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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涉及新的司法定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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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调解中,什么是衡量是否发生了各种事件的标准?对参加人需要问哪些特定问题?对于调解过程又需要问哪些一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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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冲突的调解改变了当事双方的权利关系吗?它是重新分配了权力,还是延续了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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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解要求当事各方参与并自做决定,这是否能够更好地解决传统上妇女一直是被害者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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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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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一直受到妇女团体以及其他关心家庭暴力问题者的批评。下面的文章节选就反映了关于这一问题的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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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各州立法机关通过有关殴打、婚姻财产和强制性子女抚养的刚性法律时,正当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在历史上首次行动起来考量家庭法律问题时,突然有一项运动,要将这些家庭法律问题逐出法庭,这并不是偶然的巧合。正当被殴妇女通过现有民事程序或不断增加的逮捕而有更多机会进入法院时,还是这项运动,要将这些案件逐出民事法庭和刑事管辖之外,这也不是偶然的巧合。正当法律制度在儿童和配偶抚养领域开始制定并完善其标准和强制措施时,没有任何强制力的调解却被鼓励和提倡起来,这同样也不是偶然的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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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律制度才有权力将殴打者从家庭中赶走,必要时加以逮捕。如果发生新的伤害,就强制执行法律条款,发现隐瞒的财产,防止挥霍财产,并且强制执行抚养令。只有立法机关和法院才能创制、完善、扩展和强制保障妇女的权利。调解无法提供保护、威慑、强制执行和扩展妇女权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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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妇女在州和联邦两级立法机关这些机关以前在这方面是无所作为的——取得关于家庭法律事项的显著进展时,一种所谓纠纷解决——私下的并且不要求符合法律——却被鼓吹和倡导。这种解决方法使妇女权利的进步遭受挫折,因此必须坚决加以拒斥。[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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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思考莉萨·勒曼(Lisa Lerman)的下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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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案可以成功地以多种方式解决(即,制止暴力)。有时,为防止暴力或者使侵害人迁善的法律诉讼,比直接的惩罚行动更为有效,尤其是当双方都想维持其关系的时候。民事法庭中的诉讼可能威胁性较小,因而更易于被虐待者接近它。另一方面,某些虐待者可能不会严肃对待什么民事诉讼,只有刑事指控才能有效震慑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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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权主义的价值观和优先考虑而言,法律制度经常不受欢迎,尽管这一点还不甚明确,但在被殴妇女的提倡之下,已经形成了一个松散的共识:法律的强制性是有价值的。她们一致认为,如果为虐待者的暴力设定清晰的责任,救济会更有效。要让他知道,不断的暴力会导致严重的对他不利的后果,并且,当进一步的暴力发生时,责任的威胁转化为现实的责任。人们相信,如果法律制度在法律程序当中和之后都为妇女提供帮助和保护,并且让救济的手段因各个案件被害人的不同需要而量体裁衣,那么救济才是最为有效的。最后,被殴妇女所发起的运动,倾向于将救济集中在虐待这个主要问题上,而将对其他问题的处理,比如访问权和财产问题,放到避免继续的虐待的背景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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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这些标准来衡量,调解也许是可得到的法律救济中最软弱无力的一种。[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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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一观点何以不同于前面莉芙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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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这一观点适于前文各章探讨的“殴妻”案件吗?在形成答案时,什么是要着重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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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其他形式的ADR,现在已经是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做法。在刑事案件中,这些非正式的过程,大部分用于那些被认为是轻微的、不涉及严重暴力的案件。尽管这些替代手段被法院体系内的许多人大加赞赏,认为它产生了有效的、更令人满意的结果。但还是有许多人担心,对这一过程不断增加的依赖,正在产生两级的司法体系,使人们无法靠近法院,给个人权利的行使制造了更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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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殴妻文化和调解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作用[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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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费舍尔 尼尔·维德玛 雷内·埃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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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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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总喜欢挑我的毛病,即使是他让我那么做的。无论什么,总不合他的胃口。要么是我太胖了,要么饭没做好……我认为他就是想打我,打我是为了让我觉得自己什么都不是。而且,我没做错任何事,就是我做错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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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与成年人谈话。我不知道如何与人谈话,因为我的意见从不作数。我好像对政治或生活从来没有发表过意见。我不知道如何与他交流,因为他[总是]像这样对我[模仿虐待者的手势,用食指划一条线]……这就是他的重要信号,让我闭嘴,否则,他就会把我踢到桌子下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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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被殴妇女与她的虐待者的关系,经常涉及通过只有他俩知道的微妙话语和符号来实现的交流,这是一种“殴妻文化”。这一文化是被殴妇女所体验的支配和虐待模式的一种反映和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认识到殴打关系中的文化成分,对于政策的制定有重大的意义。政策制定要讨论的是,调解是否一种适宜的、处理家庭内部暴力的机制,而不考虑要调解的特定问题是否涉及虐待本身或者与离婚或分居相关的附带问题(比如,孩子的监护、访问、抚养或者财产分割)。作为主旋律,我们在此坚决主张,因为调解模式只对趋于改善的冲突起作用,所以调解人假定某种关系中的虐待是个人之间冲突的产物。这种假定根本不符合该种关系的动态及其支配和控制的文化语境。调解的思想和实践都基本上不适合一种殴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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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探究了殴妻文化及其动态。我们在此特别反对一种理论断言:殴妻完全是冲突的结果。在第“三”部分,我们考量了不断扩展和膨胀的将“家庭关系”案交由强制的或自愿的调解的做法,并且描述了当配偶暴力已被确认时,调解是如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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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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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纠纷”调解的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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