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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30 像本书第十三章中米尔斯的文章显示的那样,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也极为相似。一般估计,85%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的。“罗斯柯·庞德基金会”的研究显示,1980年,有16%的刑事案件是由法官或者陪审团审判的,其中一半左右(52%)是由陪审团审判的,即,只有1/12的刑事案件是由同阶陪审团审结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变得糟糕起来。2001年,《耶鲁法律杂志》发表了斯蒂芬诺斯·比巴斯(Stephanos Bibas)教授的一篇题为“认罪世界里司法的事实认定和量刑增加”(Judicial Fact-Finding and Sentence Enhancements in a World of Guilty Pleas)的文章,上面介绍说,2000年的联邦司法统计显示,联邦93.8%的被告人认了罪或者做了非争议性答辩(no contest pleas),只有4.4%的被告人经陪审团审判后定罪或者无罪开释。比巴斯的结论是:“有不到4%的重罪被告人经由陪审团审判,另有5%的被告人由法官审判。91%的被告人认罪。我们已经不再是一个审判的世界,而是一个认罪的世界。”(110 Yale L.J. 1097, at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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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32 一些地方的情况比别处更加糟糕。1991年6月,《纽约时报》报道说,1990年的数字显示,纽约市5个区的重罪指控,经法官或者陪审团审判的只有3%~6.5%。(“The Rare Verdict by Trial”; New York State Office of Court Administration.)陪审团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似乎是废而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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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34 在注意到陪审团的运用处于低水平的同时,仍有许多进一步减少陪审团审判的企图,途径是使用“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简称ADR (见本书第五篇)——通过制造不适宜陪审团审判的新的诉讼理由,以及通过声称使民事诉讼更公正、更有效的侵权法的立法改革,来束缚陪审团在损害赔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那些看到“诉讼爆炸”的人,或者那些寻求控制因伪劣产品或治疗失当而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或者那些极力保护法人不受表达于民事陪审团的社会共同体良心规制的人,已经寻求对陪审团审判或者允许它们处置的问题做进一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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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36 当陪审团审判真的开始时,仍然有其他的坎坷。本章所提供的案例与文章,探讨了陪审团规模缩小的问题,以及美国宪法是否要求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必须对有罪做一致裁决的问题。已表明的缩小陪审团规模和废除一致裁决要求的理由,通常是希望缩短陪审团审判的长度,从而节省时间和纳税人的金钱。在这两个领域里,这些改变对于陪审团评议质量和陪审团的代表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在立法机构的争论中经常被忽视,不过,我们将在本章第五节和第六节之后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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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38 在评价陪审团审判数量减少和效果减小的所谓意义时,必须记住,陪审团遴选以及陪审员听取证词的复杂性和技巧性都在发生着变化。富有的人或集团能够支付昂贵的代价,让社会科学帮助预见什么样的陪审员将会最同情本方当事人。这些社会科学的技巧同样可以用来选择所谓模拟陪审团,它与真正的陪审团有相同的特征,能够预演律师的举证和辩论效果,从而帮助律师了解在真正的陪审团面前如何最有效地驾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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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40 一旦坐在陪审团席上,陪审员们可能不得不面对相互对立的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医学、法医学、科技或者其他复杂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可能把陪审员们搞得晕头转向,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审判约翰·辛克利(John Hinckley)行刺里根总统案的陪审员在国会的作证也说明了这一点。一些陪审员说,他们被辛克利行刺时在法律上是否精神异常的心理学证据弄得稀里糊涂,以至于他们在裁决时实际上没有理睬这一证据。DNA证据的使用是否同样令陪审员们困惑,进而阻碍了他们发挥民主的作用,对这个问题仍然是众说不一的。近来,侵权法改革的推动者和陪审团能力的批评家已经提出建议,在决定复杂的民事案件时,让法官充当陪审团的角色(见本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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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42 也许所有这些陪审团在运用和性质上的变化都意味着一个结论:陪审团审判在美利坚合众国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如果这是一个公正的结论,那么,使陪审团审判合法化的民主价值观以及支撑这些价值观的制度就可能处于危急之中。