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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州声称,这些做法在审理请求人的案件之前已经停止,但一些证词对此提出了质疑。比如,一位法官作证说,1985年,他不得不在法庭上排除了一位检察官,因为他在陪审团遴选时大搞种族歧视。还有证词显示,该州也承认,曾经要求陪审团“洗牌”,目的是减少陪审候选人中非洲裔美国人的数量。对于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排除黑人的做法,达拉斯县首席公设辩护人也表达了同样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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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为了支持其以“拜特森案”为依据的权利主张,曾经将与此相同的证据提交给州的和联邦的法院,但它们拒绝给予救济,正是基于这个背景,我们才检视巡回上诉法院是否听审了请求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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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程的第三步,要确定在押人是否证明了有目的的歧视,关键问题是控方要为其强制剔除的正当性尽到说服责任。在这个阶段,“不能令人信服的或者奇思怪想式的所谓正当理由,可以(或许将要)被认定为有目的的歧视的借口”。在这种情形下,要点问题就浓缩为庭审法院是否认定控方的种族中性解释是可信的。可信性主要可以用检察官的品行来衡量,也可以用解释的合理性、不可能性或者是否具备可接受的庭审策略基础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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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控方在排除陪审候选人时,其行为是否基于种族的原因?关于这个问题,单凭统计学证据,就足以生出某些怀疑。控方利用强制剔除,驱逐了91%有资格的黑人陪审候选人,只有一位黑人服务于请求人的陪审团中。总体计算,控方14次的强制剔除,有10次是针对非洲裔美国人的。偶然巧合不大可能产生如此的不均衡……就本案而言,该州提出的排除非洲裔美国人的种族中性理由中,有3个恰好也适合于某些白人陪审员,而他们却没有受到质疑,也的确最终服务于该陪审团。控方解释说,针对6名非洲裔美国人使用强制剔除,是因为他们对死刑的态度含混,不愿处决没有再犯可能的被告人,以及他们各自的家族犯罪史。请求人反驳了控方的解释,识别出两位入选的白人陪审员也曾表达过对于死刑的疑惑,其方式与那些被强制剔除的非洲裔美国人是一样的。其中一个白人指出死刑不宜适用于初犯,另一个白人则陈明“很难”施用死刑。同样,两位白人陪审员表示对于可以迁善的被告人不愿适用死刑;而4名白人陪审员的家族成员都有犯罪史。作为一种结果,即使控方排除黑人陪审候选人的理由看上去是种族中立的,不过,这些理由适用于陪审候选人时,却可能是有选择的,并且是基于种族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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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联邦地方法官(Federal Magistrate Judge)在“拜特森案”生发的权利主张的语境下考虑过这一证据的引入,他认定这个证据无从解释并且徒生烦扰。暂且不考虑该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对控方制度性排除黑人的指控,但它揭示出“地区检察官办公室”过去的教化在陪审团遴选中充斥着对非洲裔美国人的偏见。当然,这个证据的相关程度取决于它所质疑的该州在请求人案件中行为动机的合法性。即使我们在这个阶段推定检察官在“米勒-埃尔案”中没有介入这种歧视教化,该证据仍然显示出他们不可能对这种教化一无所知。两名检察官作为助理检察官加入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时,接受了正式的培训,内容是将少数族群排除出陪审团。种族是一个因素的假设得到这样一个事实的加强:控方在每张陪审候选人名卡上都标明了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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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巡回法院的判决被推翻,案件发回,依本意见重新进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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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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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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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格莱丝贝尔的《她的同阶陪审团》中,女人看待事物的方式与男人有何不同?黑尔太太与彼得斯太太找到了男人们在搜寻杀死莱特先生的动机过程中会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吗?这些差异是来自性别的基因方面、生活经验,还是来自故事发生的年代里性别角色的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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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莱特太太得到了她的同阶陪审团吗?如果她真的接受一个由男性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地区检察官会如何解说这只被扭断脖子的死鸟的意义?如果你是莱特太太的辩护律师,你又会怎样解说这只死鸟的意义?你如何尝试说服男人组成的陪审团无罪开释莱特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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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黑尔太太和彼得斯太太隐匿了证据,你会觉得不安吗?她们隐匿证据有没有伦理上的正当性?两个女人观察到的其他一些事情——原本精心缝制的被子却有一个部位针法紊乱,鸟笼的状况,炉子和房子的一般状态——又都怎样解释?如果两个女人将这一切指出来,会对案件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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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同阶陪审团的重要性,我们从这个故事里能学到什么?将那些与被告有共同经历的人包括进来,会增加陪审团审判的公正性,除此之外,保障同阶陪审团还会产生其他什么利益吗?如果莱特太太的案件由男人组成的陪审团来审理,一般的妇女会怎么看?你认为当时她们会怎么看待陪审团审判?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受到威胁了吗?既然妇女作为一个整体被歧视性地否定了为陪审团服务的权利,你认为整个社会因她们被排除而遭削弱和扭曲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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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用你从格莱丝贝尔的故事中学到的,你能将陪审团中的性别歧视与其他形式的歧视——种族、宗教、社会经济地位、年龄以及对死刑的态度——做一类比吗?