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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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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乔治·布什总统在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University of Scranton)的一次讲演中,提到了民事陪审团的诸多缺陷,以此为理由,主张对民事陪审团做彻底的变革。宾夕法尼亚州的医疗事故保险成本高得离谱,已经产生了政治危机……布什先生的讲演,不过是最近对美国民事陪审团职能一连串攻击中的一次。我们可以将当代对陪审团的一系列责备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这种责备,作为广义的侵权法改革创意的一部分,开始于罗纳德·里根和老布什的共和党执政时期。其核心的论点是美国人越来越好讼喜争,这种论点现在已被公众广泛接受,而乔治·布什总统对这种论点的回应,就是他最近所呼吁的对民事司法和陪审团进行新的限制。据称,陪审团在区别真假诉讼方面表现欠佳,并且,使问题更加恶化的是,它们对可疑的权利主张充满毫无节制的同情,同时伴随着过高的赔偿判定。[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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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识别出对民事陪审团的几种鲜明的批评。首先是一个被广为接受的推定:民事陪审员高度同情原告人,但却敌视作为被告的法人和保险业。第二种指责是民事陪审员在理解庭审证据和法律指导方面有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在复杂的案件和有专家证人的庭审中。陪审团的赔偿判定同样遭受批评,这些判定被视为飘忽不定,无从预测,通常又数额巨大,……最后,陪审团一旦运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就会面临协调一致的攻击。批评者声称,陪审团用一种贪婪而专断的方式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它们无法将惩罚的欲望一致而公正地转化为美元数字,并且,它们还会考虑一些法律上不适当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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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者还提出了一些补救办法,以解决他们所关注的民事陪审团的问题。除了布什政府所倡议的对于痛苦、损失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全国性限制以外,一些评论者还建议,民事陪审团的听证类型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控制。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一系列涉及专家证词的决定,可以被解读为正是这种观点的反映。批评者赞同更多地运用仔细加工过的询问,只允许陪审团回答特定的事实问题,而不是让它们做总体裁决。更剧烈的变革还包括这样的想法:在决定复杂案件时,在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时,法官都应当充任陪审团的角色。许多州的立法机构已经着手落实一些这样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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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证研究与民事陪审团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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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议性的和实际发生的、与陪审团有关的民事程序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评价对民事陪审团的抱怨是否真实有效,还必须评价民事陪审团改革的可能影响。一般情况下,民事陪审团是否过分同情原告人?是否对商业和保险业的诉讼当事人存有偏见?陪审团是否有严重的能力问题,尤其是在有许多专家证据的复杂庭审中?陪审团的赔偿判定是否飘忽不定,数额过高,并且没有法律依据?民事陪审团的许多改革会有什么可能的影响?幸运的是,关于民事陪审团的职能,已有相当多的实证研究。我们在此进行的研究,是为了回应对民事陪审团所谓“有偏见而无能力”的指责,而且是为了预测民事程序改革会如何影响陪审团所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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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对陪审团的实证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而具有突破性的工作是“卡尔文与泽塞尔的芝加哥陪审团研究项目”(Kalven and ZeisePs Chicago Jury Project),该研究项目主要集中在刑事陪审团方面。关于民事陪审团的实证研究,多半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当时,侵权法改革运动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民事陪审团是否有能力,并且公正?[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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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陪审团的式微!一幅实证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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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值得注意的重要发现是,至少在我们拥有多数完整数据的联邦一级,民事陪审团审判率一直在降低。每年,在联邦法院大约有5000次民事陪审团审判。虽然过去30年里民事起诉增加了,但是,通过陪审团审判解决的比例却一直在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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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多数的陪审团审判都发生在州一级,但有关州法院一段时间内陪审团审判率的数据却比较难于碰到,因为各州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记录它们的庭审活动。然而,“全国州法院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State Courts)和“司法数据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近来联手进行了一项全国范围的关于州法院的研究,该项研究主要是在35个人口最多的司法管辖区进行的。法院数据的样本于1992年和1996年被收集上来。[403] 1992年,陪审团在这些州法院决定了大约12000起民事案件,原告胜诉率为52%。4年以后,胜诉率为49%,而陪审团审判有所减少,是10616起,下降了10%,尽管一位研究者说这在统计学上并不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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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关于民事陪审团使用频度和工作状况的画卷,就这样从实证数据中显现出来。尽管有一段时间内使用减少的证据,尤其是在联邦法院,但陪审团决定了一小部分极有意义的民事案件。既然我们有了一幅民事陪审团的工作图画,现在就让我们转向那种核心主张,即,陪审团在确定裁决和判定损害赔偿时的偏见和能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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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陪审团偏见的实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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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评论者主张,陪审团的偏见损害了民事陪审团所做决定的正确性。