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25830
正当妇女在州和联邦两级立法机关这些机关以前在这方面是无所作为的——取得关于家庭法律事项的显著进展时,一种所谓纠纷解决——私下的并且不要求符合法律——却被鼓吹和倡导。这种解决方法使妇女权利的进步遭受挫折,因此必须坚决加以拒斥。[418]
1702825831
1702825832
2、思考莉萨·勒曼(Lisa Lerman)的下述评论:
1702825833
1702825834
虐待案可以成功地以多种方式解决(即,制止暴力)。有时,为防止暴力或者使侵害人迁善的法律诉讼,比直接的惩罚行动更为有效,尤其是当双方都想维持其关系的时候。民事法庭中的诉讼可能威胁性较小,因而更易于被虐待者接近它。另一方面,某些虐待者可能不会严肃对待什么民事诉讼,只有刑事指控才能有效震慑他们。
1702825835
1702825836
对于女权主义的价值观和优先考虑而言,法律制度经常不受欢迎,尽管这一点还不甚明确,但在被殴妇女的提倡之下,已经形成了一个松散的共识:法律的强制性是有价值的。她们一致认为,如果为虐待者的暴力设定清晰的责任,救济会更有效。要让他知道,不断的暴力会导致严重的对他不利的后果,并且,当进一步的暴力发生时,责任的威胁转化为现实的责任。人们相信,如果法律制度在法律程序当中和之后都为妇女提供帮助和保护,并且让救济的手段因各个案件被害人的不同需要而量体裁衣,那么救济才是最为有效的。最后,被殴妇女所发起的运动,倾向于将救济集中在虐待这个主要问题上,而将对其他问题的处理,比如访问权和财产问题,放到避免继续的虐待的背景中去。
1702825837
1702825838
以这些标准来衡量,调解也许是可得到的法律救济中最软弱无力的一种。[419]
1702825839
1702825840
3、这一观点何以不同于前面莉芙金的观点?
1702825841
1702825842
4、这一观点适于前文各章探讨的“殴妻”案件吗?在形成答案时,什么是要着重考虑的?
1702825843
1702825844
♣调解和其他形式的ADR,现在已经是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做法。在刑事案件中,这些非正式的过程,大部分用于那些被认为是轻微的、不涉及严重暴力的案件。尽管这些替代手段被法院体系内的许多人大加赞赏,认为它产生了有效的、更令人满意的结果。但还是有许多人担心,对这一过程不断增加的依赖,正在产生两级的司法体系,使人们无法靠近法院,给个人权利的行使制造了更多的障碍。
1702825845
1702825846
第三节 殴妻文化和调解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作用[420]
1702825847
1702825848
卡拉·费舍尔 尼尔·维德玛 雷内·埃利斯
1702825849
1702825850
一、引言
1702825851
1702825852
他总喜欢挑我的毛病,即使是他让我那么做的。无论什么,总不合他的胃口。要么是我太胖了,要么饭没做好……我认为他就是想打我,打我是为了让我觉得自己什么都不是。而且,我没做错任何事,就是我做错了事……
1702825853
1702825854
我不能与成年人谈话。我不知道如何与人谈话,因为我的意见从不作数。我好像对政治或生活从来没有发表过意见。我不知道如何与他交流,因为他[总是]像这样对我[模仿虐待者的手势,用食指划一条线]……这就是他的重要信号,让我闭嘴,否则,他就会把我踢到桌子下面去。
1702825855
1702825856
一名被殴妇女与她的虐待者的关系,经常涉及通过只有他俩知道的微妙话语和符号来实现的交流,这是一种“殴妻文化”。这一文化是被殴妇女所体验的支配和虐待模式的一种反映和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认识到殴打关系中的文化成分,对于政策的制定有重大的意义。政策制定要讨论的是,调解是否一种适宜的、处理家庭内部暴力的机制,而不考虑要调解的特定问题是否涉及虐待本身或者与离婚或分居相关的附带问题(比如,孩子的监护、访问、抚养或者财产分割)。作为主旋律,我们在此坚决主张,因为调解模式只对趋于改善的冲突起作用,所以调解人假定某种关系中的虐待是个人之间冲突的产物。这种假定根本不符合该种关系的动态及其支配和控制的文化语境。调解的思想和实践都基本上不适合一种殴妻文化。