也许“未来的审判”以及这样一种制度所倚赖的信仰已经被引入了。或者,也许民主自治政府本身已经被没收,让位于强大的利益集团和机构的寡头政治。当你评价下文有关陪审团的规模、评议质量以及侵权法改革的现实时,不要忘记一个核心问题:陪审团审判仍然是美国法律的重要部分吗?如果不是,那么在托克维尔所说的“削弱”陪审团的过程中,谁获得了利益?获得了什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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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44 下文节选自《美国法的转型》一书,[396]勾勒出职业律师、法官和某些商业利益群体是如何在19世纪早期纠结起来共同销蚀陪审团权力的。他们似乎有各自独立的理由与其他各方结盟,没有人将自己的动机描述为腐蚀陪审团制度,这种制度写入《权利法案》是为了在宪法基础上限制政府权力。这些变化的真正影响和思想基础,现在仍然躲避着公众的眼界,这提醒公众,应当更严格地审视在法律结构和陪审团作用方面孕育的其他变化,以确定这种改革到底服务于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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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46 选自莫顿·霍维茨书中的这段文字虽然简洁,但却揭示了那些寻求巩固自己权力的人对法律机构和规则的操纵。不仅如此,霍维茨指出:那被想象和描述为反抗压迫的堡垒的法律机构,可能在未经它本拟保护的人同意,甚至在他们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就被销蚀了。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1780-1860年导致陪审团权力减少的同一种经济力量,在21世纪初是否还在进一步削弱陪审团审判?关于侵权法改革的文章会帮你逐渐了解这个问题。在本章最后一节,阿伯拉姆森教授分析了刑事审判中一致裁决的要求,从根本上揭示出什么是陪审团审判的民主职能,什么是支配着美国立法、管理和行政行为的特殊利益权力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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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48 第一节 美国法的转型[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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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50 莫顿·霍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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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52 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人不喜欢陪审团”,对此不应有什么惊讶。一方面是法官与律师的联合,另一方面是法官与商业利益群体的结盟,其主要标志之一就是1790年以后陪审团权力的迅速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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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54 三种平行的程序设置被用来限制陪审团审判的范畴。第一,在18世纪的最后几年里,美国的律师极大地扩增了“特别案件”或者“保留案件”,这一程序设置是为了在回避陪审团的有效干预的情况下将法律要点交由法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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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56 第二个关键的程序变革——判定重审那些与“证据之证明力相反”的裁决——在18-19世纪之交的一些美国法院迅疾取得胜利。判定重审,无论有何理由,在革命的一代看来,都是大可质疑的。弗吉尼亚一位法官在1786年指出:“英格兰的法院一直不欢迎准予重新审判的做法”,直到曼斯菲尔德勋爵成为法官,“他的控制陪审团的习惯,与我国的自由制度格格不入,不可因任何原因而被采纳”。然而,这种重审不仅在19世纪的最初10年变成了司法武库中标准的武器,而且被扩展到允许推翻与证据之证明力相反的陪审团裁决,尽管有人反对说,法院以前也会重新评价陪审团就冲突的证词所做的判断,“这种情况还只有一个”。纽约州和南卡罗来纳州首先接受这种突然的政策转变,为的是推翻陪审团不利于海事保险商的裁决;而宾夕法尼亚州最初允许重审,也是发生在商业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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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58 对陪审团权力的这两项重要限制,可谓世纪之交开始主张的、更为基本的第三种程序变革的一部分。在18世纪末,即使是保守的法学家,也广泛坚持这样的观点:即使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不仅对于事实,而且对于必须涉及的法律,都是适当的判断者”。威廉·威彻(William Wyche)在他1794年关于纽约州司法实践的论文中写道:“陪审团可以在法律和事实结合在一起的所有案件中,自己去运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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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60 然而,在19世纪最初的10年里,律师界迅速促成这样的见解:法律与事实有着极大的区别,相应地,法官和陪审团的功能也就有了相对清楚的分离。例如,康涅狄格州的法官直到1807年一直都将法律与事实一并交予陪审团,不表达任何意见,也不就如何裁决给予陪审团任何指示。在那一年,该州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Errors)形成一项规则,要求主审法官在主持陪审团的过程中对涉及的每一法律要点都提出自己的意见。