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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被选择用于合同、侵权或犯罪行为的法律,历史上一直主要受着当事人或行为的物理位置的影响。美国政府不能将自己的商标法强加给在巴西运营的巴西人的企业,至少,部分原因在于,对巴西的企业实施制裁,需要对该企业运作负责人有实际的人身控制。对这样的一种控制权的主张,会与巴西政府认可的、对其公民运用强制力的垄断权力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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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物理边界和“法律空间”边界的相关性还反映在一种深植于有形接触和任何特定行为影响之间的关系中。换言之,巴西的商标法管的是商标在巴西的使用,因为该种使用对位于该地区以内的人和物有更直接的影响。比如,在里约热内卢的“琼斯餐馆”的招牌,不可能对挪威奥斯陆的“琼斯餐馆”的经营有什么影响,因为我们可以假定,这两个实体的顾客或竞争者之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重合。保护前者的商标权不影响——可能也不应该影响——对后者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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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我们总体上接受这样的观念:地理边界内的人们是为这一边界内一切活动制定法律的权威的最终来源。“被统治者的同意”意味着,那些受一套法律统治的人必须在法律形成过程中有其角色。鉴于上述考虑,受主权实体的法律统治,并且最受那些法律深刻影响的特定人群,将主要由身处特定物理空间内的人组成。同理,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分配是以这种假定为前提的:对许多法律问题而言,承担责任的权威和最受该法律影响的那些人之间的物理上的可接近性,将改进决定做出的质量,而且更容易确定那些彼此接近的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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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地域边界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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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极大地损害了有法律意义的(网上)现象和它的物理位置的关系。全球电脑网络的崛起,正在摧毁地理位置与4个方面的关系:(1)当地政府主张控制网上行为的权力;(2)网上行为对人或事的影响;(3)当地主权者强制执行适用于全球现象的规则,这种努力的合法性;(4)物理位置在告知哪些规则应予适用方面的能力。至少,鉴于有人主张网络空间天然应受地域性规则的统治,因而可以说,网络急剧颠覆了基于物理空间边界的规则制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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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没有以地域为基础的边界,因为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费用和速度完全不依赖其物理位置。信息可以从任何物理位置传输到任何其他位置而毫无减损、变质或实质延迟,也没有任何物理障碍能使某些地理上遥远的地区和人民相互隔绝开来。网络促成了不了解对方物理位置的人们之间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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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数据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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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网络空间活动的权力,与物理位置有极其细微的关联。许多政府对于跨越它们地域边界的电子信息交流的第一反应是试图阻止或规制这些信息过境流动。这些政府不是尊重网上交易者自律的努力,而是设置贸易壁垒,试图对任何跨界运输征税,并且,它们特别垂青这样的主张:进入其管辖范围的信息可能被证明有害于当地的居民。随着网上信息对当地公民越来越重要,截流的努力也越来越加强。特别是对跨界数据流动(TDF)的抵制,反映了主权国家的忧虑:跨界数据流动的发展和运用将损害其“信息主权”。这种忧虑将对本国公民的隐私权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将严重侵犯私人在信息方面的财产利益。甚至美国各州的政府也惟恐失去对跨界信息和交易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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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控制电子信息跨越物理边界的流动——为网络空间绘制物理性边界,制订地方性规章——这种努力被证明是徒劳的,至少在那些希望参与全球性商务活动的国家是徒劳的。一个个的电子能够轻易而没有任何实际障碍地“进入”任何主权领域。跨越领土边界的电子信息量实在太大,超出了政府机构所能得到的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美国海关官员已经总体上放弃了这种努力,他们只对过境的有形货物主张管辖权,没有对通过调制解调器传输的有价物主张强制报关权。银行和证券管理者将地方规章强加于全球性金融市场的战役,看来也是以失败告终的,而州司法部长们在寻求拦截各种消费欺诈的电子传输过程中同样面临严峻挑战,假如这种行为有形地发生在该管辖区内,将很容易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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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电子信息跨界传输的失控局面,一些权威当局拼命设置过滤机制和电子屏障,希望借此将它们的边界插入到新的电子传媒中去。