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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30 在有暴力存在的离婚案中适用调解,其基本理由与在刑事案件中所援用的理由没有实质的区别。比如埃里克森(Erickson)和麦克奈特(McKnight),作为资深的调解人参与了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他们主张,调解不仅减少了未来虐待的可能性,而且“鼓励合作式的互动,”并且可以“减少敌意,为男女双方设定更清晰的界线”。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夫妻虐待案的调解须由训练有素和经验丰富的调解人主持,他应当采用一种有所改动的标准调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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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32 尽管埃里克森和麦克奈特没有提及调解人的必要资质,但他们建议对调解过程做一些改变,以适应家庭暴力案件。他们提出了保护被害人安全的三条规则,其基本前提是让调解人首先试图揭开夫妻之间的虐待史。第一条规则,调解人应当将虐待作为一个严肃的事件,而不是作为真实的事实,并立即着手关注保护、分界、交流程序和安全等事项。第二条规则,鼓励调解人强烈声明虐待永远没有理由,这要求调解人回避某些讨论的话题,包括虐待是如何“出现”的,谁是有错的一方。第三条规则,罗列特定的步骤:(1)为被害人提供有关保护令的信息;(2)讨论其他的保护措施,比如叫警察;(3)就孩子的交接和当事人的联络设定清晰的界线;(4)鼓励被害人寻求有同情心的律师的帮助;(5)要求当事各方将各自的律师带人调解会;(6)考虑被殴妇女的代理律师是否对调解中的被害人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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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34 像其他提倡在刑事案件中适用调解的人一样,埃里克森和麦克奈特也发现了某些家庭暴力案件不适宜调解。他们的排除标准大部分涉及虐待者的表现,比如,丈夫“完全不把妻子的一言一行当回事,拒绝承认她的价值”,丈夫目前还在虐待他的被害人,以及丈夫携有武器或者吸毒酗酒。当夫妻试图在正式的调解会之外解决问题时,或者,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调解规则并拒绝遵守这些规则,也应当不让他们涉入调解。埃里克森和麦克奈特相信,排除了这些不宜调解的家庭暴力案件,并且遵循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确立的特殊程序,调解将会在配偶虐待案中“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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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36 3、在调解中甄别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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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38 家庭暴力案件调解中的甄别工作,涉及两种相互独立的确定。第一,与刑事案件不同,那里的虐待已经被贴上问题标签,而离婚调解人却必须有确认夫妻暴力关系史的某些机制。不仅如此,这些调解人还必须能够援用特定的标准,以确定该案是否适宜调解。第二,调解人需要有能力甄别当前存在的暴力,尤其是甄别这一暴力是否由调解协议所致。第一种甄别只在离婚调解案中适用,第二种甄别与刑事和民事的夫妻虐待案件的调解都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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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40 那些著书立说讨论调解中发现家庭虐待史的甄别机制者,他们的问题及提问方式皆有所不同。埃里克森和麦克奈特只向夫妻提一个可以确认虐待的问题:“在你们的婚姻关系中存在虐待吗?”紧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了确认所存在的虐待类型:(1)人身的;(2)情感的;(3)药物的;(4)其他的。大卫·钱德勒(David Chandler)所描述的夏威夷甄别方案,也是由调解人问一个问题:“请您告诉我,在你们夫妻关系中,你是否遭受你丈夫的人身虐待?”夏威夷方案扩大虐待史的范围,进一步追问最近一次虐待发生在什么时候,该妇女是否害怕未来的伤害,她是否觉得虐待已经限制了她与配偶“平等”对话的能力。只有对有关人身虐待的问题做肯定回答的妇女,才会被问及后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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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42 琳达·格德娜(Linda Girdner)在一个只构造了一半的面谈公式中,最全面地评价了虐待史,她称这个公式为“冲突评价草案”(Conflict Assessment Protocol)。该草案首先探查夫妻的决定模式、冲突关系的解决和愤怒的发泄方式。草案中这部分的目的是让调解人做适当调整,以适应控制局面的需要。面谈的第二部分是进行一系列的提问,目的是引导当事人承认特定的虐待行为。基于这种运用于家庭暴力研究的“冲突战术评估”(Conflict Tactics Scale),关于虐待的提问涉及了情感、性和人身领域。面谈紧紧围绕掌控、妒忌、虐待儿童和毒瘾等特殊问题。每一个这样的问题都是分别向夫妻一方提出的,但都是为了弄清一方是否虐待了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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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44 只有大卫·钱德勒描述的甄别程序包括了“什么时候”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让调解人知道是否虐待还在发生,或者虐待只是夫妻关系史的一部分。令人遗憾的是,较少注意探究当前的虐待,可能反映了一种陈旧的想法,即,一旦夫妻双方要终结他们的关系,虐待也就不会再有了。像我们前面用资料证明的,分居后的虐待是司空见惯的,并且通常是危及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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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46 简言之,甚至作为样板的调解方案,其确认涉及殴妻文化的案件甄别机制,似乎也存在着缺点和不足。我们强烈怀疑,在大多数其他案件中,是否也欠缺起码的甄别,尤其是涉及离婚、儿童监护或者财产分割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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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48 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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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50 1、调解是否对妇女不公,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琼·凯莉和玛丽·杜瑞在对加利福尼亚州两个家庭调解方案的实证研究中,检视了男女对调解过程的各种反应。虽然她们的研究结果并不是结论性的,也没有超出对加州情况的归纳,但她们发现,“大多数的男女都没有将调解过程视为不公、不利或者认为导致了一份他们相信是与其利益相反的协议。”