让我们看一下实证证据:模拟陪审团研究实验指出了偏见所具有的潜在影响,因为陪审员的态度和个人经验会帮助塑造对庭审证据的感知,帮助陪审员在听取证据和决定案件时形成自己的叙述或故事。与陪审员的前见不符的证据,可能会大打折扣或者被完全忽视,而与其前见一致的证据,则可能得到强调。陪审员的态度通常比预测裁决时的统计特征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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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陪审团的决定中,陪审员的态度变得越来越重要,这是由于近来一些公司广受瞩目的恶劣表现所致,比如安然公司(Enron)和世通公司(WorldCom)的破产丑闻。由此看来,陪审团咨询公司和其他团体所做的民意调查是令人不安的。例如,在一次调查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少数族群的被调查人说,如果让他们决定石棉生产商、健康维护组织或者烟草公司的案件,他们也不可能做到不偏不倚。2002年全国调查问卷的许多被调查人也表达了对法人管理者的负面评价。《全国法律杂志》(National Law Journal)报告了2002年的100个裁决,至少将其中的一些裁决归因于不利于法人实体的“陪审员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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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的法人丑闻是否使陪审团对法人被告产生了更大的偏见?虽然现在要说清这个问题还为时过早,但“陪审员高度同情个人原告,而对商业极为反感”的普遍确信,却没有得到最近的实证证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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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教授的研究项目采用了多种方法,来检视民事陪审团倾向原告而反对被告的主张。该研究项目还结合了几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以评价对民事陪审团的这些指责。[404]她采访了许多曾决定过商业和法人诉讼当事人案件的民事陪审员,对商业法人被告和个人被告分别进行了实验室试验,并且做了民意调查。在问到陪审员如何决定案件时,汉斯教授发现,许多民事陪审员不仅不是疯狂地同情原告人,相反,许多民事陪审员还对民事诉讼原告人抱有敌意。他们并不完全是铁石心肠,他们也同情一些案件,尤其是那些原告遭受了严重伤害的案件。然而,总体来说,陪审员对原告的情况总是表示怀疑,很苛刻地审视他们的权利主张,找出原告伤害的自身原因,甚至发现伤害是编造的。陪审员都信守个人责任伦理,许多人看到原告人所提出的事实是有悖这一伦理的。有趣的是,他们将自己视为阻挡潜在琐屑诉讼的卫士。这种态度与民意调查的结果非常一致,因为民意调查显示,许多美国人相信今天有太多的琐屑诉讼。在公众意见看来,陪审团的判定是“失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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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尔·费根森(Neal Feigenson)和他的同事们也在其模拟研究中发现了这种反原告的偏见。[405]他们对模拟陪审团实验资料进行了组织,以便在某些条件下使原告人在法律上是无可指责的。甚至,当原告在法律上完全是无可指责的时候,一些参与模拟陪审的人仍然认为他应该负有责任。比如,在一个场景中,一个工人遵守了所有的规则,因而从法律上本不应为他的事故负责,但模拟陪审员们还是将22%的责任归咎于他;在另一个场景中,煤气公司在一个人家中安装丙烷煤气罐,但由于阀门失灵,引起了伤害。房主对这起事故无论如何都没有责任,但模拟陪审员还是判房主为其伤害负14%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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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陪审员在个人伤害诉讼中并不是特别倾向于原告,那么另外的指责,也就是陪审员对商业被告人有偏见,又是怎样的情况呢?汉斯教授的研究还是采用多种方法试图识别反商业的偏见。针对商业问题进行的民意调查一般会产生模糊的回答,被调查人一般都强烈支持资本主义和小商业,但一些人却对法人行政主管和大商业的伦理不无担心。在与民事陪审员的交谈中,汉斯教授发现,在为数不多的事例中,陪审员们对法人被告给予苛刻的评价,尽管这种评价与涉及法人被告行为的庭审证据有更强的相关性,而不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对商业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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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教授还利用模拟陪审团实验,确定人们是否会对法人被告和个人被告的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回答。另有研究者采用了一些可资比较的方法。这些研究显示出极大的区别。比如,在一个标准的滑倒摔伤案件中,如果事故发生在一家商店而不是插着销售标签的私人房中,那么模拟陪审团会更情愿归咎于被告人。判定的赔偿也会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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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如果反商业的见解是合理的,那么人们应当期待,对商业的态度应当与模拟陪审员所做的决定有很强的相关性。但是,对商业的态度与案件的决定只有微弱的、不一致的相关性,进而,它们只是一种在个人被告与法人被告不同情况下显示案件结果的指标。因此,尽管研究显示人们对待法人与个人诉讼当事人的态度是不同的,但是,这种不同背后的理由,似乎更应当归于对法人行为的更高期待和更高要求,而不应当归于反商业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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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陪审团事实发现能力的实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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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关于实证研究的评论总结说:民事陪审团一般是有能力的事实发现者。[406]不同的实证证据指向同一个结论:多数的陪审团裁决是正确的。首先,对法官和陪审团之间协议的研究显示,法官与陪审团就裁决达成协议,也就是意见一致的比率相当高。这种相当高的一致率,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的“卡尔文与泽塞尔的研究项目”中发现的。在民事审判中,对法官的假定裁决和陪审团的实际决定进行比较,发现法官和陪审团的一致率高达78%。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不一致的地方也多半是对称的:法官倾向被告,而陪审团倾向原告的情况是12%,与此相反的情况是10%。更近期的关于民事陪审团裁决的研究也显示了实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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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陪审团在惩罚性损害赔偿方面能力的实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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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补偿性损害赔偿不同(这个问题在本文删节的“五”中加以讨论)——这种赔偿是为了补偿原告的痛苦、损害、工资损失和医疗费用,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判定则是为了惩罚被告,并且威慑被告和其他人不要再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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