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24997
1702824998
弗兰克法官并不是20世纪唯一质疑陪审团审判方式至尊地位的杰出法学家。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对于现代诉讼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和联邦法院的审判延迟的关注,导致他举起了修补民事陪审团审判的大旗。在1984年的一次讲演中,他认为现在是“探究替代传统陪审团审判的可能性”的时候了,“因为拖延的民事审判所难倒的几乎都是蜷缩在陪审席上最宝贵的陪审员们。”伯格质疑现代的陪审团是否“真的具有代表性”,因为专业人士、企业经理、科研人员,以及“其他被认为比多数人更有能力解决复杂的经济或科学问题的人,(由于强制剔除)很少有幸留在陪审席上”。
1702824999
1702825000
事实上,有关复杂性的争论已经淹没了早期有关效率的争论,成为近年来对陪审团不满的核心……
1702825001
1702825002
结论
1702825003
1702825004
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两种法理倾向——使陪审团更具包容性的运动和对陪审团权力不断增加的司法限制——交替主宰了陪审团的发展历程,这种状况制造了一幅令人不安的、围绕性别和种族问题进行权力斗争的图画。承认这一政治真相,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检视那个被认为必要而合宪的制约陪审团的机制。
1702825005
1702825006
不仅如此,这里所提供的符号学的分析,为更自觉地评价当前的制度和所建议的改革准备了场地。评价陪审团决定的理性标准,促进并强化了对陪审员的不信任,这种意识形态再也无法掩盖现代法庭上的权力动态学。赤裸裸的现实是,陪审团的权力受到外部的控制。如果这就是我们所青睐的司法制度,那么我们必须公开承认其反民主的特征。
1702825007
1702825008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想看到陪审团制在现今条件下的颠沛流离,我们就应该通过扩大陪审员在法庭上的影响力,表现我们对其诚信和理智应有的尊敬。譬如,我们可以考虑扩大向陪审员提供信息的范围,或者在信息收集方面给予他们发言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个社会,我们必须警惕地确保不发生这样的事情:被我们认为是民主的机构,仅被用来掩饰我们尚未批准的集权。
1702825009
1702825010
第四节 强制剔除和扶持行动:对同阶陪审团的宪法保护[389]
1702825011
1702825012
斯蒂芬·阿荣斯
1702825013
1702825014
每年都有一些著名的案子,当事人斥资聘请社会科学专家帮助挑选在聘请者看来将是公正的陪审员。但是,对绝大多数公民而言,只有美国宪法及《联邦陪审团遴选和任职法》(Federal Jury Selection and Service Act,28 USCA 1861),或者是规定陪审团遴选的州一级的制定法,才能保障一个不偏不倚的同阶陪审团的公平审判。不是每个人在陪审团遴选中都能利用昂贵的社会科学的帮助,因而大多数被告人必然依赖律师运用宪法和法律的技巧来确保陪审团具有广泛的社会共同体的代表性。对那些满足于公正审判的制度保障——有关陪审团遴选的制定法,法官和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的当场询问,以及宪法保护——的人而言,得到一个公正陪审团的可能性有多大呢?也许更重要的是何谓公正陪审团?法律所定义的同阶陪审团是怎样构成的?最重要的一点是,在这一领域内现存的和发展着的法律标准,是否足以应对在多元文化的社会里界定同阶陪审团这样复杂的问题?
1702825015
1702825016
“同阶陪审团”这一短语可以回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尽管这一辞源的考究还存在疑问,但毕竟,1215年的陪审团审判与我们今天所知者基本没有什么相似之处。事实上,《大宪章》中提到的同阶陪审团,代表了英格兰贵族们的一种企图,即,保证他们的特权不受国王的侵夺,而并非是贵族之外的公众的平等学说。尽管如此,获得同阶陪审团审判,这一观念在英美法系已经根深蒂固。问题是,它意味着什么?节选自肯尼思·卡斯特著作中的那部分内容告诉我们:公民权,参与界定社会共同体价值观的连续过程,社会共同体归属,对诉讼当事人的公正,对社会共同体正义感的准确反映,所有这一切都面临严峻的考验。界定同阶陪审团这一法律难题,因而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
1702825017
1702825018
坚持同阶陪审团,是否意味着被告人应当获得与其性别、社会地位、种族或经济状况相同者的审判?如果是这样,在一个多元社会里,什么样的亚群体和共同体才被认可,用以界定谁是一个人的同阶者?或者它意味着,既然在一个民主共和国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则陪审团必须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确定?果真如此,如何界定社会共同体,这一难题仍然困扰着我们,因为现在的问题是:是否某一被承认的群体被排除了,并且,是否这一排除对于审判或社会共同体都很重要。在一个至少有150个种族的社会里,陪审团的12个人几乎无法达到实质上的广泛性。也许,我们的人性决定了我们每个人都是他人的同阶者。如果是这样,那么“同阶陪审团”作为一项防止陪审团遴选歧视的原则是否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1702825019
