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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27 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6条在提倡废除死刑的同时,要求在那些还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对于这里的“最严重的罪行”,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要严格限制其范围,即死刑只能作为“一种相当例外的措施”来使用。根据198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后被联合国大会认可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最严重的罪行”范围“不应当超过致命的或导致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联合国秘书长认为,这意味着“该犯罪应当是威胁生命的并导致非常类似后果的行为”。在审议缔约国的定期报告过程中,人权事务委员会除了关注死刑执行是否只是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刑罚来使用外,还会关注可判处死刑的犯罪清单的长短,例如,在评议约旦的一份报告时,认为它有11种死刑犯罪,这是一个“很大的数额”。可以想见,如果11种死刑犯罪都太多的话,那么我们保留55个死刑罪名,显然就更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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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29 有人以我国还只是签署、没有最后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由,认为我国可以不受该公约的约束,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之后,一直在积极创造条件为最后批准作准备。还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在批准该公约时对这一条提出保留,这也是不明智的,因为在一个引起国际社会如此关注的重大问题上,如果我们提出保留,不仅罕见,也将对我们的国家形象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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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31 四、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必须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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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33 2007年3月,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一次关于死刑的辩论会上,中国代表腊翊凡代表中国政府发言时指出:“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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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35 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尽管也有个别国家一步到位地全部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但绝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既最后只保留严重的有预谋杀人罪的死刑。我国“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要最后废除杀人罪的死刑显然更需要时间。但在此之前,先创造条件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应当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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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37 之所以要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一个最根本的理由是:生命无价。刑罚的目的之一是报应,而报应应建立在某一种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大小的基础上。当代人权的发展,使生命权成为一项至高无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从等价报应的角度来看,也只有一种犯罪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才可以对实施这种犯罪的人适用死刑,否则,就是过度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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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39 人们常常批评古代刑罚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落后的刑罚观,但可曾想到,这种刑罚观至少是限制了过度报应。现代文明、人道的刑罚观本来应当超越古代野蛮的刑罚观,但如果从生命无价出发,我们就会发现,对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连古代朴素的报应观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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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41 在过去几起贪腐犯罪的中美刑事司法合作中,美方均要求我们不能判处其移交回来的贪腐犯罪分子的死刑。美国本来自己也还是一个死刑保留国,但为什么却反对我们判处贪腐犯罪的死刑呢?因为它就是从等价报应的观念出发,认为一切非暴力的犯罪均不得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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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43 在赖昌星一案中,我们有些人也很不理解加拿大政府的做法,为什么不尽快把这么个“烫手山芋”交还给中国?但他们可能不理解,因为加拿大已经废除了死刑,如果政府把一个人移交给可能判处死刑的国家,那么民权组织可以到法院去状告政府违反加拿大宪法所保护的生命权。不仅如此,加拿大也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它过去就因曾经把犯罪嫌疑人移送给可能判处死刑的国家而被人权事务委员会裁决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所以,如果它把一个犯罪嫌疑人移送给可能判处死刑的国家,将不仅面临国内指控其违宪的压力,也面临国际指控其违反国际法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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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45 从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13个经济犯罪的经验来看,只有司法实践中该种罪名的死刑适用已经很少时,立法上取消死刑才比较容易。因此,从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使那些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逐步过渡到存而不用,是立法最终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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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47 五、创造条件废除贪腐犯罪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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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49 非暴力犯罪取消死刑可以有一个轻重缓急的清单,在这个清单上,对贪腐犯罪应格外的慎重,这不仅因为目前贪腐犯罪还比较严重,群众意见很大,而且执政党把它看成事关政权稳定的大事。