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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以缓刑为基础的方案显然不是中立的第三方所从事的工作,则让其工作人员只做初期的工作,而让受过培训的社会共同体志愿者充当调解人,这样做是保证这些调解方案正直性的极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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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和解中心 这一模式从早期的加害者与被害人冲突调解一直发展至今,似乎还在不断发展。它由已建立的社会共同体纠纷和解中心组成,这些中心的工作中又加人了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的成分。这一模式有许多优点。既已建立的机构拥有现成的受过训练的调解人,并且熟悉冲突解决这个领域。给一个现存的一直主要处理邻里冲突的纠纷和解中心加入一项新的工作内容,比新建一个调解方案需要较少的时间和资源。而且,这一机构既有的信誉会大大加强新方案的发展。然而,一个可能的难题是,受训在一种冲突解决工作中充当调解的人,需要在另一类冲突解决中工作,而一种工作,如果用适合它的案件处置程序,效率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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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刚刚描述的4种模式外,还有一些不具有代表性的其他模式。在纽约州,警察局赞助的一个方案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即开始运用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的概念。位于纽约州吉纳西(Genesee)县的这个方案主要针对暴力犯罪。俄克拉何马州矫治局主办了全州范围的、加害者定罪后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既针对财产犯罪,也针对某些暴力犯罪。俄克拉何马是唯一拥有明确的、立法授权的、在全州范围内施行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机制的州。阿尔伯克基市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方案由新墨西哥州纠纷解决中心和少年缓刑局联合赞助,这些机构为该方案负担资金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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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背景的调解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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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犯罪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的冲突,显然要适用不寻常的调解技巧。然而,它没有超出调解的基本定义和准则。尽管如此,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起作用的背景导致一系列与传统调解的显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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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其他调解都发生在关系平等或不平等的个人之间(地主与佃农、丈夫与妻子、雇主与雇员、农工与放贷人,等等)。在被害人与加害者冲突中,绝大多数但不是全部的调解参与者是陌生人。冲突的要点更明确,有一个明确的被害人和一个已经承认罪行的侵害者。定罪不是关键。调解的过程是时间有限的、以问题解决为目的的介人,它促进一种作为恢复性的正义感,方法是互通信息以及被害人与加害者亲自参加的赔偿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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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失衡是大多数调解者主要关心的,正是因为这里有明确的被害人和明确的加害者,所以存在严重的权力失衡。两造都是冲突的制造者,在此就是不适当的假定。因此,需要一个中性词,比如“纠纷者”。某个人被侵犯了,因而必须直接给予被害人特别的关注,以保证他不受调解过程的第二次侵害。这种对于被害人的格外关切,不能以调解方案对加害者的漠视或者违反第三方主持的谈判程序为代价。然而,这意味着被害人必须是绝对自愿参加调解方案的。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不能破坏当事人的安全感、妥当感和方便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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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调解者认为,对陌生人适用调解是非常困难的。然而,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领域的经验说明,情况正好相反,情感的和历史的包袱少多了。在调解过程中,主要的是打破成见和相互恐惧,而不是应付情感负荷以及以前长期的关系所酝酿的背叛和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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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被害人与加害者冲突时,还经常遇到两代人之间的权力失衡。加害者经常是少年或者年轻人,而被害人是成年人。当加害者不善表达时,在与被害人会面前,为他做好准备甚至训练,就是极为重要的事情。这种训练相似于非正式的角色扮演,而不是指导一个人在被害人提问时如何应答。有机会思考一下可能被问到的问题,并且以一种不似被害人与加害者会见时那般有威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想法,这使他们更有准备地直接与被害人在调解中交流。这种准备代表了一种试图在年龄与交流差异的语境中平衡双方的力量。(有时,当被害人也是年轻人时,这种动因同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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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政治思想领域,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的概念才最显著地区别于更传统的调解运用。美国人对犯罪与刑罚有着强烈的感受,这些感受通常来自频频被媒体和政客渲染的最凶恶残暴又最不具有代表性的罪行。我们是一个极端崇尚刑罚的国家,在世界上有最高的人均监禁率,仅次于俄国,最近超过了南非。对一些人而言,ADR在民事法庭的冲突背景下是引起争论的。然而,这种解决并不直接冲击美国社会与犯罪控制政策相关的思想障碍。不过,自调解进入刑事司法过程之后,它已经跨过了一个强大的意识形态的门槛。一方面,刑事司法官员和参与者本人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可以极为契合于社会共同体的正义感和公平感。另一方面,某些官员和公民依然强烈反对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过程。