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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191 当目标是保护人的权利、澄清法律要点或者设定公共行为标准时,我们依然要运用庭审,甚至要鼓励庭审。有时,原告们走入法庭,就是要寻求一方胜诉、一方败诉的结果认定。此外,如果报复或摧毁对方是一种目标,那么法庭和审判将继续具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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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193 ADR已经发展壮大,原因就在于,权利和复仇并不是多数纠纷所关注的焦点。许多纠纷涉及误解、事故,类似这样的情况,使问题得到迅速解决比谴责更重要。涉及双方可能看到了未来共同工作的可能性,消除敌意可能比取得赔偿更有价值。通常情况是,迅速解决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如果耗费太多的时间,损失的将不只是纠纷本身涉及的价值。在互联网环境中,在信息产业中,对这些因素的考虑更具有重要意义。信息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迅速减少,诉讼因而变成了不太诱人的选择。下文将要讨论的“维兰诉加斯洛案”(Whelan v. Jaslow),其中描述的纠纷就是在这一背景下限制诉讼局限性的极好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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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195 ADR使纠纷解决“走出”了法院,ODR使它走得离法院更远。纠纷解决传统上的典型是在法院进行的,这一过程只发生在法庭这个有形场所。ADR的部分魅力在于,它使纠纷解决得以在法庭和法院之外进行,从一个可确认的地方带到任何地方。今天的法院巴不得将案件送去调解和仲裁,但在25年前,将纠纷解决带出法院的想法所遭遇的优虑,与今天将纠纷解决带入网络空间所遭遇的忧虑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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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197 在非法律的体系内解决纠纷的趋势看来要继续下去。将调解和仲裁更明确地推向前台,将诉讼进一步推向幕后。用不同的方式看,ADR的成长代表了一种动向,离开固定的场所,离开固定而正式的过程。随着这一切的发生,我们越来越心安理得于纠纷可以在任何场所得到解决——学校、工厂、商店或办公室。ODR将网络空间作为纠纷解决的场所,这在我们看来只是推进了这一趋势,将这一过程不仅带离了共同认可的有形场所,而且带入了一个虚拟空间。随着下文对“虚拟场所”性质的讨论,我们会看到这一切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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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199 ODR的面世与强大的网络能力的出现息息相关,但是,广泛地接受诉讼以外的替代方式以及正义可以在任何场所实现的思想,可以被认为是走向ODR之路的起点。在上世纪的最后25年里,ADR已经证明,将司法带出法院,通常是各方希望的,而纠纷解决曾经被认为是法律和法院的排他领域,现在的看法与几十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了。调解、仲裁、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现在已经是处置冲突的最常见的方式。曾经有段时间,想到起诉和“走进法院”,可能首先想到某个人有问题,而今天,“走出法院”是一条非常可能带来满意结果的路线。想知道雇用律师在法庭上进行战斗是多么具有毁灭性,可以看一下前些时候发生的下面的纠纷,它就是那种在法庭上取得胜利并非最佳结局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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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01 信息时代诉讼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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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03 最有里程碑意义的与软件有关的版权法案件是“维兰诉加斯洛案”。原告人维兰是一位电脑程序设计者,他制造了一个软件,使被告的牙科实验室办公自动化。这个软件在一个小的电脑上运行后,被告感到满意,于是双方开始了共同的事业:用维兰的电脑编程技术和加斯洛在牙科服务业中的关系,向其他牙科实验室销售一个叫“Dentalab”的程序。维兰和加斯洛的关系并不融洽,但生意还说得过去,一直持续到电脑史上出现了那个历史性事件:IBM个人电脑于1981年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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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05 归维兰所有的“Dentalab”程序,不能在IBM的PC机上运行。加斯洛认为自己已经有了足够的知识,即使没有维兰,他也能征服PC机市场。在制造一种可以在PC机上运行的新程序的过程中,加斯洛不仅看了“Dentalab”的源代码,而且模拟了“Dentalab”上的许多信息图像和程序过程。两个程序的相似点非常明显,法官于是裁定认为,维兰的权利被侵犯了。法官判定加斯洛的赔偿包括:律师费和101000美元,以及从PC程序销售中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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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07 当我们回顾多年前这个纠纷时,我们一直认为,失去了机会是这个案子最大的教训。