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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287 我敢保证,从这个监狱找出500名最坏的罪犯,从我们最低等的街区找出500名最遭唾弃的妓女,将他们带到某个土地丰足的地方,给他们谋生的机会,他们一定会像社会上的普通人一样良好。这是对我们现实状况的一种补救。世人从未发现这种补救,或者发现了却不加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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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289 这就是世界的历史:容易看出如何铲除犯罪,却不易落实到行动上。我愿意告诉大家如何去做:只要给人们以生活的机会——通过消灭特权。只要大的罪犯们能够取得煤矿,只要他们控制着议会,控制着街道上的有轨电车和煤气的所有权,就注定会有几千穷人入狱。只要允许有人垄断全部土地,迫使其他人靠他们的施舍过活,你们就注定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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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291 在世界上消灭犯罪和罪犯的唯一途径是一并废除大人物和小人物的区别,使生活条件公平合理,给人们以生活的机会。废除土地私有制,废除垄断,使世人成为共同生产与和谐生活的伙伴。如果可以用更容易的方法获得属于自己的东西,没有人愿意偷盗。如果家居富足,没有人会犯夜盗罪。如果有一个舒适温馨的家庭,没有哪个姑娘会出卖身体。拥有一家血汗工厂或一家商店的人,不会为自己女儿们的境况担忧,但是,当他每周只给她们5美元、3美元或2美元时,我不知道他认为女儿们会从哪里搞到维持生活的其余的钱。矫正这种情况的唯一办法是实现平等。不应该有监狱,监狱没能实现它们宣称的目标。如果消灭监狱,罪犯也不会比现在多。监狱无法恫吓任何人,它们是文明的污点。一座监狱是它外面的人缺乏慈悲的证据,这些人设置了监狱,又用他们的贪婪所造成的受害者填满这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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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293 ★上文是美国著名律师克拉伦斯·达罗[5]对监狱囚犯的演讲。思考达罗对法律的批判,考虑对19世纪末警察的描述:警察为上等人和阔人的利益而对“危险的阶级”进行控制,甚至包括只具有象征性危险的人。警察对妓女、流浪汉特别严厉。在发生工人运动的时期,在许多城市里,警察都热忱地捍卫着雇主阶层的利益——保护“工贼”,分裂工人纠察队,干涉工会行动。达罗认为监狱是统治阶级的发明,但他同时又说某些人“生来就有进监狱的倾向”。达罗假定所有人的基本动机都是致富,法律就是保护甚至鼓励财富积累的。注意下面分析的美国宪法中法律与财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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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295 像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绝大多数政治思想家一样,国父们敏锐意识到政府的民主形式中潜藏的矛盾。他们认识到:没有财产的多数人一旦进行投票选举,会试图将自己的选举权转化为真正的权力,进而危害财产安全,而他们视财产安全为文明社会的基础。因此,他们设计了著名的司法审查与制衡机制,目的就是使颠覆现存财产制度变得尽可能困难重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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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297 爱玛·戈尔德曼(Emma Goldman)生于1869年,卒于1940年,在美国家喻户晓,被称为“红色爱玛”。她是言论自由、妇女平等和工会组织的一位早期提倡者,曾因下述罪名被多次监禁:煽动暴乱、鼓吹生育控制和妨害征兵。考虑她有关法律、秩序和犯罪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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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299 通过驯服而获得并通过恐吓来维持的秩序,并不是什么安全的保障,不过,它是政府所能维持的唯一“秩序”。真正的社会和谐生长于利益一致之中。在一个社会中,一直在工作的人一无所有,而从不工作的人却享有一切,利益一致是不存在的。因此,社会和谐不过是一个神话。有组织的权威对付这一悲观境况的唯一办法,是继续扩大垄断者已经非常优越的特权,继续加深奴役被剥夺的大众。为此,政府的整个武库——法律、警察、士兵、法庭、议会和监狱——全力投入到对社会上最不安分者的驯服之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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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01 不难看出,爱玛的批判与马克思的分析有着某种兼容,批判是一致的,但革除弊端的方法却可能不一致。再看亚当·斯密关于财富、法律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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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03 有巨额财产的地方,就有巨大的不平等。有一个巨富的人,必然至少有五百个潦倒的人。少数人的富足是以多数人的贫穷为前提的。富人的阔绰触发了穷人的义愤,穷人受到匮乏的驱使和妒忌的怂恿,会不时侵害富人的占有物。如果不是在司法行政官的庇护下,那些靠多年劳作或世代积累而拥有贵重财产的人,连一天的安睡都不可能。富人随时都被未知的敌人包围着,纵使他没有惹怒这些敌人,也永远无法平息他们已有的愤怒。富人只有依赖司法行政官强有力的臂膀,才能得到保护。因此,贵重而大量的财产的取得,必然要求建立文官政府。富人必然特别醉心于支持一种事物的秩序,只有这种秩序才能确保他们占有既得优势。小富者联合起来保卫大富者占有的财产,目的是使大富者能够联合起来保卫他们占有的财产。就财产保障而言,文官政府的建立实际上就是保护富人来反对穷人,或者保护有产者来反对一无所有的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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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05 ♣斯坦利·戴蒙德(Stanley Diamond)在下文中探究了法律统治与习惯秩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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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10 法的门前 [:1702830545]
