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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由于那些有同性恋行为的人在特定的社会共同体里呈不均匀分布,对同性恋者权利的关注理所当然比一般公众热切得多。无论在地方还是在全州,他们都占有了比他们人数多得多的政治权力。可以理解,他们运用这种政治权力要达到的目标,不仅是社会的勉强容忍,而且是社会对同性恋的充分承认。同性恋权利倡导者的任务,是将公众的核心舆论从非难推向容忍,直至最后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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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修正案”寻求通过两种手段来抗制同性恋者地理上的集中和政治权力的不均衡:一是在全州范围内消解论争;二是使选举成为双方解决争端的途径。它将问题直接提交给该州的全体公民:应当给予同性恋特殊的保护吗?他们回答:不。最高法院今天却主张,这一最民主的程序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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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一个更贴切的类比,它涉及该州绝大多数公民以他们维护性道德的努力来对抗一个地理上集中、政治上强悍的少数群体破坏性道德的努力。亚利桑那等州的宪法至今还包括这样的条款:多偶制是永远禁止的,多偶者及有多偶倾向者,已经被这些条款筛选出来,承受比单纯否定其优遇身份要严厉得多的对待,并且这种对待只有通过修正该州的宪法才能改变。最高法院今天的态度使人认为,这些条款也是违宪的,似乎在这些州必须允许多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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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提到,美国国会曾经要求将反多偶制的条款纳入亚利桑那等州的宪法,作为加入合众国的一个条件,多偶者将不得不就他们的想法来说服整个国家。因此,将某一群体的性行为方式付诸全州范围的民主表决,这种“遴选”不仅已经发生了,而且得到美国国会的明确首肯。难道最高法院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多偶制可见的社会危害是“政府真正利害关系之所在”,而同性恋可见的社会危害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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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最高法院在这场文化战争中偏袒一方,它就是在反映律师阶层——最高法院成员来自这个阶层——的观点和价值观。该阶层如何看待同性恋,对于想在这个国家任何一所法学院会见求职者的人来说,是不言自明的。招聘人可能因任何原因拒绝求职者:求职者是一个共和党人,一个奸夫,去了不该去的预科学校,参加了不该参加的乡村俱乐部,吃蜗牛,还是一个追逐女色的人,穿戴真正的裘皮,乃至因为他不喜欢某个球队。但是,如果招聘人因应聘人是同性恋者而拒绝录用,那么,他就违反了“美国法学院协会”的承诺。该协会强烈要求所有会员学院“坚定信心,勇于聘用”同性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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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今天的意见不具备美国宪法的基础,仅仅是貌似具备而已。科罗拉多人民采纳了一个完全合理的条款,在任何实质意义上都没有使同性恋者处于不利,而仅仅是否认了他们的优惠待遇。“第二修正案”旨在防止绝大多数科罗拉多人赞成的性道德逐渐被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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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规则与正在发挥作用的信仰南辕北辙的时候,人们可以预期对法律规则广泛的违反。比如,学校里的祈祷早已因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而被裁定违宪,但这不可能避免一些学校对这一规则的公然违背,因为法律规则不是自动执行的。斯盖利亚的分歧意见中最有冲击力的一点是,科罗拉多人在异性恋与其他性倾向的文化竞争中应有权通过表决进行选择。但是,宪法性法律中有一条基本原则,即,某些领域的问题不得诉诸多数规则。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少数就会听任敌对的多数的主宰,并被置于永远的仆从地位。有关性倾向的论战发生在教堂、学校和法庭里。法律机构在这场文化之战中应当处于什么位置?在得出法院应当置身其外的结论之前,请记住早前的一个结论:不参与永远不意味着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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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anley Diamond,“The Rule of Law versus the Order of Custom,”in In Search of the Primitive, (New Brunswick, N. J.: Transaction Books,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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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eorge Woodcock, The Anarchist Reader (London; Fontana, 1977) p.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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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eorge Woodcock, The Anarchist Reader (London; Fontana, 1977) p. 72,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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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七章 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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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从未发现女权主义究竟是什么,我只知道,一当我表达自己不同于逆来顺受的可怜虫们的情感时,人们便叫我女权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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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贝卡·韦斯特,《号角》,19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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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女权主义是厌女症的直接表露,它是为仇视女性的行为进行的政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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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里亚·德沃金,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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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往平等的未来征途上,无论遇到怎样的新的险阻,杜撰怎样的新的神话,施加怎样的刑罚,放弃怎样的机会,强加怎样的卑贱,没有人能够剥夺美国妇女事业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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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珊·法卢蒂,《反作用力》,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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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著述中,到处充斥着雄性的形式——他这样做,男人那样做,不一而足。“雄起”、“雌伏”,这些语言形式昭示着,女性不仅在肉体上处于被征服的地位,在经济上处于较低的位阶,而且在身份和权力阶层中也处在低洼地带。有色人种的女性在法律史上更是无足轻重。事实上,男人不仅造法,还意图使女性沦为财产。不仅如此,犯罪的标准总是扭曲的,在强奸案中,这种扭曲依然泛滥,根据强奸者的心态而不是根据被害人的心态来确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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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普通法,有一些适用于女性的特殊法律规则,推定丈夫在场时妻子不能形成犯罪意图。但是,这一“减免情节”蕴涵这样的预设:推定她在其丈夫的统治与控制之下。妻子不能成为一个罪犯,因为她是一个非人——没有刑罚,但也没有人性。虽然官方的标准表面上为被殴女性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但实际上警察和法庭可以不保护她们。警察可能确信,争吵将会平息,将被淡忘,国家最好不予介入。因此,警察和法庭的介入标准,可能比人们认为的更加相似于百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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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金农认识到问题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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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形式、动力、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特定的政策体现并服务于男人的利益吗?国家是建立在女性的服从基础上吗?雄性气质是国家所固有的吗?假定女性同意这种政治统治,就像假定女性同意性行为一样。法律是特殊的力量源泉与合法性的标签,是暴力的栖息地和遮羞布。暴力巩固了合法性,而合法性又掩饰了暴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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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觉悟的提高,女权主义律师开始去实践而不再仅仅等待一场革命,但他们的工作将一直处于疑难的边缘,其原因正如麦金农所述,国家制度仍然是男性的。强奸、家庭暴力、性虐待以及制度性的性骚扰,这些领域所产生的问题是用男性语汇无法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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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依然恪守艾伯特·加缪的观点:在现代社会,“权力搞定一切”。因权力对心灵的腐蚀作用而不愿攫取权力的那些女性,也正确认识到争取更多权力的必要性。简单地退出竞争,等于默认男性的权力、男性的国家、男性的法律秩序以及以男性为基础的等级制度的合法性。占有更多的权力,可能是唯一实际的选择,另一种选择就是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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