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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同意地区法院的另一个意见:就当前的软件发行和相关行为而言,被告人没有在物质上帮助侵犯版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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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apster I案”中,在复述了地区法院“Napster是一种综合服务软件”的事实认定之后,我们裁定认为存在物质帮助。239 F.3d at 1022. 我们“同意,Napster为直接侵害提供了场所和工具”。239 F.3d at 1022. 我们进而引证“Netcom案”,该案认定了“实质参与”,因为Netcom“未能取消用户的侵犯版权的短信,从而未能阻止一个侵犯版权的副本被广泛传播”。239 F.3d at 1022. 该案援引了Religious Tech.Ctr. v. Netcom On, Line Communication Servs.,907 F.Supp. 1361,1372 (N.D. Cal.1995)案中的意见。我们还认定,在被告开设的可以销售侵权产品的地点提供设施、停车和广告,就是提供物质帮助。Fonovisa, Inc. v. Cherry Auction, Inc., 76 F.3d 259,261,264 (9th Cir.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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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显示,软件发行人并没有为侵犯版权的行为提供“场所和工具”,也没有为直接的侵犯版权行为提供物质帮助。侵犯性短信或文件并未存储在被告的电脑上,被告也没有能力吊销用户的账户。Grokster I, 259 F.Supp.2d at 1037,1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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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侵犯版权的行为提供场所和工具,或者在明知情况下未能阻止特定的侵犯版权的行为,都可以作为物质帮助。尽管如此,本案中的软件发行人并没有首先为侵犯版权的行为提供场所和工具。如果软件发行人是真正的进入手段提供者,那么,在明知用户的侵犯版权行为后,未能阻止进入,就可以算是物质帮助。Netcom, 907 F.Supp. At 1375. 或者,如果软件发行人储存了文件或索引,那么,未能删除侵犯性文件或者侵犯性索引,也可以算是物质帮助。Napster I, 239 F,3d at 1022. 然而,这里的软件发行人不是进入手段的提供者,没有提供文件储存,也没有保持索引,而是由相互联接的软件用户通过互联网创造了自己的网络并提供了进入手段。“未能”改变他人电脑上的软件,与未能删除自己电脑上的文件名,与未能从用户名单中取消某一特定用户的注册名称和口令,或者与未能在自己的电脑上修改软件,都是根本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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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一个快速变革的科技环境中,法院不太适应互联网的革新潮流。AT&T Corp. v. City of Portland, 216 F.3d 871,876(9th Cir. 1999). 新技术的引进总是要分裂旧的市场,尤其是分裂那些其作品通过传统发行机制销售的版权人。不过,历史已经证明,时间和市场的力量经常能够提供利益平衡,而无论新技术是自动演奏钢琴、复印机、磁带录音机、录像机、个人电脑、卡拉0K机,还是MP3。因此,法院应当谨慎地重新构建责任理论,目的在于处置特定的市场不良行为,尽管它们表面上是正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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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最高法院已经告诫我们,要将这类事项留给议会。在“Sony-Betamax案”中,最高法院非常清楚地说明了议会在将版权法适用于新技术过程中的作用。正如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所说的:“宪法第一条的指导是,国会有权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在此,当宪法允许时,国会已经选择在版权之路上走多远,其迹象只能来自国会本身。”Deepsouth Packing Co. v. Laitram Corp., 406 U.S. 518,53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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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地区法院正确地使用了可适用的法律,正确地拒绝了改变它的企图。我们维持地区法院的针对部分事项的即时判决,其他事项发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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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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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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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文件共享有关的案例法律和要点的概要:Mark A. Fischer,“Revolutions All the Time,” http://www.fr.com/news/articledetail.cfm?articleid=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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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弗雷德·冯·罗曼(Fred von Lohmann)在法庭上为Grokster的利益而战,他在其“‘点对点’的开发者需要知道的版权法”一文中,对法律的要点作了总结。http://www.eff.ors/IP/P2Pp2pcopyrightwp.ph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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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在美国最髙法院的信息、要点摘要和口头辩论可以在以下网址得到:http://www.supremecourtus.gov/ 口头辩论的录音可以在以下网址听到:http://www.oyez.org/oyez/front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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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William J. Mitchell,麻省理工学院 Architecture and Media Arts and Sciences 教授,指导Media Lab’s Smart Cities研究小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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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英文原书两节的排列不合此处论及顺序,也不合两案时间先后和引证关系,故译本做了调整。