1702832311 法的门前 第三节 法统与道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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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13 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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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15 ——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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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17 我们生活在一个受法律支配的社会里,而习惯是由传统的、道德的和宗教的社会行为组成的,一句话,它们是因袭常规的,而不是法定的。习惯与法律的关系基本上是矛盾的而非接续性的,将两者视为可以互变的现象,才导致了混淆。如果习惯是自发的和自动的,那么法律就是有组织的和暴力的。因此,法律是国家的出现的表征。习惯——自发的、传统的、个人的、共知的、共同的和相对不变的——是原始社会的模型;法律是文明的工具,是有组织的暴力所认可的政治社会的工具,法律被推定为高居整个社会之上,并支持一种全新的社会利益。法律和习惯都涉及对行为的调整,但它们的特征全然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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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19 古代法与地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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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21 原始社会与文明社会的简单二分法,不能形象说明从习惯向法律秩序的过渡。法律进化最关键和最具启迪性的时期是古代社会,地方氏族的文化是人类学家最常研究的内容。更精确地说,我们称社会的早期为原始国家,它代表了从以血缘为基础的群体向以阶级为结构的政体的过渡。在这一政体中,法律和习惯共生共存;这给我们一个机会去检视它们与整个社会的联系、区别与分化关系。地方群体——联合家庭、氏族、村落——的典型习惯保持着绝大部分的强制。比如越南人至今还说:“乡村的习惯胜过皇帝的法律。”与此同时,由官僚和君主这两个正在出现的统治阶级组成的文职权力机构,发布一系列具有双重目的的法令:征收“多余的”物品和劳动力,养活那些不直接参与生产的人,同时试图将地方群体的忠诚导向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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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23 这些古代社会是伟大的历史分水岭。正是在这里,法史学家亨利·梅因爵士和保罗·维诺格多夫爵士(Paul G. Vinogradoff)勘定了从身份到契约、从血缘关系到地域原则、从家族控制到法律公布的路径。我们不必关心各古代社会的重要区别,显著的一点在于,它们是过渡性的,尤其是在它们的早期,是以习惯形式出现的命令转化为法律制裁的媒介。下面的例子来自1892年被法国人征服前的达荷美,它那时处在古代原始国家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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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25 依照达荷美的传统,每个人据说都有几个最好的朋友,按亲密程度和重要性排序。一个人如果被控法定之罪,作为替代,国王的警察可以逮捕他最好的朋友。然而,这些传统的友谊在社会上如此关键,如此根深蒂固,如此具有象征意义,以至于可以期待被指控者,无论有无违法行为,都宁肯自首也不会让朋友代其受罚。无论他是否这样做,这一事关友谊的习惯都被赋予了法律的锋刃,被文职权力机构作为执行其意志的手段。这一例证明确揭示了法律和习惯之间的矛盾,但也有其他的例证可以说明法律似乎加强了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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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27 例如11世纪的《俄罗斯法典》规定:“如果一个人杀死另一人,他的兄弟应为其复仇;儿子应为父亲复仇;或者父亲应为儿子复仇;亲侄应为叔父复仇;亲甥应为舅父复仇。如果没有复仇者,杀人者应赔偿40格瑞弗纳的赎杀金。”同样,约公元700年的西哥特法说:“任何杀人者,无论其是否故意而为,皆交予死者父母或仅次于父母之亲族处置。”在这些例证中,一种习惯已被一个外在的机构法典化,因此有了法律强制,其惩罚的特征被磨砺出来。这种确认,既是法律控制的宣告,也是机构变革的先驱,总之都是超越亲族愿望或设想的。政治机构摆脱了血缘和超自然而掌握了权力;不过,这些机构还很年轻、脆弱、未试锋芒,它们对旧有忠诚的蚕食不得不小心翼翼地进行。社会凝聚力似乎仍然基于非政治的因素,这些因素也因此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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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29 最终,地方群体维持了它们的自治,因为它们的传统经济对整个社会的运转是不可或缺的。不过,它们还是被各种限制包围着,被法律骚扰着,或者像我们所看到的,它们的习惯法被“法律”所认可。但是,只要核心权力有赖于它们的支撑,在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生产方式的前提下,它们的完整性可以在实质上得到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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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31 依梅因的观点,随着国家的发展,“个人稳步地取代了家庭而成为民法上的单位”。用罗马法学者耶林的话说:“法律的进步在于每一自然纽带的破裂,在于不断的分离和隔绝。”法律有关夫妻可以互不作证的规定,似乎就是一种对家庭完整性和例外性最后的正式承认,这一规定证明了历史上的情况。很明显,当代城市文明中的核心家庭,尽管受法律义务的约束,其自治程度微乎其微,教育、生存和自卫的手段都是家庭力所不及的。在这一意义上,尽管缺少有独立权威的调停机构,但所有面对个人的国家结构,其历史倾向可能都是极权主义。事实上,国家制造了相互分散的个人,官僚和集体因而成为它的支撑物;法律上的“人”甚至是一家做生意的公司。如果“一体化”是国家的过程,那么极权主义就应被局限在政治社会的意识形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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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33 这种国家主义的倾向萌芽于古代社会,我们能够从环撒哈拉大沙漠的非洲原始国家中异常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东非,放牧者在争夺土地;在西非,氏族军阀在阿拉伯人和后来以贩奴著称的欧洲贸易的催化作用下,征服了种植文明,因而为文职权力机构的成长提供了重要机遇。我们可以通过几百年的历史记载和当代的实地调查,重建早期国家控制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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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2335 在西非阿散蒂这样的社会里,小国家总是遭遇血缘组织的对抗,这种组织总是将某些人置于司法管辖之外,从而阴险地破坏其权威。因此,小国的维系要靠不断扩大势力范围,以囊括那些失落的忠诚。在尼日利亚中部的纽泼人那里,人类学家看到“一个已进化发展了的国家与原始共同体的粗糙物质形态之间几乎是永恒的敌对”,恩格斯则称之为“氏族社会与国家之间无可挽回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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