尽管法院明确裁定屏幕显示的内容是受保护的,但同样清楚的是,商业伙伴关系破坏了,经济机会失去了。当然,调解或者其他任何纠纷解决过程都不能确保成功地修复或重建维兰与加斯洛的伙伴关系,或者确保这种伙伴关系能够征服20世纪80年代风云变幻的软件环境。不过,没有人承认或者准备面对这样的事实:处于纠纷核心位置的信息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迅速贬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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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09 也许,律师和当事双方在诉讼开始时已经看到维兰与加斯洛的关系已经完了,并且没有挽救的可能。也许是这样,不过,调解人和其他纠纷解决专家可能有不同的观点。诉讼和调解的一个区别在于,调解人能够认识到,维持交流渠道,对出现的问题不加限制或者加以很少的限制,将解决的责任赋予当事双方,通过这一系列手段,非常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表面上不可解决的问题也经常能够解决。很难想象,竟然很少有人关心这样的想法:这一关系原本也有可能被修复。在调解开始前想象一个合理的结局,这种想象通常是没有结果的。调解人假定的是,调解过程能够启发当事各方的创造力,导出被隐藏的或者看似不重要的想法。结果则是,损坏的关系经常可以重新建立,而这一切在调解伊始看来却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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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11 诉讼可以对当事双方造成损害,因为它转移了双方原本应当投入到市场上的注意力。调解则可以努力减少双方的敌意,形成一个关于双方愿意承担的任务的协议,并且达成一个确保该任务得以完成的有关方法的协议。在“维兰诉加斯洛案”中,如果运用调解,有一件事就会十分明朗:他们所创造的一切,随着时间的推移,迅速丧失了价值。他们可以透过一个小的时间窗口,利用原本可以通过生成合作而具备的任何优势。每一方都可能以为,自己可以通过法庭的决定来获得很高的市场份额和很大的竞争优势。然而,当科技迅猛发展变化时,几乎任何事物的价值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法官的决定所宣布的标准,在缓慢变化的环境中会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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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13 ODR成长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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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15 ADR成长的背后有两种催化剂。对某些人来说,ADR被视为比法庭更好或者更适宜的解决机会。正如“维兰案”所显示的,诉讼以一方胜利、一方失败而告终。而ADR的理想则是一种双赢解决,一种当事双方满意的结果,并且使他们有可能在未来进一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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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17 ADR成长背后的第二种推动力是官僚主义。人们把庭外纠纷解决视为节省金钱、减少讼累的手段。调解的最大案源仍然是法院系统。司法系统对ADR的热心,主要不在于获得更好或更公正的解决,而在于克服官僚痼疾,能够比庭审更快、更廉价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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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19 ODR的成长,据我们观察,也有一系列的理由。政府当局支持ODR,因为相距很远的当事各方挑起讼事的成本是很髙的,而且还有管辖的难题需要解决,尤其是在跨境交易的时候。ODR当然被认为是可以减少成本的,因为它避免了面议的开支。另一些人认为,ODR可以满足这样一些个人或团体的需要:他们或者没有其他的纠纷解决的选择,或者即使他们有所选择,也不愿意走入法庭。还有一些通常涉及网络以外纠纷的人,对他们来说,ODR不是为了替代ADR,而是为了加强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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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21 毫无疑问,我们也看到法院正在尝试运用互联网来便利诉讼,加强接近诉讼的手段。然而,法律体系受制于被律师协会和其他人执行的规则和标准,律师和法律体系正在对科技力量做出回应,但过去20年纠纷解决的发展昭示出,创新和实验更多地发生在法律体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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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23 有趣的是,一些互联网之所以启动,就是希望提供网上法律服务。最具推动作用的想法是,如果律师是有专业技术的,而这种专业技术本质上又是信息性的,那么,它就可以用电子形式传播出去。这些事业最终会成功的,但它前进的每一步都被50个州的律师协会监督、评判着,看是否有人无证从业,看法律伦理规则是否被违反。