在,仅仅因为我们没有权力惩罚拒绝执行法律的陪审员,或者没有权力重新起诉一个其无罪开释不能严格依法获得正当性的被告人。该原理使陪审团能够将公平感和个别正义带入刑事过程。法律规则的起草者们无法预见和考量每一个这样的案件:被告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却不具有可谴责性,就像他们只能在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之间划一条粗略的界线一样。只有陪审团——作为社会共同体价值观的代言人——才必须去发现这微妙而不易察觉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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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44 ……陪审团职能的本质是作为社会共同体良心的代言人,去决定是否应当施加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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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46 我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说,陪审员们会不计后果地滥用其权力。毕竟,信任陪审团,这是我们整个刑事法理的柱石之一。如果这一信任丧失了基础,则我们应予反思的,就不只是否决原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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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48 有一个经常引用的滥用陪审团否决权力的例子:顽固的白人陪审团无罪开释那些针对黑人犯下罪行(比如私刑)的白人。这种令人厌恶的做法,在不危及重要的宪法保护条款——双重危险的禁止和陪审团的否决权力——的情况下,便无法直接阻止。但是,这种做法所产生的厌恶和羞耻感为民权运动增加了动力,反过来使主要民权立法化成为可能。民权运动还刺激了平等保护条款重现活力,尤其是认识到有获得在无偏见情况下选出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我们从这些滥用权力的例证中吸取的教训,有助于创造一种气候,使这类权力滥用不那么容易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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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50 不仅如此,能够使我们理解社会共同体价值观和可谴责性标准的,不仅是否决的滥用。这项权力的高尚运用——“加强了法治的整体规范效果”——也为我们评价刑事法律的实体标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切入点。陪审团不愿让被告为其明显的法律禁令违反承担责任,这本身告诉我们许多关于这些法律的道德性和它们所禁止行为的“犯罪性”问题。对于在奴隶逃亡法[375]以及当代的赌博法和酒类法之下所做的无罪裁定,我们同样可以这么说。一项原理若能为我们提供如此关键的洞察,就不应被逐入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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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52 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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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54 1、谁鼓动陪审团否决法律?是以自由事业或存有偏见为由的辩护律师,还是陪审员自己认为否决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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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56 2、在一些公民中是否有这样的倾向:他们给那些令他们强烈不满的裁决贴上“陪审团否决”的标签,使这些裁决失去合法性,但这个裁决可能是因控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地加以证明而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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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58 3、媒体对某些臭名昭著的审判的过分报道,使陪审团否决的运用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它所反映的社会共同体良心的程度增加了还是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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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60 4、如果法律规定,陪审团可以在事实上不顾法官的指导,依自己的选择进行裁决,而又不必担心受任何制裁,那么,告知陪审团此项权力还会遇到这么大的阻力吗?如果陪审员们被告知了否决,会对陪审团评议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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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4262 5、你能在本章第六节出现的两种对陪审团的指导模式之外,想出向陪审员解释其在法律过程中的作用的方法吗?像FIJA这样的组织,试图教育所有的公民(陪审团候选成员)关于否决之权力,这会造成怎样的危险?针对特定的即将到来的审判,利用传单、付费登报启事来敦促陪审团行使否决权,又会带来什么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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