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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里芬·贝尔建议说,我们需要一个法律的给予者,一个宽宏仁爱的君主,来对我们法律体系中的错误拨乱反正。我坚持认为,纠纷解决运动远不是贝尔先生所寻找的救星。的确,ADR —直主要应用于减少被动性,这一特征肯定不是民主所鼓励的。纠纷是我们社会基本的和制度性问题的症状,是在缺乏民主对社会资源的控制的情况下最重要的症状之一。将ADR的现有形式视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是在以正义换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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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拉选票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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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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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From Robert M. Ackerman,“Disputes Together: Conflict Resolution and the Search for Community,” Ohio State Journal on Dispute Resolution, Vol.18, 2002 Number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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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From “Conflict Resolution, Cultural Differences,and the Culture of Racism,” Howard Gadlin, Negotiation Journal, VoK 10, No.1(1), January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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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From Elizabeth Kolbert,“The Calculator,” The New Yorker, November 25, 2002, pp.42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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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Trading Justice for Harmony,”by Laura Nader. NIDR Forum Newsletter Winter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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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The Congressional Record 1978: S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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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The City Chanters Ascene from the “Wilkes and Liberty” riots.(©Hul-ton Getty / Tony Stone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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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第八版) 第六篇 网络空间与法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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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项技术都给我们一个不同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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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博尔特(David Bol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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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足不出户就能遨游地球,那该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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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本尼迪克特(Michael Benedi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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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卡夫卡的一篇寓言开始,寓言是关于一个人站在法的门前的。这个人带着对法以及对公民与法的交往能力的厚望而来。你可能还记得,他本以为法“应该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接近的”。然而,守门人挡在法的门前,阻碍了这个公民求见法的愿望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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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夫卡的守门人是妨碍公民接近法律和正义的各种力量的比喻和象征。接近法律所需的费用昂贵,法律图书和资料都远离公众或者不易运用,威严而陌生的建筑物可被视为守门人,干扰了人们的权利主张,妨碍了纠纷的公正解决。使人不便或难以获得法律信息的物理距离,也可被看成一个守门人,像本书许多文章所表明的,行政法规、繁复的法庭程序和法律职业本身,通常也都充当了守门人,使公民远离法律,不让他们直接接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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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卡夫卡的寓言里,守门人的职责只是排斥。然而,守门人典型情况下是具有双重职责的:排斥一些人,接纳另一些人。比如,郑重而威严的建筑物还可以增加人们对司法权威的尊敬,进而促进了法律的运用。如果一个人熟悉了这种复杂的知识体系,那么它们将是既有力量又有效率的信息发现系统。律师们许多时候虽是入口的障碍物,但在其他时候也可以是赶走守门人并得以进入法的大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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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聚焦一个新的、有权势的守门人,他影响着前面各章所讨论的所有过程和机构。这个守门人就是网络空间(cyberspace),它是一种崭新的电子信息技术环境。你们中的许多人可能熟悉网络空间,你也可能正在使用电子邮件、互联网和万维网。对另一些人来说,电脑以及通过电脑网络的交流,可能仍然是一件神秘的事情。然而,无论你是否参与到网络空间,你都应认识到这些新工具的力量及其对法律的有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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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种新的交流媒介将是变革法律的重要力量?虽然我们一想到法律就免不了说到法庭、律师、警察和其他权威与正义的象征,但每一法律过程的核心都不外乎是信息。哈罗德·伯曼教授曾经写道:一个法律体系要求一种“对以某种方式说出的话语权力的信仰,造成某种被展示为合法的效果。如果法律要起作用,这种魔术是必不可少的”。[439]法律是一种有机体,它的生命之血就是信息,而交流媒介是输送该信息行遍机体的动脉和静脉。律师是一种掌控信息体的职业。新的媒介带来变革,因为它们提供了新的传输、编程、组织、储存和公布信息的机会,也提供了新的与人和机构交往的机会,并且挑战那些先前掌控信息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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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的操纵,支配着法律机构运作方式,法律原理被适用,社会和道德价值观被翻译成法律价值观。法律是对得自公众的信息的一种反馈,法律也是传达给公众的一种信息。法律还是涉及信息评估和信息组织的判断和决定的结果。正如马克·加兰特尔教授评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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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起作用,通常不是通过施用强力,而是通过信息传输,通过交流,让人知道法律期望什么、禁止什么、允许什么以及某种行为方式的后果是什么。换言之,法律导出的信息是关于规则是什么、它们如果适用、代价和后果是什么,等等。譬如,当我们说到威慑,我们实际在谈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如何运作的信息及影响效果。同样,当我们描绘“在法律的影子里讨价还价”时,指的是通过信息交流而非直接的权威决定来完成规制和调整。再者,“法律社会化”的实现也是通过信息的传送。在大量的事例中,法律的适用可以说是自我实现的——人们以自己关于法律的标准、可能性和限制的知识为基础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并裁判他人的行为)。[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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