在确定同阶陪审团的保障被否定时,社会和法律如何决定哪一种对人的分类应当被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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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拜特森案”中,大法官马歇尔不相信强制剔除过程中的种族主义可以通过一种公式来消除。这种公式仅仅要求控方提出一个非种族的理由,来说明他强制剔除非白人陪审员的正当性。马歇尔自身的经验和对法律的解读似乎告诉他,美国社会的种族主义已经在如此之长的时间里如此深刻和广泛地成为我们文化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或者态度上的错误。这种见解与你的经历和研究相一致吗?你是否会为这样一种可能性而忧虑:可能没有任何人为种族主义受谴责和惩罚。在缺乏种族动机的时候,社会可能被迫改变法律或法律结构,以便解决种族主义的难题。劳伦斯教授所讨论的无意识的种族主义使马歇尔的忧虑对你来说更真实了吗?它帮助你同个人的、有意图的种族主义行为之外的种族主义现实达成和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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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法官马歇尔认为,在强制剔除问题上,消除种族主义的唯一办法就是从根本上消除强制剔除这种做法。你同意他的结论吗?多数意见处置种族歧视性强制剔除的方法似乎是有效的吗?如果马歇尔的办法被采纳,那么陪审团审判的代价是什么?有什么收益值得付出这种代价吗?“米勒-埃尔案”的选文验证了马歇尔的见解吗?或者,你认为即使是无意识的种族主义,也能用“拜特森案”确立的标准来解决吗?你认为“米勒-埃尔诉德莱特克案”会是什么结果?这如何影响了你对陪审团遴选中关于对付深刻的种族主义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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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5年3月,《纽约时报》的一篇报道说,加利福尼亚州一名法官几年来一直向检察官们明确表示,犹太陪审候选人不能进入死刑案件的陪审团,因为犹太人永远不会投票同意把某个人送进毒气室。一项调查随之展开,以发现这篇报道的真实性。如果是真实的,那么,因为发生了这种公开的种族歧视性陪审团遴选,有多少死刑案件应当被重新审判?如果这些公开的主张(关于排除黑人妇女,因为据说她们同情死罪被告人)被证明是真实的,那么这如何影响了你对陪审团遴选中种族主义的性质和它所运用并容忍的理由的理解?这种公开的歧视的意图似乎是明确的,不过,它在运用强制剔除的陪审团遴选中被表达出来,因而落入了符合“拜特森案”标准的、无意图的种族主义的范畴,如果是这样,大法官马歇尔在“拜特森案”中的意见对你更有说服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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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怎样挑选陪审员更具有社会共同体的广泛代表性?是从名册上挑选,还是从一群真实的陪审候选中挑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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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制作陪审员代表名册或者组成陪审团时,年龄是一个应当考虑的因素吗?犯罪的类型或者被告人的年龄在此有何意义?什么类型的证据可以提出,以显示年轻人是一个可识别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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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阶陪审团并不具有社会共同体的广泛代表性,那么,应当把它界定为由与被告的文化或经济背景相同的一些人组成的陪审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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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广泛参与法律过程,这是使用陪审团审判的目的之一。因而这样一种说法是否现实:既然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就应当放弃对广泛性的特别寻找?只要某人对审判中的要点和当事人有偏见,是否就足以充当陪审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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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一旦法院开始了识别人口特征的过程——这些人口在陪审候选人遴选或者强制剔除中不应受到歧视,那么,这个过程应当在哪儿结束?法院是否应当考虑宗教信仰、社会经济地位、种族背景、语言、政治登记和眼睛的颜色?关于美国社会,你的回答告诉了你什么?美国人口统计的改变——它正变成一个少数族群的国家的趋势——改变了你对何种团体应被保护,使之不受陪审团歧视的看法吗?卡斯特关于“谁属于美国”的思想,影响了你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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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陪审团制在人种如此多元的社会能够有效运作吗?因为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几乎有无穷无尽的对人的归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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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相当多的宪法和制定法影响着陪审团的遴选方式。不过,也有社会科学家向律师提出建议:什么样的特征,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可以使人成为一个好的陪审员。不仅如此,一些诉讼当事人使用影子陪审团在一些人身上试验一些论点和证据,而这些人与真实的陪审员有着相同的特征。这种陪审团测试法,毁掉了对同阶陪审团制度的保护吗?毁掉了陪审团裁决的公正吗?毁掉了社会共同体对于“什么样的陪审团审判是合法的”的感知吗?毁掉了某一亚群体借助参与法律的这一过程而生成的属于美国的感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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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Kenneth Karst,“Equality,Law, and Belonging: An Introduction” from Belonging to America: Equal Citizenship and the Constitution, 1989, Yal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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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Ralf Dahrendorf,1929年生于德国,1988年加人英国国籍,1993年册封终身爵位。他是一位杰出的社会学家,一位重要的欧洲政治人物。有著作近30部,包括Carid Class Conflict in Industrial Society; Society and Democracy in Germany;最近著作有The Modern Social Conflict: An Essay on the Politics of Liberty。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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