1702825857
1702825858
本文首先探究了殴妻文化及其动态。我们在此特别反对一种理论断言:殴妻完全是冲突的结果。在第“三”部分,我们考量了不断扩展和膨胀的将“家庭关系”案交由强制的或自愿的调解的做法,并且描述了当配偶暴力已被确认时,调解是如何实施的。
1702825859
1702825860
……
1702825861
1702825862
三、“家庭纠纷”调解的广泛运用
1702825863
1702825864
运用调解解决通常被贴上“家庭关系问题”标签的案件,其范围和数量都在增加。许多州已经颁布制定法,为离婚、儿童监护和涉及财产分割的纠纷提供调解。某些情况下,调解是强制性的。在其他情况下,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他们几乎为这些民事案件全部安排了调解。检察官也有自由裁量权,将涉及家庭内部侵害的刑事案件转处为调解。调解人和调解服务的提供者正以惊人的速度增加,并且成立了职业组织,主张进一步扩大调解的运用。调解的提供者坚持认为,调解是可行的、超凡的家庭纠纷的救济手段,甚至对那些具有犯罪性质的伤害也是一种有潜力的救济手段。
1702825865
1702825866
我们的立场是,调解的理论和实践,在涉及殴妻文化时,作为一种解决手段,会出现严重的问题。在此,我们检视一系列鼓励调解的制定法,并且讨论与之相关的问题。我还要分析鼓吹扩大调解运用的著述,尤其是那些认为“当核心问题是家庭伤害时,适宜调解”的著述。
1702825867
1702825868
(一)被选择的制定法和自由裁量性的指导方针
1702825869
1702825870
数据显示,涉足离婚程序的妇女都很可能被殴打,包括那些处在调解期间的妇女。许多被殴妇女甚至是已离婚或分居的,这证实了一个研究结果:“对一个妇女来说,最危险的时候是她与配偶离婚和分居的时候。”从殴妻文化的角度看,与虐待者分居,事实上可能增强暴力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为虐待是虐待者所剩无几的支配和控制被害人的手段之一。已进入离婚调解阶段而遭殴打的妇女,保守估计也在10%–50%之间。
1702825871
1702825872
尽管许多正在办理离婚的妇女有极大的可能遭到殴打,但调解的运用仍然继续膨胀。许多州已经制定了法律,鼓励对家庭关系案件,包括离婚和儿童监护案,进行调解。一些州则是要求调解。尽管一些州使被殴妇女豁免于强制调解,但令人惊讶的是,几乎没有哪个州为家庭暴力提供特殊的规则,根本没有一种机制甄别这类案件。许多州甚至忽视了正在办理离婚的夫妇间的家庭暴力的可能性,也没有考虑支配和控制的模式。一些州没有起码的调解人资质认证,另一些州则有对调解人的资格限制。同样,一些州给予调解人很大的权威,但却没有起码的资格限制;另一些州特别限制了调解人的权威。许多制定法提供了广泛的任命调解人的自由裁量权。同样,一些制定法规定了宽泛的调解事项,而另一些州对范围做了限制。制定法通常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或推荐代理人,一些州授权调解人可以排除法律顾问。
1702825873
1702825874
下面,我们着重探讨一些规定家庭案件调解的制定法,用以说明,在调解的广泛运用过程中,各州调解实施情况是一致的,缺乏对涉殴案件的甄别机制,缺乏对调解人一致的资质认证,以及明显忽视了对产生于殴妻文化的“纠纷”进行调解时所蕴涵的危险。
1702825875
1702825876
1、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命令调解
1702825877
1702825878
许多州给法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命令对家庭案件进行调解。在阿拉斯加州,法院可以命令儿童监护、离婚和注销案的调解。制定法允许法官任命调解人,尽管当事人可以无条件要求一名调解人回避。制定法中似乎没有任何调解人资格的勾勒或者任命的指导。该制定法为离婚案的调解提供了律师,但却没有在监护案的调解中提供法律顾问。阿拉斯加州的这个制定法没有特别规定如何处置家庭暴力,尽管在离婚调解中,当事人可以在参加了首次调解会之后退出。
1702825879
[
上一页 ]
[ :1.7028258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