比如,德国当局寻求预防对该国反淫秽物品传播法的违反,命令CompuServe不允许德国居民进入某些原本可以通过商业服务进入的全球性网络新闻组(Usenet)然而,德国境内与互联网连接的任何人都能够轻易找到某个路径在禁止期间进入被禁止的网络新闻组。尽管最初怨气冲天,但通过向父母们发送一种新的程序,让他们自我选择限制的内容,CompuServe最终放弃了对绝大部分文件的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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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田纳西州已经坚决要求(间接地通过实施依从当地共同体标准而制定的联邦法律)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电子公告牌设置过滤器,防止不洁的画面展示给田纳西州的用户,如果它要避免依田纳西人鉴别淫秽的标准而承担责任的话。其他一些州也很快主张对所有网上交易的管理权,只要这种交易可能对当地公民产生负面影响的话。比如,明尼苏达州的司法部长已经主张,有权管辖发生在州外网页上但本州居民可以进入和“带人”的赌博。新泽西州证券管理局同样主张关闭任何可被本州人进入的令人不快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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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虚拟世界的逻辑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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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类保护方案同样会落空。第一,被禁信息的顽强寻觅者,只要重新配置其联接,就能看上去是住在一个不同的地方,处在特定的地区、州或国家之外。因为网络被设计为依照“逻辑”位置而不是地理位置而运行,破坏信息独立于物理位置的任何企图,都像将原子和比特(bit)捆在一起的努力一样,是徒劳的。不仅如此,法律制定者主张控制网上活动的理由是,那些活动构成对有形管辖范围的“进入”,任何以领土为基础的权威当局都能轻易做出这种主张。如果明尼苏达州的法律要适用于万维网上进行的赌博,只是因为它预计会影响该州的居民,那么,任何可以接近这种赌博的管辖区的法律都同样必须被适用。如果某些地方当局主张对其公民可能进入的网络上的任何东西都要加以规制,那么,它们就是在为这样一种论点提供论据:新加坡或伊拉克,以及其他任何主权国家,都能够规制美国公司在美国境内进行的网上活动。所有这些以网络为基础的活动,以这种观点看,必须同时受到所有的领土主权者的法律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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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活动的影响不再与地理位置的远近紧密联系。在万维网上可以得到的信息,也同时提供给任何与全球网络互联的人。有一种观念认为,发生在网址上的行为的影响,会从一个物理位置四射出去,形成一个影响力度逐渐减弱的一系列同心圆。这种观念,无论在非虚拟世界中多么有道理,在其适用于虚拟空间时便支离破碎了。让我们继续前面的例子,一个物理位置上处于巴西的网址,对巴西境内人的影响不会比一个物理位置上处于比利时或伯利兹的人影响更大。网络讨论组可为又一例证,它们由不断变化的信息集合构成,从一个网络传向另一个网络,根本没有核心位置。它们事实上存在于任何地方,没有什么地方是特别的,它们只存在于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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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网上活动的任何规则,都不能自然而然地以一个地域政治实体为其合法性的渊源。没有什么地域的选民,对规制网上活动的要求,会比其他地方的群体更加强烈。控制要求最强烈的,正是网络参与人自己,而网民是无处不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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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睬地理边界的电子媒体的兴起使法律陷入了混乱,因为它创造了全新的、需要清晰法律规则加以统辖的现象,但是,当前属地主权者都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这种统辖。比如,电子信息交流创造了巨大而全新的交易记录总量,对隐私保护的性质和充分性提出了严肃的质疑。然而,产生这些记录的信息交流,可以通过甚或同时存在于许多不同的领土管辖区域。我们应将何种实体法用于保护这种崭新的、易损的交易数据?一名法国警察可否合法地接触从美国来到日本去的网上信息记录?同样,是否允许一个商务实体向网络新闻组公布每一客户的邮址?或者是否允许施用一种交互网页检查用户“书签”,以确定该用户还访问了哪些其他网页?这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领域内还不能得到妥善处置,既因为这是一些新的现象,也因为任何给定的本地主权者都无法有效控制分散在全球各地的相关行为人及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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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网上事件发生在各个地方,而不是发生在特定地区,参与这些事件的网民既是“真实的”(有名有姓,能够从事服务并配置知识资产),也是“无形的”(不必要也不可能将其与有形意义上的特定人联结起来),同时还与某些“事物”有关(信息、数据库、固定关系),这些事物,用有形边界并不必然能够加以分离,所以,任何有形辖区都不比其他辖区有更具强制性的主张,要求别人绝对服从自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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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被规制的行为向网络的迁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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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信息转移的每一件事几乎都可以在网上进行:教育、保健、银行存贷、无形服务的提供,以及各种形式的法律公布与实施。