——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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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美国最高法院一致确认,使用这一文件分享系统来交换拥有版权的材料是非法的。使用未经授权的“点对点”系统服务复制有版权的电影和音乐文件是非法的,并将受到版权人的刑事追诉。——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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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Partial summary judgment:在诉讼当中,准许针对某些主张而不是全部主张做即时判决。比如,P起诉D违约,法院可以准予P一个只针对责任问题的即时判决,因为这里对是否发生违约没有真正的怀疑。法院可以随后对未解决的赔偿问题进行庭审。——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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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雷伯尔案”(Leiber)中的原告代表了经身份核准的超过27000名歌曲作者和音乐发行人。“米高梅案”的原告包括绝大部分的、主要的影片工作室和录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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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这是“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的极端简略的说明,完整而详尽的说明请参见
:Yochai Benkler, Coase’s Penguin, or, Linux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 112 Yale L J.369, 396-400(2002); Jesse M. Feder, Is Betamax Obsolete?: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in the Age of Napster, 37 Creighton L Rev.859, 862-6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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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对Napster系统更完整的描述被包括在:A & M Records v. Napster,239 F.3d 1004,1011-12(9th Cir 2001)(“Napster I”) and A & M Records v. Napster,114 F.Supp.2d 896, 905-08(N.D.Cal.2000).本意见和Napster诸案中所描述的Napster系统,已经不为购买Napster资产的公司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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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诉讼开始以来,FastTrack软件的控制权从KaZaa BV公司转到Sharman Networks公司。KaZaa公司在本案中充当被告,但它最终放弃了辩护,导致了对其不利的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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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FastTrack软件所有者成功地防止了StreamCast版FastTrack用户与Grokster和KaZaa版FastTrack用户的连接,因为它使用了一个没有发送给StreamCast用户的升级软件。”点对点”文件共享软件升级后可以防止那些不接受该升级的人与接受升级的人交流、不过,那些不接受升级的用户仍然可以相互交流。记录显示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一些未升级的用户仍然能够交流并共享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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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在地区法院关于本案的意见中,包括了对每一系统的更加详尽的描述。Grokster I, 259 F. Supp.2d at 1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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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我们所忧虑的是,第七巡回法院以不同的方式解读“Sony案”确立的“大量的非侵犯版权用途”的标准。In re Aimster Copyright Litig, 334 F.3d 643,651 (7th Cir. 2003). 该法院确定了一个重要的附加因素,即,一个产品的非侵犯版权用途的“可能性”。版权人极力说服我们采用“Aimster案”的推理,然而,“Aimster案”的推论与“Napster I案”对“Sony-Betamax案”的解读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我们不能自由地拒绝自己的巡回法院所确立的先例。Montana v, Johnson, 738 F.2d 1074,1077 (9th Cin 1984)(该案裁定认为,只有本院全体同意,才能推翻本院的先例)。即使我们有这样做的自由,我们也不会像第七巡回法院那样解读“Sony-Betamax案”。不过,有一点并不十分清晰,即,适用“Aimster案”的原则,对本案的版权人是否真的有所帮助。”Aimster案”隐含的分析是,大量的非侵犯版权用途,包括可能的用途,对于共同侵犯版权的主张是一种致命的打击,而无论被告人明知的程度如何。在“Aimster案”中,没有提出任何非侵犯版权产品用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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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的确,正如版权人所主张的,即使只有10%的合法使用,使用总量也意味着至少有几十万的合法文件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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