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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David R. Johnson and David Post, “Law and Borders,” Stanford Law Review,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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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有一个可被注意到的边界,这是建立任何独立于既存法域的新法域的前提。如果在某一既定空间行动的人没有被警告说规则已经变化,那么,任何强制执行这种改变后的规则的企图,其合法性都将被严重削弱。没有任何属地主权者能够令人信服地声称对一个秘密边界内的领域拥有管辖权,也没有任何自律组织能够在难于区分其成员和非成员及其相关角色活动的情况下主张其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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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Ponzi scheme,让人向虚设的企业投资,以后来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的投资者,从而诱使更多的人上当受骗。——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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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Jane C. Ginsburg, “Global Use/Territorial Right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questions of the 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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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比如,在万维网上‘浏览’,必然涉及许多的信息‘复制’。第一,一条信息从电脑A传输给远处的电脑B,请求电脑B发回一个特殊文件的副本(‘主页’存储在电脑B上)给电脑A。当电脑B收到该请求时,被请求文件的一份副本被制作出来,并被传回电脑A(它在此又一次被复制——装入存储器——并显示出来)。信息通过互联网到达收件人——通过路由器,每条信息都是以将信息拷贝到电脑存储器中的方式被读取的——涉及数之不尽的独立的‘复制’行为。在网络空间中,文件复制不仅不昂贵,而且还无所不在;不仅无所不在,而且还不可或缺……如果你要在电脑中安装一把‘复制锁’——防止电脑中以任何形式存储的任一或全部信息被复制的一种虚拟装置——那么,它就基本上停止工作了。”Legal Times, April 8,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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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David G- Post, “New Wine, Old Bottles; The Evanescent Copy,” American Lawyer, May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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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比如,我们可以采纳这样一些规则:推定允许将网页内容存到硬盘上(caching)——虽然没有明确的协议——而不是采用与之相反的标准版权原则(Caching涉及将网页复制到硬盘上,以便将来能够更快地到达这一网址)。因为将其作品存入硬盘可以提髙网上运作速度,还因为对任何默示的存入硬盘的许可都做出限制或撤回等意见表示,会阻滞信息的自由流通,所以,我们采取的规则应当是有利于浏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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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第八版) 第二十二章 在网络空间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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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可能是一个有变动、有趣味、有创造性甚至有利可图的地方。然而,它却不是一个和谐的场所。网络环境允许一个人与志趣相同的人迅速取得联系,不过,欺骗与不和的机会也同样存在。我们该如何解决产生于网络空间的纠纷呢?它们应当在哪里解决呢?在美国,一个案件是在马萨诸塞听审,还是在加利福尼亚听审,取决于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有一套复杂的规则决定着某个案件是属于州管辖,还是属于联邦管辖。然而,当纠纷产生于网上时,该活动的发生地在哪里呢?不同国家的公民之间能够轻易地相互影响,就像他们是同一州的公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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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读物让我们想到,如果可以在网上购物、游戏、付款,就应当可以建立一个网上解决纠纷的系统。我们所说的“替代性纠纷解决”,也就是ADR,在有形世界中已经成为最普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换言之,不必走进法院,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来解决他们的分歧。这些过程比诉讼更廉价、更迅速、更灵活,它们有下列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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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判,只涉及试图自己解决问题的纠纷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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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涉及一个作为第三方的调解人,他与当事人共同找到当事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式。如果当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调解人不能给他们强加一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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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涉及的第三方有做出了却纠纷的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来自当事双方,他们同意共同遵守仲裁人的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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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纠纷解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也称ODR,其潜力在于电脑的如下能力:连接当事双方,让他们进行交流,并且利用其信息处理的优势。纠纷解决,无论发生在法庭内外,其实大部分都是一个信息的取得、解释、交流、提供和评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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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网络空间对纠纷和纠纷解决的影响[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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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森·卡特什 珍妮特·莉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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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晚些时候,我们收到洛杉矶一位律师的来信,威胁要起诉我们侵犯了他的商标权。我们最近注册了“cyberjustice.org”这个域名,但却没有事先查对“cyberjustice”一词是否已经被注册为商标。这位律师说,他已经对这个词做了商标注册,依照商标法,应归他所有。他说,如果我们使用这个域名,将侵犯他的商标权。他要求我们将这个域名转让给他,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并且快点儿这样做,他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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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陷入过纠纷,但还是头一次受到诉讼的威胁。让我们颇感惊奇的是,在我们可能面临的多种诉讼中,偏偏涉及了商标纠纷。商标是“可口可乐”或者“IBM”这样的公司的事情,如果不是域名,即使我们真想侵犯一个商标,也要绞尽脑汁地想出一种侵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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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封信让我们想到了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所有新生事物,它们在以前是根本不可能的。我们可以与远方的人形成关系,可以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进行交易。在互联网以前的世界,我们不会有机会违反商标法,但是,互联网让我们有能力做所有新奇的事情。以一种新的方式陷入纠纷,就是这种新奇的事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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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册“cyberjustice”这个域名,是想用它来从事ODR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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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个词在帮助我们解决纠纷之前,竟然先把我们带人了纠纷。然而,我们认为应当向这位律师说明,我们使用ODR来解决难题,至少,我们可以获得某些ODR的经验。很不幸,这位律师对于获得全面胜利以外的任何事情都不感兴趣。事到如今,我们也认识到,我们是否侵犯了他的商标权,并不像他声称的那样板上钉钉。比如,他没有理由认为,我们的行为会与他的行为发生混淆,而这正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最后,非常幸运,我们再没听到他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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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ODR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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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利福德·斯托尔(Clifford Stoll)在其1989年的《杜鹃鸟的蛋》(The Cuckoo’s Egg)一书中,描写了在“劳伦斯利沃莫实验室”(Lawrence Livermore Laboratory)进行的侦探工作,目的是追踪电脑账户上75美分的会计差错。斯托尔很快发现,有个黑客进入了系统,用去了一些时间,没办法算到现有用户账上。斯托尔随后来到当地联邦调查局,要求他们找到这个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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