调整许多这类活动的法律,分别发展为地方性的和领域性的。地方当局对教师资格加以认证,为银行的授权分支机构颁发特许,为医师和律师颁布执业证照。法律实质上是在推定:这些被规制者所从事的活动,如果不与属地主权管理的某个有形人身或建筑相联系,就不可能进行,而那些活动的影响,在受地理限制的区域里最容易感受到。一旦这些活动通过网络由全球范围内的人们分散进行,这些鲜明的地方性法规就不可能维持下去。当许多交易可以用与参加人的物理位置无关的方式进行时,这些地方性法规的构架,要么延迟了这种新媒体的发展,要么由更适合网上现象的新法律取代,后一种情形更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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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所有网上交易“还原”为一种基于地理话语的法律分析,任何这样的主张事实上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精神与肉体”的关系问题。我们知道,传统上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那些活动,仍然必须由不同物理位置上的真实的人来进行,但是,这些人的互动现已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那些物理位置。网络允许各种形式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有形货物的跨界运输以及参与人的地理位置,都不再是重要的了。确定事件发生在“何处”的努力,如果不是徒劳无益的,也是误入歧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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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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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地理疆界在界定网络空间法域时可能并不重要,但网络上“法律空间”的一个更具法律意义的边界,由分离有形与虚拟世界的屏幕和口令构成。传统的法律原理是将网络视为一个单纯的传媒,促进一个法律上有意义的地理位置与另一个这样的地理位置的信息交换,每条信息都有其可适用的法律。不过,企图将任何特定领土主权者的法律与网上交易拴在一起,甚至企图像每一交易都发生在某一特定地理位置那样来分析网络商务的法律后果,这类企图最不可能得到令人满意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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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这个场所 跨界电子信息交流所提出的管辖和实体难题,可以由一个简单的原则加以解决:将网络空间想象为一个独特的“场所”,以利于在承认有法律意义的网络空间与“真实世界”的边界的前提下进行法律分析。运用这一方法,我们不会再问那个无法回答的网上交易发生在地理世界的“什么场所”的问题,而是要问一个更突出的问题:对于这个新“场所”的独具特征以及在其间参与各种活动的人,什么样的规则最为适合?存在什么机制或者需要发展何种机制,以确定那些规则的内容,并且通过这些机制去强制执行那些规则?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使我们发展出更适合新现象的规则,这样的规则更容易被那些理解并参与这些现象的人制定出来,更容易用新的全球性交流媒介所提供的手段来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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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边界是真实的 将网络空间视为一个独立的“空间”,对它适用特别的法律,应当是自然而然的事,因为进入这个由存储的网上信息构成的世界,要通过一个屏幕和一个口令所形成的边界。对于网络空间而言,确有这么一个“场所”,因为那里的信息是恒久的,对许多人都是开放的。你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在“那里”,没有人偶然误入网络空间的边界。显然,网络空间不是一个同质的场所,在各种不同网址上发现的群体和活动都是独具特征的,因而每一区域都会发展一套独特的规则。但是,将网上交易与我们在真实世界中的交易相隔离的界线,像我们领土上的政府之间的有形边界一样,是清晰可辨的,或许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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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进网络空间,这是一个有意义的行为,它使“网络空间法律”的适用对那些越过电子边界的人来说是公平的。如上所述,边界的主要功能和特征是被跨越它的人辨别出来的能力。随着规则架构进化到可以统治网络空间的交易,确定这些规则中的哪一项适用于你的网上活动,比确定哪一属地权威可将其法律适用于你的行为,将要容易得多。比如,当你处在CompuServe或“美国在线”的网域内时,你宁愿去遵守它们的“服务规约”,而不愿去揣测是德国人、田纳西人,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成功地主张其权利——规制你们的活动和你们在网上所交往的人员的“场所”。[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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