但我们回避不了的是,贪腐犯罪毕竟是一种非暴力犯罪,从“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工具”出发,即使有再高的政治诉求,也不宜对贪腐犯罪判处死刑;更何况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即贪腐犯罪不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最严重罪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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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51 当务之急是要使决策者和民众认识到,死刑绝不是对付贪腐犯罪最有效的工具,甚至还有诸多副作用,如对一个贪腐犯罪者执行死刑后,别的同案犯或者被其知晓的犯罪者不用再担心被其揭发和指证;把注意力放在带有“马后炮”性质的死刑上,只是满足了公众对贪腐犯罪者发泄仇恨的报复欲望,却不容易冷静下来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和机制,因而也就不重视预防腐败的基础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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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53 很多“前腐后继”的事例已经说明,死刑并没有有效震慑住腐败分子。实际上,贝卡利亚早就指出过,刑罚的有效性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而不在于其严厉性;孟德斯鸠也说过,如果我们研究人类之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就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不严厉。现实中,由于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许多腐败分子都不认为自己的腐败能够被揭发。如果腐败不容易得逞,或者即使得逞也很容易被揭发,那么对于绝大多数贪官而言,不要说死刑,甚至不要说无期徒刑,革掉其乌纱帽,去掉其政治待遇,相信这种身败名裂就已经令其无地自容、对他的打击够大了,何况还有刑罚在等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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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55 刑罚只能用来对付某一种社会现象的极少数部分,当腐败犯罪大面积地发生时,刑法就会有难以承受之重。这也是为什么刑法规定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就可定罪判刑,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判死刑,但实际中难以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把贪腐犯罪的规模降下来,那时刑法才管得过来。也只有到那时,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才不至于遇到大的民意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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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57 任何一个社会都难免会出现腐败现象,但如果大面积的腐败持续得不到纠正,而民众和当局又都指望依靠死刑来对付这种局面,则绝非福音。在治理腐败这个问题上,国内外已经有很多的经验和教训,有些制度我们也早就认识到其重要性,如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对预算的有效监督等,但就是迟迟推行不了。希望笔者对贪腐犯罪应当取消死刑的这种分析能够倒逼出这些措施的出台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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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59 (原载《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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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64 法律的灯绳 [:1702827816]
1702829265 法律的灯绳 中国废除死刑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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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67 一、废除死刑的三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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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69 有关死刑存废的讨论,这些年争议很多。主废派很多是从“生命不能被剥夺”这个概念出发来演绎的。生命能否被剥夺,已经超出了法学特别是法规范学的范畴,牵涉到哲学、伦理学、文学等更广阔的话题。这里要追问的是为什么会有死刑?死刑的本质是一种惩罚手段,是对严重违反共同体秩序的成员的惩罚。这种惩罚是最后的,也是极端的、最残酷的手段,因为它牵扯到对一个人生命的剥夺。但如果不用或者废除死刑,仍能较好地甚至更好地治理社会,或者说维护好共同体的秩序,那死刑的存在就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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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71 首先,当我们把死刑的存废从一个抽象的制度还原为活生生的现实的时候,死刑终归是一件残忍的事情,其存废是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联系在一起的,是与人类认知水平的演化有关的。原来死刑的存在源自朴素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观念,现在人们正在质疑这种观念,是否非要如此,才能实现正义。在已经没有死刑的欧洲以及世界上其他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践已经表明,废除死刑后,社会的秩序并没有受到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公正的认知也没有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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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73 其次,即使在美国这样的法治较为完善的国家,其司法制度、律师制度如此发达,死刑的救济程序如此多,死刑的执行期限如此漫长,有时能拖到几十年,居然还能发现很多的冤假错案,冤假错案还是不可避免。那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过去判处死刑较多、死刑的核准权下放、又搞“严打”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恐怕也不能回避。像近年来披露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案件,均暴露了这一问题。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防止发生无可挽回的错误,我们也应当废除死刑。国外有的国家废除死刑,也是基于死刑中的冤假错案无法挽回的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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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29275 最后,死刑的废除是为了防止死刑的滥用。“二战”后,德国、意大利这些国家首先废除了死刑,恰恰是因为在希特勒、墨索里尼时期死刑被滥用。虽然韩国保留了死刑,但现在也连续十年以上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了。按照国际标准,韩国其实已经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这与金大中总统的上台直接相关。金大中是被军政府判处过死刑的,他有切肤之痛,知道死刑本身的危害。死刑很容易被非民主国家滥用,成为打压反对者的手段。人类历史上很多思想天才,其思想为当时的执政者所不容,结果被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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