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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陪审团否决成了司法的秘密时,拒绝给予陪审团否决的指导就更容易。[371]然而,这种拒绝在今天会严重损害我们的陪审团裁决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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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当对陪审员诚实吗? 陪审员们可能知道一些关于否决的事,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对此,法官如何是好呢?比如,假设我们在引起媒体注意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有一群陪审候选人,有些人事先看到过有关否决法律的权利的文章,其中包含许多错误,辩方律师或者检察官可能出于审查的目的当场问一些有关否决权的问题。应当允许律师们如实告知否决吗?如果不告知,这些陪审员会玷污陪审团评议。如果告知,关于否决的信息就公开了。法官可能决定给出一种反否决的指导,但这样正好强化了那些文章里所说的观点,反倒无法纠正其中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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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未能就否决给出诚实而正确的指导,这可能直接危害了陪审团的评议。这是一个令人沮丧的嘲讽:既然法官们继续拒绝给予准确的陪审团否决指导,他们事实上正在制造着力图避免的无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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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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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对“充分知情的陪审团”的热衷,加强了我们先前的见解,即,法官应当给予陪审员准确而诚实的有关陪审团作用和权力的指导。指导应当陈明:法官必须正确裁定程序问题,并且正确引导庭审,使争议各方都受到宪法的全面保护。指导还应当陈明:陪审团没有权力创制新的制定法或者评价面前制定法的合宪性。应当鼓励陪审团尊重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毕竟,这些法律反映了社会共同体多数的民主意愿。但是,陪审员们也应被告知:他们的作用是在本次审判中代表社会共同体,并且,他们的最终责任是确定已经发生的事实,评价将某一法律适用于这些事实,是否会产生一个在社会共同体看来是公正而公平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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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诚实的指导必将强化我们国家对民治政府的信奉,必将有助于人民与他们的法律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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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陪审团的指导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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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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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的女士们、先生们:[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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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官,本人有义务就本案适用的法律指导诸位;作为陪审员,诸位有义务依循我所陈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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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的职能是审判事实问题,这些事实通过向本庭提交的起诉书和被告的无罪答辩状呈于诸位面前。诸位在履行义务时,既不应受怜悯被告的情绪的影响,也不应被反对被告的激情或偏见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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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仅应受制于向本庭的举证和我向诸位陈明的法律。法律禁止你们受制于情感、臆想、同情、激情、民意或公众情感。人民和被告都有权要求你们,他们也的确在要求和期盼你们,本诸诚实而平和之心,考量权衡本案证据并适用法律,以此达成公正裁决,而无论其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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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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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们:[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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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依宪法和马里兰州的法律,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既判断事实,也判断法律。因此,关于法律,无论我怎样告诉你们,其目的只在于帮助你们达成公正而适当之裁决,但这不应束缚你们——陪审员,你们尽可以按照你们的理解,接受法律并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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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美国诉多尔蒂等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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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v. Dougherty et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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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F.2d 1113(C. A. D. C.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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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院法官莱文戴尔(Leventh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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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D.C.Nine”的9名被告中,有7人对定罪提出共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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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之所以被定罪,是因为未经允许而进入“道尔化学品公司”华盛顿办事处,并在那里毁损了某些财物。上诉人和另外两名曾提出非辩护性无罪申辩(nolo contendere)的被告人,他们每个人都被控3项罪名,在地区法院法官约翰·普拉特(John H. Pratt)和陪审团面前受审。一项罪名是二级夜盗罪[22 D.C. Code§1801(b)],另外两项罪名是恶意毁损价值超过100美元的财物(22 D.C. Code §403)。经过6天的审理,7名被告于1970年2月11日被判两项恶意毁损罪名成立。对夜盗的指控未予定罪,但认定了一项较轻的非法侵入罪。旁注中写明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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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基于3项理由希望撤销原判:(1)初审法院法官错误地驳回了被告们适时提出的无需律师而自行辩护的动议;(2)法官错误地拒绝指导陪审团有权不顾法律和证据径自裁决无罪,并且拒绝让上诉人向陪审团提及此事;(3)法官实际给予的指导,迫使陪审团做了有罪裁决。基于被告人的第一条理由,我们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了给重审以适当的法律规则,我们考虑了第二和第三项理由,但结论是不能接受这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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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法院的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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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争议的证据显示:1969年3月22日,星期六,上诉人闯入华盛顿特区西北第15街1030号楼第四层上锁的道尔公司办公室。他们将纸张和文件扔了一地,有的还扔到楼下大街上,在办公家具和设备上乱涂乱画,还在这些物品的表面泼洒血一样的物质。控方通过道尔公司职员的作证,证明被告是未经允许而擅自闯入的,并且证明了损害的程度。还有上诉人召集到现场的新闻记者对损坏行为的见证,外加记者们当时拍摄的照片,以及当场逮捕上诉人的警官们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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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否决问题 上诉人说,陪审团非常清楚地认识到,他们有不采纳法官的指导——甚至是关于法律问题的指导——的特权,而且,他们还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得知自己有上述权力。我们探究这一问题,为的是界定基于本院命令而进行的重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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