ODR是在“法庭之外”,并且是在州和专业人士的目光之外,它可以自由地设计和运用下面描述的科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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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25 虚拟场所和虚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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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27 互联网的一个基本魅力在于它的远程工作能力,而这在以前必须是本人在场的。任何使用互联网的人都意识到,信息的交换和互动比以前更快地发生了。然而,“网络空间”一词让我们想到,随着这些交换的加速和多样化,所发生的一切已经不只是大量数据的积累或者快速传输了。除此之外,我们正在接近新的空间——“网络空间”,它让用户在任何场所都可以完成以前必须亲自到场才能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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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29 当然,我们一直都有远程通讯的某种能力。我们说的话,可以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几千年前发展起来的文字,让我们的文件既能跨越旅途,又能跨越时间。晚近以来,电话、电视、传真机使我们能够加快远程通讯,以早前不可能的方式交换各种文件。互联网所允许的是许多不同形式的交流和互动,它们在网“址”上的建构和组织方式,给了我们一种崭新的东西:虚拟场所和虚拟过程。这一能力的结果是建立起复杂的网上空间和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虚拟纠纷解决可能是什么样子,以及我们所期望看到的纠纷解决空间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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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31 什么是虚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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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33 互联网通常被说成是减少了空间和距离的重要性。这种说法在下述意义上是正确的:交流可以轻易地在不同地方的人之间进行;信息可以从任何地方迅速接近。信息处理比以往更少受到空间距离的干扰。如果信息在网上,我们可以迅速、方便地获得它;如果人们在网上,我们就更接近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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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35 然而,从另一个意义上说,互联网使空间更重要,使空间的使用更复杂。互联网允许我们创造新的空间,这些空间本质上不是有形的,而是以虚拟的形式存在于网上。互联网可以被视为具有无限数目的建筑工地,有能力随着工具和材料的改进,建造更加新颖的建筑。在这些空间里,我们可以构造以前不可想象的互动,因为时间和距离因素曾经让我们相信它们是不可能的。这样一些网上空间已经是许多大型活动的焦点,但是,根据不同的服务需求,如何最好地建立、设计、使用它们,现在还不是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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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37 任何空间,无论有形或虚拟,都是一种环境,许多不同的相互作用——通常都有一个或者一些目标——发生在该环境中。比如,法院就是一个围绕法律的空间,商店则专心于经营,健康俱乐部是关于运动的,等等。如上所述,ADR是一种将纠纷解决带出法院的运动。离开法院,就是离开一种对非律师而言是有威胁性的空间。在ADR的许多目标中,有一个目标是使人们更容易接近司法,方法之一是将当事双方带到合适而方便的任何场所。ADR不像法律那样关心某个场所的象征意义。的确,一旦当事双方和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在办公室、工厂、校园、办公楼等任何场所会面,则ADR的灵活性就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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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7239 随着ODR和有效的网上空间的形成,就更接近了与司法有关的过程。参与人可以在任何地方,进入任何虚拟的纠纷解决空间,就像点击一下鼠标那样轻而易举。然而,ODR与ADR的不同之处在于,尽管对ADR来说空间的特征并不那样重要,而ODR所发生的虚拟空间的性质和设计却极为重要,甚至非常关键。我们在后文还会描述,我们认为科技可以是“第四方”,它的影响部分来自ODR所发生的网上“空间”。网上空间的性质会塑造专业技术的传播方式以及当事各方的接触方式。对ODR而言,处所是一个过程,其功能就在网址上。一个网址的外观和安排将决定什么是可能构建的,什么是不可能构建的。如果重新设计网址甚至改变一两个细节,成功率可以大大改变。一个没什么花样儿的ODR网站也可以非常充分地解决一些比较简单的纠纷,就像只有e-mail也可以充分解决一些纠纷一样。不过,一个有着广泛信息处理能力的空间能够加强第三方的技巧,这种技巧在网络之外是不可能的。随着ODR的成长,我们可以期待广泛的空间发展,可以在髙端推进更丰富或许也是更复杂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在这个空间里,不仅允许调解人运用广泛的技巧,也可以加强调解人的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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