当代美国文化中根深蒂固的还是报应性正义感,强调代表国家利益的严厉刑罚,甚至以处分被侵害人的直接利益为代价。在不远的将来,这一切不会有重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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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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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与加害者调解适合所有的刑事案件吗?它的适当性有赖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吗?有赖于当事人参加此种调解的自愿性吗?这一方法涉及哪些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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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种调解人适合这种调解?这些调解人应受何种培训?律师应否介入?这种调解应否秘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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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设你是一个调解人。一个被控杀人者的代理律师找到你,向你解释他的当事人杀了室友,因为当事人发现室友竟与当事人的女友睡觉。当事人后悔莫及,非常希望有机会面对被害人的家庭。律师还解释说,他正在与法官和地区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希望调解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情感痛苦,还可以使其在辩诉交易中处于有利地位。你同意调解吗?你希望获得什么信息?你的决定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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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恢复性司法是我们司法制度中一个真正而合法的目标吗?它能达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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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故事向我们说明,非正式的纠纷解决,可以用于正规法庭之外的冲突,也反映出非正式过程的目标不一定是“解决”冲突,也可以是帮助建立对话和交流,以便消除愤怒,降低暴力的可能性,并且在高度的两极分化中促成可能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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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敌人谈判[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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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福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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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来,堕胎争论双方的主要人物一直在秘密接触,试图达成更多的相互理解。现在,他们打算分享一下各自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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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30日上午,约翰·萨尔维(John Salvi)走进位于布鲁克林(Brookline)的“计划生育”(Planned Parenthood)诊所,用一支步枪打伤3人,杀死了一名接待员莎农·洛内(Shannon Lowney),当时,她正在接听电话。随后,约翰·萨尔维驾车到两英里外培根大街的“早产健康服务所”(Preterm Health Services),在那里,他又开枪打伤2人,杀死了接待员李·安·尼科尔斯(Lee Ann Nich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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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维20分钟的暴行震动了全国。“赞成选择者”(prochoice)悲痛、愤怒而震惊;“赞成生命者”(prolife)也惊恐而忧虑,他们的事业竟然与这种骇人听闻的行为有了瓜葛。州长威廉·威尔德(William F. Weld)、主教伯纳德·劳(Cardinal Bernard Law)以及许多人呼吁,“赞成选择者”和“赞成生命者”双方的领导人应当坐下来谈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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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6个领导人,3个属于“赞成选择者”,3个属于“赞成生命者”,响应了这种呼吁。在近5年半的时间里,我们私下的会晤超过了150小时。这是一种令我们震惊的经历。现在,在“布鲁克林枪击案”6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划时代的“罗诉韦德案”[432] 28年后,我们首次披露了我们的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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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6个来自两个敌对阵营的积极分子是如何找到谈判之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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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枪击案后的几个月里,一个以波士顿为基地的全国性团体“公开交谈项目”(Public Conversations Project),它策划并落实有分歧的公共问题的对话,它咨询了许多共同体的领导人,探讨了就堕胎问题进行高层对话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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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到这些“交谈”的鼓励,这个项目于1995年7月邀请我们6人进行了4次会谈。这些会谈是不公开的,我们以个人身份参加,不代表各自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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