[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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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52 2、在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中,应提供什么样的防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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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54 3、性骚扰问题的调解也是有争议的。法律要求现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有一些程序,以应付性骚扰的控诉,这些程序中相当一部分包含着调解的成分。如果对这种性质的指控进行调解,会产生怎样的问题?在解决这类事件的过程中,调解提供的都是积极的东西吗?性骚扰的被害人在调解中的输贏各是什么?被控性骚扰者的输贏又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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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56 ♣共同体调解始于这样一个想法:纠纷的便捷解决应当发生在正式的法庭之外。在过去15年中,这一想法已经被制度化。作为一种结果,调解现在与司法体系紧密地结合起来,其结合的方式,正是这个想法的早期提倡者所不喜欢的。下面的文章检视了法院和调解方案之间关系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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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58 第四节 废弃辩诉交易[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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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60 詹妮弗·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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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62 尽管在民事案件和有限的少年犯罪、轻微犯罪的法律领域里ADR 的使用已经增加,但ADR还很少被用来解决涉及成人重大犯罪的纠纷。本文中,我将勾勒出一项在刑事司法体系主流中适用ADR的建议,以之作为对当前辩诉交易和审判双轨制的常规替代。这种新的纠纷解决体系将对辩诉交易进行修正:规定必须参加调解会,只在少数情况下,才最终采用庭审。ADR将授权检察官对罪犯因人而异地施用更有效的刑罚,给被告人一个缓冲,使之不受当前广泛的刑事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损害,并且给大众一个更可靠、更负责任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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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64 在详细描述我所建议的ADR之前,应当指出某些影响刑事法律中 ADR的适用的那些重要因素。第一,刑事案件中缺少正式的ADR,这本身意味着许多人认为,重大犯罪和ADR基本上是不相配的,尽管如此,辩诉交易却已经在刑事司法体系内部制造了谈判。当我们遭遇反对建议中的调解制度的意见时,我们应当考虑它是否比当前不受监督的谈判制度更加先进。许多刑事案件的确是理想的适用ADR的候选人,因为它们在法律上是常规化的,涉及复杂的人的因素,用个别化的解决方式更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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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66 第二,辩诉交易制度大半是不受规则调整的,因为检察官们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起诉谁,起诉什么罪名,是否用宽大来换取认罪和作证。对这种自由裁量权是争议频仍的,而这些私下谈判的官方记录不足以让公众确定,这种强化的法律实施所获得的利益,是否超过了潜在的歧视和被滥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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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68 第三,在控辩双方的权力斗争中,公众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而必要的代表。检察官感兴趣的是一种有利于定罪的纠纷解决制度,而辩护律师感兴趣的是一种有利于无罪的纠纷解决制度。但是,一般公众的利益在于平衡收益和成本,以便实现一种制度,用每个美元最大限度地购买正义,而在针对公民自由的暴力犯罪中将损耗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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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70 对刑法中ADR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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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72 不难找出ADR在重大刑事案件中使用较少的一些可能理由。毕竟,ADR鼓吹的观点是:争论利益,总比争论是非好。但是,当问题涉及抢劫、袭击乃至对无辜公民的谋杀时,ADR的精华消除了我们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想要的所有要素。刑法,精确说来,就是要确定谁是对的,而那个错了的人又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然而,许多涉及强烈道德否定因素的纠纷,可以通过ADR得到有效解决,包括人质危机和环境污染案件。道德的判断和惩罚的愿望,因而并不天生阻碍通过ADR来解决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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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74 还有其他潜在的反对意见。公幵审判服务于一些重要目的:需要为犯罪行为的可预见后果提供可见的证据,保障伴随公开性和公开程序的公正,法治之中先例的价值,需要对违反社会共同体标准的人实施制裁。庭审还为刑事被告人提供了许多程序保护,而这些保护在调解中却可能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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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76 另外,任何纠纷解决制度,只要它修正了控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就注定是有争议的。对某些人而言,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是有益的;而对另一些人而言,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无异于歧视。批评家们声称,检察官保护警察对公民自由的侵犯,并且漠视控方证人的伪证。虽然有大量的数据研究证实存在选择性起诉,但这并没有说服法院刺破力量强大的控方自由裁量权的面纱。[423]另一方面,控方经常使用他们的优势,让司法制度运作得更省钱、更有效,并且保护无辜者不受迫近的身体伤害。挑战因而在于设计一种ADR制度,可以用来处置这些相互竞逐的利益,并且能够比现有的替代手段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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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5978 强制调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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