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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却照样能治理好社会的经验表明,人类也完全可以不依赖死刑来治理社会。能够摆脱死刑这种血腥治理,而使社会变得同样安全甚至更安全,可谓善治。就在这次香港会议期间,香港的朋友告诉我,香港从1966年以来就没有执行过死刑,1993年正式废除了死刑,但现在香港却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地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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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本人坚信,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地区,一定会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但这条路有多长,还不得而知,有人说在中国废除死刑还需要20年,有人说还需要50年,还有人说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我不愿意作此种预测,但我想起2005年前后爱尔兰大学的沙巴斯教授在北京的一次会议上曾经预测道:中国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死刑一定会有一个大的改变。当时我不相信,认为他不了解中国,告诉他中国是不会看外国人的眼色行事的。那时谁会想到,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从此中国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限制。短短几年,学界公认的一个事实是,死刑在实践中至少减少了一半。又回忆起2010年上半年的某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先生在一次见面的时候告诉我,这次准备一次性地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当时我真的有点不相信,因为原来想,第一次能取消一个罪名的死刑也不简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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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注意到,沙巴斯教授又有一个大胆预言,他说,按照目前世界上废除死刑的速度,25年后死刑将从地球上消失。但与此同时,我也注意到,我国著名的老一辈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指出,中国的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我们知道,贪污、贿赂罪属于非暴力犯罪,如果30年内中国连这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都取消不了,那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更从何谈起!因此,我断定:沙巴斯教授和储槐植教授二人中必有一人会输。但这不重要,无论输赢,他们两人都是伟大的学者,沙巴斯教授无非是想指出废除死刑大势所趋,而储槐植教授也许是想说明废除死刑的艰难和复杂。我对历史的感悟是必然性和偶然性交织、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共存,如果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因为某些偶然性的因素加速了目标的实现,而不是相反,因为某些偶然性的因素阻碍了目标的实现,则幸莫大焉。至于我本人,只愿在这一进程中按照“俄国文学之父”普希金的话去做:“我为死者呼吁过同情。”当然,我要在这里加一个注释,那就是我不仅为被判处死刑的人呼吁同情,也为被犯罪所害的人呼吁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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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法制日报》“法律行者”专栏,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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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对老年人免除死刑是善治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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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是,现在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超过了保留死刑的国家,而且联合国及其相关组织一再强调,它所提出的免除弱势群体的死刑、减少死刑犯的痛苦等,绝不能理解为允许推迟或阻止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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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提下,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9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的补充规定》中敦促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应“确定不可判处或执行死刑的上限年龄”。但由于这一敦促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对这个年龄上限到底应当是多少也没有明确,所以在世界各地的落实情况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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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响应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上述敦促的国家和地区在增多,如蒙古、墨西哥、危地马拉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得执行死刑,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规定6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得执行死刑(俄罗斯现在事实上已经停止了所有死刑的执行),苏丹规定7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得执行死刑,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年满80周岁的人犯罪不得处死刑(也不得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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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刑法修正案(八)》提出“75周岁以上免死”的命题,引发了社会关注甚至争议。我个人当然是赞成这样一种立法思路的。实际上,中国古代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传统,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也规定年满80周岁的人犯罪不判死刑,所以有学者认为这次提出“75周岁以上免死”的命题只是对我国宽宥老年人犯罪的法制传统的重拾。当然,对老年罪犯免死,绝不是说就不惩罚老年人犯罪,因为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还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所以不会放纵犯罪,更不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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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社会趋向减少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形势下,对老年罪犯免死更是一个妥当的选择。从法院系统反馈回来的数据看,70周岁以上犯重罪可能判处死刑的,现在全国每年也就几起,是个位数,说明免除这部分人的死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大的冲击。而且,如果七十多岁的人仍然去犯重罪,要么是有可以谅解的外部原因,要么是他本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下降,对这种人判死刑,实际上法官也下不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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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会举出极个别老年人恶性犯罪的例子来反对“75周岁以上免死”的命题,但别忘了,作为表达国家智慧的立法,它考虑的是社会通常的情况,而不能根据个案甚至是放大了的个案来作出误导全局的判断。这就像我们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判死刑、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一样,我们是基于一种整体判断,即认为不满14周岁的人还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8周岁的人虽然已经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但与成年人相比其刑事责任能力还比较低。如果我们要纠缠于个案,那确实可能举出某个13周岁的人比另一个14周岁的人发育还要成熟、某个17周岁的人比另一个19周岁的人刑事责任能力还要强的例子。但立法无法满足这种个案公正,只能针对抽象的人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司法才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考虑个别人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地实现个案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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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自古以来就有的对老年人犯罪实行宽宥处理的政策体现的是当政者的一种平恕之心,那么现代科学的发展则为这种宽宥处理提供了科学上的根据。科学表明,衰老能导致责任能力的降低,这也是高龄犯罪为什么可以成为减轻处罚的一个因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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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确立“75周岁以上免死”,从刑事立法上免除“一老一小”这两个特殊群体的死刑,是我们这个社会走向更加人道和宽容的法治、善治的又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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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检察日报》,20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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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死刑改革不能倒退只能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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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刚刚过去,作为一个长期关注死刑的学者,这一年我在这个问题上有太多的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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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2月份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并规定对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死刑。这是中国第一次在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是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中国死刑改革的又一重大步骤。多年来,我为呼吁减少死刑付出了一些心血,甚至承受了一些压力,现在看到有此进展,当然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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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立法上削减死刑的这一积极进展相反,司法实践中却因为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使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死刑数字急剧下降的趋势受阻。从我了解到的情况看,李昌奎案被撤销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后,一些法官对于减少死刑又变得更加小心翼翼起来,这是可以理解的。在当下中国的司法环境中,民意和党政领导对司法的影响还比较大,如果一个案件经过媒体炒作,激起民意的愤怒,又引起高层领导的关注,那么即使判决没问题,甚至是一个先进的判决,也可能蒙受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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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我参加了两个死刑方面比较重要的会议,一个是在香港地区举行的“亚洲死刑改革”国际研讨会,从这个会上获悉,韩国至今已连续14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印度从2004年执行最后一例死刑以来,至今没有再执行过死刑;日本从1993年以来,只有一年的死刑执行数在10个以上(15个),其余都在10个以下,其中有2年均只有1个,有5年只有2个。德高望重的老一辈法学家陈光中教授看到我就此发表的文章后,对我说:“你提供的这些数字比讲什么道理都重要,看来我们在死刑改革方面迈的步子还需要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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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在杭州举行的由中国外交部和联合国联合组织的死刑研讨会。在这个会上,联合国方面邀请的几个国际专家在肯定我们死刑改革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再一次批评我们的死刑数字不公开。另一位与会的德高望重的老一辈法学家高铭暄教授私下对我说:“每次死刑的国际会议我们都面临这样一个被动问题。确实,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每年杀多少人,不公布说不过去。”在闭幕式上,联合国的代表说,2012年联合国将再次号召那些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支持通过一个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他希望中国能投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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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掌握的最新情况,截至2011年,在196个联合国会员国中,已经有104个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在92个法律上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只有43个在过去10年中执行过死刑;另外49个都已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其中34个被认为是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还有15个虽然已经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但还有可能执行死刑)。这样,世界上已经有138个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占196个联合国会员国的70%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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