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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81 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方案的又一例证是明尼苏达州赔偿中心(Minnesota Restitution Center),1970年由明尼苏达州矫正局(Minnesot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建于明尼波利斯。在这个方案中,成年的财产加害者从监狱被转到一个居住中心,他们将与被害人见面,决定赔偿计划。尽管运作这个全国公认方案的人们并没有将他们所做的一切视为调解,但实际运用的程序却在多方面——虽然不是全部——相似于我们现在所称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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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83 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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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85 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在北美和欧洲当前的发展,是以一种社会理论的新近发展为背景的,这一理论描述了司法的两种不同范式。古老的范式是报应性司法(retributive justice),在这一背景下,国家是主要的被害人,注意的焦点在于破坏了国家利益的加害者。个人被害人被置于被动地位。被害人即使参与了司法过程,那也是程度些微的。报应性司法范式主张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的对抗关系,强调施加严厉的刑罚,以威慑或预防未来的犯罪。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个人特征没有得到任何重视,个人被害人的利益也遭到忽略。霍华德·泽尔(Howard Zehr)指出:在这一古老范式中,加害者与其被害人之间的实际冲突被强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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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87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范式以不同的观点看待犯罪,将犯罪定义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侵犯,而不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在这一新的范式中,焦点放在为未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为过去的行为确立责罚,对抗和谈判成了规范。恢复性司法不是施加严厉的刑罚,而是强调以赔偿作为一种恢复双方关系的手段,双方的和解是最终的目标。被害人不再被忽视,加害者也不是完全被置于被动地位,相反,恢复性司法范式将被害和加害双方都置于积极的和面对面的解决问题的角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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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89 不断增加的研究正在质疑报应性司法范式的某些主要假定。这些研究表明,一般公众,特别是犯罪被害人,远不像人们想的那么具有报复性。许多被害人似乎非常支持替代性方案,包括调解,这些方案强调为加害者及其被害人在社会共同体的语境下提供一系列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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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91 将焦点集中在加害者身上,这种做法左右了刑事司法系统。结果是,犯罪被害人被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他们甚至经常得不到帮助或者信息。一种无力的、易受伤害的感觉是绝大多数犯罪被害人的共同体验。一些人甚至觉得,刑事司法系统给他们的非个人化的待遇,使他们遭受了第二次伤害。这个系统经常以加害者对待他们的方式对待他们,作为一个客体、一件证据,而不是一个有感觉和利益的人。加害者很少有机会理解或者面对他们的罪行给他人造成的真正影响,很少能够得知被害人也是人,而不是虐待的目标和客体。那些违法者会为自己的罪行做诸多辩解,对于被害人与加害者而言,经过报应性司法过程,愤怒、沮丧和冲突会步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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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93 被害人与加害者冲突的调解过程,不再继续刑事和少年司法系统的非人性化,而是吸收某些相当老式的原则,将犯罪视为基本上是反对个人的,而不仅是反对国家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不是强调一个对抗过程,将国家利益置于被害人个人利益之上,且不允许加害者接近他所侵害的人,而是促成一种积极的和个人化的致力于冲突解决的过程。这种调解试图兼顾双方的利益,代表了更大的刑事司法系统中的一个独特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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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95 调解方案的诸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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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97 过去10年里,至少出现了4种不同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模式。(必须注意,许多这类的方案,尤其是那些最初或者倾向加害者或者倾向被害人的方案,都一致强调运用社会共同体的志愿者作为调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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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199 与教会相关的方案 VORP模式最初的发展,最生动、最通俗地表达了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的概念。这种模式与门诺派教徒志愿者和美国、加拿大的缓刑执行官的努力密不可分。正如美国第一个VORP的主任、美国门诺教派中心委员会的刑事司法办公室(Office of Criminal Justice)现任主任霍华德·泽尔指出的:“这种双重观点似乎是将犯罪看成必须治愈的共同体的创伤。强调的重点是疗治——重建正确的关系——手段是补偿而不是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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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01 这些年里,VORP模式已为各种宗教和世俗传统的人们广为接受。门诺教派仍继续在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相信恢复性而不是报应性司法,正在提升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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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03 与教会相关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与和解模式,最明显的例子是为数不多的直接由各种教会赞助的方案。其他与教会相关的方案是些独立的、以社会共同体为核心的调解机构,但它们的资金主要来自教会成员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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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05 加利福尼亚州弗瑞斯诺(Fresno)县的VORP方案,也许是与教会相关的方案的最好例证。由于它与门诺教派的密切关系,它的发展颇有力度,每年受理400个少年犯罪案的调解。这一方案虽未得到政府资助,但却发展了越来越多的基督教共同体的个人捐助者。