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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arshall McLuhan, Understanding Media (New York Signet,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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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ldous Huxley, The Doors of Perception (New York: Harper & Row,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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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ir 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曾在牛津大学任教,先后任王室法律顾问、王座法院法官等职,经典著作是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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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rancis Wharton (1820—1889),马萨诸塞州的坎布里奇神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有Treatise on the Conflict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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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二章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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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既没有对比,又无人知道差异时,公鸡也能冒充孔雀或夜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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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温,《政府》,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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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读出来的,不是写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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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纳德·金斯贝利,《求爱的仪式》,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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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好莱坞为一部电影或电视连续剧物色法官的扮演者时,会找一个什么样的人呢?可能是白人,50多岁,平滑的灰白头发,略带傲慢但又不乏同情,冷静、深邃、孤高,等等。这样的形象在大众文化中盛久不衰,以至于它有了自身的生命,从而掩盖了判决过程的现实。普通人在法庭上面对法官时,会觉得自己非常渺小。流行的神话又大大有利于法律职业者,比如,律师们无需直接诋毁司法的智慧与权威,也无需承认自己处理案件的无能,就可以向不满的委托人解释说,法官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迫”这样判决的。对混杂的先例原则的研究已经提示你,法律职业者有一系列的不必受判例法约束的行动。法官们同样能够且必须选择自己的行动路线,他们不是一台自动售货机,奴隶般地追随法律先人们所作的判断。在司法意见的表面之下,潜藏了怎样一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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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罗姆·弗兰克(Jerome Frank),一位教师,一位律师,后来是一位法官,他揭示了审判过程的现实,揭穿了法律及其过程的神话,并且建议进行有益的变革。法官、警察、检察官行使着自由裁量权,因而过滤着相互竞逐的有关法律、正义和程序的概念,并且操控着日复一日的法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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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一节 判断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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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法官达成裁断的过程就是在判决。如果想要了解什么东西参与了判决的制作,我们必须观察普通人在面对日常事务时是如何达成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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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随后得出结论的;与此相反,判断始于一个粗略形成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结论开始,然后努力找到能够导出该结论的前提。如果他不能如愿以偿地找到适当的论点,以衔接他的结论与他认为可接受的前提,那么,除非是一个武断而疯狂的人,他将摈弃这一结论而去寻求另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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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将案件提交法庭,在他的思想中,结论优于前提而占统治地位,这是比较明显的。他为委托人工作,因而有所偏袒。如果他想要取得成功的话,就必须从确保委托人胜诉的结论出发,从所渴求的结论倒推出他认为法庭乐于接受的某个大前提。他提请法庭注意的先例、规则、原则和标准构成了这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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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占统治地位”,虽然对律师而言是明显的,但对法官而言却不那么明显,因为对司法判断过程的传统描述,不仅不承认这种倒推的解释,而且认为,法官以某种规则或法律原则作为前提,将这一前提运用于事实,并由此达成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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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官是人,既然任何人的正常思维过程大都不是通过三段论式的推理达成判断的,就有理由假定,法官不会仅因身披法袍就采用这样一种人工的推理方法。司法判断,像其他判断一样,无疑在多数情况下是从暂时形成的结论倒推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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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践证明,尽管书中的答案碰巧是错误的,但课堂上相当一部分学生却成功地得出这一答案。学生们会努力并最终获得书上所要求的答案。法庭的推理过程通常与此异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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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官从结论倒推出原则的想法是如此的异端,以至于很少发现这样的表达。[1]法官每天都与判决打交道,他们要发表所谓法庭意见,以便陈述他们结论的根据。然而,你无法通过这些法庭意见发现任何起码相似于真实判决过程的表述。它们是按照由来已久的理论写成的,也就是,将某个规则或原则作为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通过纯粹的推理过程得出他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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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而,某个心智敏锐、开诚布公的法官会用朴实的语言描述他的方法。不久前,法官哈奇迹(Hutcheson)写出了一篇诚实的有关司法过程的报告。他告诉我们,在分析了所有掌握的资料并深思熟虑之后,他驰骋自己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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