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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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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利己的规则改变,这是一个昂贵的过程。“穷人”没有能力通过立法和行政政策的制定来完成这种改变;有组织者、专业者、富有者和殷勤者享有优势。诉讼并不是“穷人”唾手可得的改变规则的资源,对规则的挑战昂贵而艰难。由于OS在切实的结果方面有太大的赌注,他们不情愿去获得规则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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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制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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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设施增加以后,可以用耗时的、正式的审判来处理每一个权利主张,不用排队,没有拖延,也没有陈规老套。减少拖延,对于权利主张者而言,就是降低了成本,就是减少了职业当事人的优势,减少了法律服务质量上的差异。几乎不必再强调指出:这样一种变革肯定会遇到阻力,不仅来自现行制度风格的受益人,而且来自法律专业人士根深蒂固的思想抵触,因为变革会破坏这些专业人士基本的法律妥当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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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的重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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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作为当事人的“穷人”组织起来,整合到一个协调一致的集团中去。这个集团能够协调行动,采取长远战略,并且从高品级的法律服务中获益,也就是,将OS整合到RP中去,以协会会员名义进行讨价还价,委托他人管理琐碎的权利,成立利益集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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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优势还要与OS战略地位的巩固相结合,将那些相对微小的权利主张汇集起来,或者将权利主张缩减到集团诉讼可以驾驭的程度,从而排除或者分担不可接受的风险。无论法庭内外,一个有组织的群体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利己的规则改变,而且能够更好地落实这些利己的规则。它能够投入监督、操控、威胁或者诉讼的资源,而这类新单位实际上就是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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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分析表明,要打破“富人”之间的关联优势,就不仅必须注意规则的层次,而且必须注意制度设施、法律服务和当事人的组织。诉讼和游说都必须靠有组织的利益、服务的供给和新型制度设施的发明来最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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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二节 美国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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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诉达克镇硫铜铁公司案[Madison v. Ducktown Sulphur, Copper & Iron Co., 83 S. W. 658, 13 Tenn. 331 (1904)],法官尼尔(N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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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是在下级法院分别起诉的,但在本庭合并审理。它们所包含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都是相同的,因而在一个法庭意见中加以阐明。起诉书都是基于两家公司造成污害的事实。两家公司在波尔克县达克镇及其附近开设工厂,在还原铜矿的过程中,焙烧堆产生了大量的烟,弥漫到周围的土地上,损害树木和农作物,使原告们的家庭不舒适,土地也减产了。原告都是达克镇周围山区的小农场主,都是在1891年达克镇铜业公司开业前就拥有了这里的土地,他们起诉的目的都是禁止这些工厂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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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案件的事实基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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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5月起,达克镇硫铜铁公司开始焙烧铜矿,经营至今。还原铜矿的方法是将未经处理的铜矿打碎,置于层叠的木柴之上,成为很大的露天焙烧堆,而点燃这些焙烧堆的目的是为了从矿物中提取出一种硫化物。在燃烧过程中,焙烧堆释放出大量浓烟,浓烟升空后,被风吹到附近的田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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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直都以合法的方式经营着他们的企业,没有任何损害原告的目的和愿望;他们以仅知的方法运行工厂,企业经营也是成功的;被告们不遗余力地试图消除烟和有毒蒸气,一位被告已经花费了20万美元进行以此为目的的实验,但是不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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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更远的地方可以迁移,如果原告寻求的禁止性救济被准许,则被告将被迫停止经营,他们的财产将变得一钱不值,庞大产业将寿终正寝或者被迫迁出本州。一个必然推论是:本州一项巨大而蓬勃发展的工业将被毁灭,本州所有珍贵的铜产将失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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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法院同时认定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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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尔克县1903年的总税收约259万美元,其中被告总资产约128万美元;这些企业开工前,仅有200人居住在这一地区,而今约有1万2千人,几乎都靠铜业维持生计。被告之一的田纳西铜业公司雇用了1300名男工,月均支付4万美元,员工几乎都是从波尔克及其邻县招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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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纳西铜业公司每月消费约3千吨可口可乐和2 800吨煤以及12万8千立方英尺木柴,等等。上诉法院认定,另一被告公司雇用1100多人,以此推知,该公司每年支付的工资和货款大致相当于田纳西铜业公司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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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明显,两家公司每年支付巨额的金钱,这些金钱是全镇居民的生计所必须的。如果这些工业被压制,那么,成千上万的人将不得不迁往别处另谋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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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应当阐述原则,这些原则应当在案件审理中支配所涉论争的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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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这是一起污害案件,本诉讼中的原告将有权获得金钱赔偿,但是,衡平法上的禁止令救济不是当然的。不仅起诉书必须做适当的陈述,而且权利必须明确,损害必须确实。如果对于造成损害的原因存在合理的怀疑,那么,因这种怀疑而产生的益处应归于被告;如果损害能够在诉讼中经由判决而得到充分补偿,则不会使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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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总前提似乎已为先例所建立:如果诉状和证据足够清楚和肯定地显示发生了损害,应以禁止令实施救济,则不得因被告的经营是合法的或者因被控企业位于适宜和便利的地点而拒绝这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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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还有另一项原则:获准一项禁止令并非绝对的权利,而是有赖于法院明智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着眼于实现司法的目的,要考虑每一案件的所有特殊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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