另一个例子是正义之友(Justice Fellowship)的努力,作为一个福音派基督教组织,它通过在全国的志愿者网络和不多的工作人员,正在积极促进恢复性司法和以教会为核心的被害人与加害者和解方案,还一直在帮助启动多个教会资助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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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07 以社会共同体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私人机构 调解方案的绝大部分是由私人的非营利机构发展起来的,这些机构一直是在刑事司法系统内工作的。其中一些方案开始时是针对加害者的,后来扩展到为被害人提供服务的领域。位于印第安纳州瓦尔帕莱索的PACT组织,就是社会共同体刑事司法私人机构的最佳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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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09 在其最初的发展中,PACT只关注为加害者和有前科者提供居住、工作和辩护服务。几年后,它将自己的使命扩展到为被害人服务,印第安纳州在密歇根市启动首次被害人/证人帮助方案,随后与门诺教派中心委员会一道工作,发展起美国第一个V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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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11 位于明尼波利斯的明尼苏达州“犯罪与司法公民理事会”(Minnesota Citizens Council on Crime and Justice)是共同体调解机构的又一范例,它提供广泛的服务,最初只对加害者,现在还对被害人。事实上,明尼苏达公民理事会是首先在美国启动犯罪被害人多项服务中心的机构之一,这个中心每年为几千名被害人提供服务。明尼苏达公民理事会调解服务机构正在运转一个1985年启动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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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13 另外一些社会共同体调解方案发展出一种全新的非营利机构。这些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机构最大的困难是,没有更大的保护组织的帮助和资助,如何发展它们的方案并确保资金来源?晚近,一些被害人支持机构正在考虑设立一个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部门。在宾夕法尼亚州太子(Dauphin)县的被害人/证人帮助方案就是这种机构的极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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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15 以缓刑为基础的机构 在许多州,以缓刑为基础的机构通常处理少年犯案件,它们从开始就已经参与了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的发展过程。事实上,位于厄克哈特的美国第一个VORP,最初就是在缓刑执行官的帮助和协调下发展起来的。这些执行官在短时间内就认识到,在私人共同体机构的帮助下,他们的工作会更有成效。与此同时,在印第安纳州北部发展的第一个VORP,明尼苏达南部的达科他县少年缓刑执行局,启动了它们的“面对面”调解方案。在基本不了解VORP并且对调解术语所知甚少的情况下,这一方案清晰地包括了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的基本原则。一个重要的例外是,缓刑执行官充当这些方案的调解人,而他们显然不是中立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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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17 其他以缓刑为基础的方案,或者聘请一个新的工作人员,只充当调解人,而不让他具有传统的缓刑/监督的职责,或者让社会共同体志愿者作为调解人。比如马萨诸塞州昆西(Quincy)的“贏得方案”(Earn It program),一个少年法院的法官负责保障额外的金钱,以聘用一个新人专职为调解/赔偿方案服务。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和奥斯汀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是一项以缓刑为基础的方案,它们使用来自当地纠纷和解中心受过培训的志愿调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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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19 既然以缓刑为基础的方案显然不是中立的第三方所从事的工作,则让其工作人员只做初期的工作,而让受过培训的社会共同体志愿者充当调解人,这样做是保证这些调解方案正直性的极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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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21 纠纷和解中心 这一模式从早期的加害者与被害人冲突调解一直发展至今,似乎还在不断发展。它由已建立的社会共同体纠纷和解中心组成,这些中心的工作中又加人了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的成分。这一模式有许多优点。既已建立的机构拥有现成的受过训练的调解人,并且熟悉冲突解决这个领域。给一个现存的一直主要处理邻里冲突的纠纷和解中心加入一项新的工作内容,比新建一个调解方案需要较少的时间和资源。而且,这一机构既有的信誉会大大加强新方案的发展。然而,一个可能的难题是,受训在一种冲突解决工作中充当调解的人,需要在另一类冲突解决中工作,而一种工作,如果用适合它的案件处置程序,效率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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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23 除刚刚描述的4种模式外,还有一些不具有代表性的其他模式。在纽约州,警察局赞助的一个方案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即开始运用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的概念。位于纽约州吉纳西(Genesee)县的这个方案主要针对暴力犯罪。俄克拉何马州矫治局主办了全州范围的、加害者定罪后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既针对财产犯罪,也针对某些暴力犯罪。俄克拉何马是唯一拥有明确的、立法授权的、在全州范围内施行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机制的州。阿尔伯克基市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方案由新墨西哥州纠纷解决中心和少年缓刑局联合赞助,这些机构为该方案负担资金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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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25 与其他背景的调解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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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27 调解犯罪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的冲突,显然要适用不寻常的调解技巧。然而,它没有超出调解的基本定义和准则。尽管如此,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起作用的背景导致一系列与传统调解的显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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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6229 几乎所有其他调解都发生在关系平等或不平等的个人之间(地主与佃农、丈夫与妻子、雇主与雇员、农工与放贷人,等等)。在被害人与加害者冲突中,绝大多数但不是全部的调解参与者是陌生人。冲突的要点更明确,有一个明确的被害人和一个已经承认罪行的侵害者。定罪不是关键。调解的过程是时间有限的、以问题解决为目的的介人,它促进一种作为恢复性的正义感,方法是互通信息以及被害人与加害者亲自参加的赔偿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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