1702825020
最后,不仅要探索陪审团遴选对于审判公正性和对于“属于美国”的意义,而且要考虑陪审团遴选歧视对于审判的合法性、陪审团制和法律本身的影响。
1702825021
1702825022
正式的法律制度已经运用各种标准对陪审团遴选中的诸多问题进行规制,这些标准中的一部分在下面的文章里受到检视。多年以来,公正陪审团的宪法标准只适用于陪审团候选人,却不适用于为审理特定案件而选出的特定陪审团。是否存在陪审团候选人的“可识别的群体”被“制度性地排除”的情形,法庭对此进行了调查。几个重要的案件都是努力消除对于陪审团候选人中非洲裔美国人和妇女的制度性歧视。比如,“斯万诉阿拉巴马州案”[Swain v. Alabama, 380 U.S.202(1965)]和“杜林诉密苏里州案”[Duren v. Missouri, 439 U.S.357(1979)]。对“可识别的群体”这一术语含义的讨论,以及它如何有助于决定美国哪个亚群体有资格得到宪法保护,而不被制度性地排除出陪审候选人之外,有关这方面的讨论,见“美利坚合众国诉古兹曼案”[United States v. Guzman,337 F. Supp.140(S.D, N.Y,1972)]。
1702825023
1702825024
近些年来,通过检视强制剔除的运用,法庭已经将其重点从陪审团候选人转向了陪审团本身。下面的案例和文章讨论了陪审团遴选中的种族歧视和陪审员的代表性。之所以选择这些文章,目的是想引起以下讨论:强化还是限制以宪法和制定法作为处置正义、公平、公民权、合法性和归属等基本问题的机制,在一个动态的多元文化的社会里,这些基本问题是界定同阶陪审团时无可避免的。
1702825025
1702825026
最高法院已经触及强制剔除这一问题(通过强制剔除,一位当事人的律师可以不经法官同意便排除某些人员,并且不必做任何解释),因而,在一个特定陪审团的遴选过程中是否发生了违宪的歧视,其判断标准似乎正在变化。与此同时,陪审团遴选中的扶持行动及其合宪性问题也被提了出来。在某种意义上,强制剔除和最高法院已经听审或者即将听审的相关案件,对于同阶陪审团的构成及其重要性的法律思考,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将焦点从陪审团候选人转向审理案件的陪审团本身,正是为了找出不合法的歧视、不公平的陪审团遴选和不具有代表性的陪审团。
1702825027
1702825028
下文是“拜特森诉肯塔基州案”节选,劳伦斯教授探讨了无意识的种族歧视问题和违宪种族歧视的标准问题,而第七节涉及的一个2003年的案件,现在又回到了2005-2006任期的高等法院。
1702825029
1702825030
第五节 拜特森诉肯塔基州案
1702825031
1702825032
Batson v. Kentucky
1702825033
1702825034
106 S.Ct.1712(1986)
1702825035
1702825036
大法官鲍威尔陈述最高法院的意见:
1702825037
1702825038
本案要求我们重新检视“斯万诉阿拉巴马州案”,事关加于刑事被告的举证责任,因为他声称,阿拉巴马州利用强制剔除,将与他同种族的人排除于庭审陪审团之外,从而剥夺了对他的平等保护。
1702825039
1702825040
请求人是一位黑人,在肯塔基州被控二级夜盗罪和接受被盗物品罪。在杰斐逊巡回法院第一天的审理中,法官当场询问陪审团候选人,确定他们是否适于履行陪审责任,以动机为由免除了某些候选人的陪审义务,又允许当事各方进行强制剔除。检察官利用强制剔除将4名黑人排除于陪审团之外,从而选择了一个仅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辩护律师在该陪审团宣誓前提出了一个解散陪审团的动议,理由是检察官剔除了黑人陪审团候选人,这种做法侵犯了请求人依第六和第十四修正案享有的从广泛的社会共同体中选取陪审团的权利,以及依第十四修正案享有的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辩护律师要求对其动议进行听审。庭审法官没有对听审要求做明确裁定,但他认为,当事各方有资格运用强制剔除排除他们想要排除的任何人。法官驳回请求人动议申请的理由是,广泛选择的要求,只适用于对陪审员的选择,而不适用于对庭审陪审团的选择。
1702825041
1702825042
陪审团裁决请求人犯有前述两项罪名。在向肯塔基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时,请求人权利主张中一个重要论点便是检察官对强制剔除的利用……
1702825043
1702825044
肯塔基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只用了一个段落来表达观点:它近来重新确认了对“斯万案”的倚重,进而裁定认为,被告如果声称缺乏公正的广泛选择,那么,他必须当庭展示存在着对属于某一群体的陪审团候选人有系统的排除……我们签发了调卷令,……105 S.Ct. 2111……(1985),并且推翻了原判。
1702825045
1702825046
在“斯万诉阿拉巴马州案”中,最高法院认可了这样的观点:“一州有目的并处心积虑地以种族为由拒绝黑人参与司法运作,这样做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380 U.S., at 203-204, 85 S.Ct., at 826-27. 这一原则,在“斯万案”前后的一系列最高法院决定中,一贯并且一再被确认,380 U.S.,at 204,85 S. Ct ,at 827. 我们今天再次肯定这一原则。
[
上一页 ]
[ :1.70282499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