这种制度性的变革迅速成熟为一种控制陪审团的精巧程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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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62 很明显,时至1810年,原本是建议性的法官指导,已经变成了强制性的,因而陪审团不再拥有决定法律问题的权力。法院和当事人迅速意识到已然发生的这一转型,不久便开始表述出一条新的原则;“法律要点……应当……由法官决定”,而事实问题应当由陪审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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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64 这些程序变革使美国法学家对商业法态度的巨大思想转型成为可能。陪审团之被征服,其必要性不仅在于控制陪审团的具体裁决,而且在于发展出统一的、可预见的、由法官制定的一套商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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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66 因此,在19世纪初,法官和商人对于商事仲裁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几处重大的转变。首先,一个有组织的和自觉的法律职业群体不断加强,坚定地反对商人中的反条文主义(antilegalism),这种反条文主义在殖民时期表现为诉诸法律之外的纠纷解决。其次,商人阶级在发现殖民地的法律规则敌视他们的利益之后,开始在18世纪末认识到,普通法法官本身就想颠覆反商业的法律概念。第三,商业利益群体的进一步分化,首先彰显于海事保险业,这一发展将一个基本自我调整的商人群体转变为一个依赖正统法律机器的商人群体。因此,人们可以将这一过程粗略描绘为商人被引导服从正式法律调整的适应过程,这是对规制商业纠纷的实体法的重大转型的回应。法官不情愿进一步认可与之竞逐的立法者,这是不断得势的法律工具性观点的产物。法律不再只是解决纠纷的力量,还成为社会控制和变革的积极而能动的手段。在此条件下,必须有一种无争议的、有权威的规则源泉,以调整商业生活。法官对仲裁的敌意和商人禁止司法之外纠纷解决的愿望,两者产生于同一来源:法院对商业利益群体不断增加的积极而热切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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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68 1830年之后,在法律概念的众多变化之外,还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州立法机关不断增加一种倾向,即,消除陪审团在评估征地损害赔偿时的作用。陪审团长久以来的判决都在增加着征地者的损害赔偿。尽管有立法机关消除陪审团评估损害赔偿作用的其他早期事例,但只有在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征地中,这一运动才真正得势。1830年至1837年间,这样的立法在新泽西州、纽约州、俄亥俄州和北卡罗来纳州战胜了反对者,反对者认为,这些立法违反了宪法保障陪审团审判的条款……结果是,铁路公司经常被允许取得土地,但却提供很少的补偿,或者根本就不提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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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70 第二节 侵权法改革及其对陪审团审判之存活的影响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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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72 斯蒂芬·阿荣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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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74 前文节选了霍维茨的著作《美国法的转型:1780-1860》,乍读起来,像是一篇离奇有趣的历史记录,记载了陪审团的作用是如何在很久以前被温和地重新定义的。但是,如果将这些事件置于霍维茨对19世纪法律转型的广泛分析的背景下,那么这篇节选就成为一个主要的历史训诫,它警告人们,在今天的“侵权法改革”战役中,包含着对民主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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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76 霍维茨在《美国法的转型》一书中所做的分析,描述了商业利益群体是如何在不满于它们所看到的18世纪末期美国法院的反商业的裁判和态度的情况下,设法改变法院体系、法官和律师界,使之最终倾向于商业的。假如这场战役发生在20世纪末而不是19世纪初,我们原本可以将其描述为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公共关系攻势,辅之以高妙的法律策略、有效的经济力量运用以及内幕交易的安排,在这种交易中,特殊利益群体在公众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得到了它们想要的一切。霍维茨所描述的这场战役的影响,就是将巨大的权力和财富从普通公民那里转移到商业利益群体手中,同时允许法院和商业律师在全国范围内贏得对经济冲突的管控。各州的投票人以及他们选举的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的代表,从未就这种巨大的法律转型和权力、财富的转移进行投票。这种财富的再分配,不是通过税收法案进行的,并且没有任何经济政策决定被付诸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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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378 这种转型对于法律功能的影响,甚至对于法律概念在律师、法官心目中,最终在公众心目中的影响,霍维茨是这样描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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