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25797e+09
1702825797 在调解中,焦点不是正式的和实体性的权利,重点在于这样一个过程:鼓励当事各方共同致力于以妥协和谅解的精神达成他们自己的解决。调解人的介入使双方纠纷转为三方互动。然而,纠纷当事人仍然保有他们决定是否同意和接受建议的能力,而这些建议所指向的结果与这些建议的来源无关。
1702825798
1702825799 下表对审判和调解实践做了一些重要的比较。
1702825800
1702825801 【表】
1702825802
1702825803
1702825804
1702825805
1702825806 尽管调解人是中立的介入者,没有自己的利益,但调解人确实会变成一个谈判者。以这种角色,调解人有意无意地、不可避免地将某些想法、知识和假设带入这个过程。调解者所能做的,还受到特定语境及当事人对调解的期望的影响。
1702825807
1702825808 调解人的技巧问题将我们带回这样一个要点:方法论是否以内在于法律思想的、同一客观见解为预设前提。如果调解人是中立的,则作为调解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像法律文本主义者那样,遮蔽法律和调解的“客观”范式,加强对国家至关重要的、男性的意识形态,进而将男性的权力制度化……调解中的修辞学排斥法律的“客观认识论”。从理论上说,在调解中,先例、规则和法律化的事实概念不仅不重要,而且限制了调解人帮助当事双方重新认识问题,以便达成协议。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不是调解中讨论的中心。而且,在理论上,调解中不是将焦点放在抽象的法律权利上,这与法律程序所强调的内容形成鲜明的对照。不过,实际调解的纠纷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1702825809
1702825810 1、调解过程替代了另一种对冲突的“客观”操纵吗?
1702825811
1702825812 2、调解过程真的将纠纷焦点从抽象的权利观念转向更为女性化的关爱、责任和对他人的关切吗?
1702825813
1702825814 3、调解涉及新的司法定义吗?
1702825815
1702825816 4、在调解中,什么是衡量是否发生了各种事件的标准?对参加人需要问哪些特定问题?对于调解过程又需要问哪些一般问题?
1702825817
1702825818 5、冲突的调解改变了当事双方的权利关系吗?它是重新分配了权力,还是延续了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1702825819
1702825820 6、调解要求当事各方参与并自做决定,这是否能够更好地解决传统上妇女一直是被害者的难题?
1702825821
1702825822 提示与问题
1702825823
1702825824 1、调解一直受到妇女团体以及其他关心家庭暴力问题者的批评。下面的文章节选就反映了关于这一问题的一种观点:
1702825825
1702825826 正当各州立法机关通过有关殴打、婚姻财产和强制性子女抚养的刚性法律时,正当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在历史上首次行动起来考量家庭法律问题时,突然有一项运动,要将这些家庭法律问题逐出法庭,这并不是偶然的巧合。正当被殴妇女通过现有民事程序或不断增加的逮捕而有更多机会进入法院时,还是这项运动,要将这些案件逐出民事法庭和刑事管辖之外,这也不是偶然的巧合。正当法律制度在儿童和配偶抚养领域开始制定并完善其标准和强制措施时,没有任何强制力的调解却被鼓励和提倡起来,这同样也不是偶然的巧合。
1702825827
1702825828 只有法律制度才有权力将殴打者从家庭中赶走,必要时加以逮捕。如果发生新的伤害,就强制执行法律条款,发现隐瞒的财产,防止挥霍财产,并且强制执行抚养令。只有立法机关和法院才能创制、完善、扩展和强制保障妇女的权利。调解无法提供保护、威慑、强制执行和扩展妇女权利的机会。
1702825829
1702825830 正当妇女在州和联邦两级立法机关这些机关以前在这方面是无所作为的——取得关于家庭法律事项的显著进展时,一种所谓纠纷解决——私下的并且不要求符合法律——却被鼓吹和倡导。这种解决方法使妇女权利的进步遭受挫折,因此必须坚决加以拒斥。[418]
1702825831
1702825832 2、思考莉萨·勒曼(Lisa Lerman)的下述评论:
1702825833
1702825834 虐待案可以成功地以多种方式解决(即,制止暴力)。有时,为防止暴力或者使侵害人迁善的法律诉讼,比直接的惩罚行动更为有效,尤其是当双方都想维持其关系的时候。民事法庭中的诉讼可能威胁性较小,因而更易于被虐待者接近它。另一方面,某些虐待者可能不会严肃对待什么民事诉讼,只有刑事指控才能有效震慑他们。
1702825835
1702825836 对于女权主义的价值观和优先考虑而言,法律制度经常不受欢迎,尽管这一点还不甚明确,但在被殴妇女的提倡之下,已经形成了一个松散的共识:法律的强制性是有价值的。她们一致认为,如果为虐待者的暴力设定清晰的责任,救济会更有效。要让他知道,不断的暴力会导致严重的对他不利的后果,并且,当进一步的暴力发生时,责任的威胁转化为现实的责任。人们相信,如果法律制度在法律程序当中和之后都为妇女提供帮助和保护,并且让救济的手段因各个案件被害人的不同需要而量体裁衣,那么救济才是最为有效的。最后,被殴妇女所发起的运动,倾向于将救济集中在虐待这个主要问题上,而将对其他问题的处理,比如访问权和财产问题,放到避免继续的虐待的背景中去。
1702825837
1702825838 以这些标准来衡量,调解也许是可得到的法律救济中最软弱无力的一种。[419]
1702825839
1702825840 3、这一观点何以不同于前面莉芙金的观点?
1702825841
1702825842 4、这一观点适于前文各章探讨的“殴妻”案件吗?在形成答案时,什么是要着重考虑的?
1702825843
1702825844 ♣调解和其他形式的ADR,现在已经是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做法。在刑事案件中,这些非正式的过程,大部分用于那些被认为是轻微的、不涉及严重暴力的案件。尽管这些替代手段被法院体系内的许多人大加赞赏,认为它产生了有效的、更令人满意的结果。但还是有许多人担心,对这一过程不断增加的依赖,正在产生两级的司法体系,使人们无法靠近法院,给个人权利的行使制造了更多的障碍。
1702825845
1702825846 第三节 殴妻文化和调解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作用[420]
[ 上一页 ]  [ :1.70282579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